中国古代有悠久的商德传统,这是当前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商业伦理建设应该珍视的一份宝贵道德遗产,更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必须重视的一份具有现实价值的遗产。而中国传统商德产生形成的根源是什么?它包含哪些主要内容?如何实现其现代价值?正是本文研究的问题。 一、中国传统商德产生形成的根源 中国传统商德是指在中国古代长期的商业经济活动中产生的调整买卖双方利益关系,评价商人是非善恶,指导规约商人思想行为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它是以儒家道德为核心,同时吸收了法家、墨家、兵家等诸家道德思想而形成的具有中国传统伦理精神和人文色彩的商业活动中的伦理道德体系。中国传统商德产生于奴隶社会,发展成熟于封建社会,是古代商业实践活动的必然产物,又是传统伦理文化哺育的直接结果。因此,中国古代商业活动的社会实践和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就成为古代商德产生形成的两大根源。 (一)古代商业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中国传统商德产生形成的实践基础和现实根源。 我国古代商业产生于殷商时代,“殷人重贾”是史学界的共识。商业一经产生,便以其阜通货贿、调剂余缺、繁荣经济、富国利民的特殊社会功能,显示出农业、手工业所不能比拟的作用和优势,并因此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乃至政治生活中一个重要的职业和部门。商业的产生创造了丰富的人际关系,带来了人们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也引发了种种利益矛盾与摩擦。为了调整商业活动中的利益关系,保证这一新兴职业的生存和发展,商业活动中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便应运而生。因此,古代商业经济的产生,是中国传统商德产生的直接和现实根源。 我国古代商业在封建时代得到了发展,工商食官的现象被改变,出现了大批私商,即自由商人。自由商人登上历史舞台,一方面壮大了商人队伍,扩大了商人活动的范围,促进了商业经济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方便和利益;另一方面,随着人数的增多和范围的扩大,对商人职业活动进行社会调控的难度也随之增大,一些贪商、奸商乘机坑蒙拐骗、巧取豪夺、欺诈百姓。贪商、奸商的不法行径引起人们极大的不满,反对商人犯法弄奸,保障买方利益不受侵害的呼声十分高涨。奴隶社会所产生的简单的商业道德已不能适应封建时代的需要,传统商德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为封建社会商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历史必然。在商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广大奉公守法的商人深知要想改变自己的公众形象,争得自己生存发展的条件,必须以自己敬业、勤业、诚信、公平以及为社会、为民众谋福利的良好职业道德取信于社会,取信于百姓。这种由外部压力而激发的内部动力机制,有效地促进了传统商德的发展,成为传统商德形成和发展的一个深刻内在根源。 明清时期是我国传统商德的成熟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带来了我国古代商业的空前繁荣,各地商邦纷纷兴起,商会、行会组织盛行。并形成了异常激烈的竞争。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增强竞争实力,各商邦、行会之间都制定了全面系统、严格细致的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这些严格神圣近乎宗教戒律的规约,对商人的思想行为有极强的约束力,若有贪财忘义、营私舞弊、违反规约者,必为同行所耻,乡里所鄙,亲人所指及强烈的道德谴责。明清时期各地商邦的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极大地充实和丰富了传统商德的内容,使中国传统商德在明清时代繁荣的商业实践中趋于成熟和完善。 (二)传统伦理文化的影响和制约是中国古代商德产生形成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根源。中国古代伦理学和道德理论十分丰厚发达,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以儒家道德为主流,法、道、墨、兵等诸家道德为支流的伦理文化源流。这种伦理文化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规定了中国古代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家庭生活、职业生活的基本伦理走势,也作为道德母体和思想理论根源滋养培育了中国古代的商业道德。特别是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商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传统的“士农工商”的四民观发生了明显变化,商人的地位逐渐提高,士与商的界限逐渐消除,许多士人、儒者纷纷充儒从商,加入到商人队伍中,“货殖之势益急,商贾之势益猛”。他们“用儒意以通积贮之理”,把儒家道德用于指导商业经营活动,用于规范自己的思想行为。在儒家伦理文化的直接作用下,中国传统商德更加系统化和完善化,成为理论坚实,思想深刻,具有中国传统伦理精神和人文色彩的商业道德体系。 中国传统伦理作为古代商业道德的思想理论根源,对古代商德有多方面的影响和制约,归其旨要影响至深的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传统义利观是中国古代商德的基础性指导原则。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注:《论语·里仁》,载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39页。)荀子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也,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注:《荀子·大略》,载王森译注《荀子白话今译》,中国书店1992年版,第324页。)传统义利观承认人们追求财富和利益的欲望要求,但强调获取财富和利益必须遵循一定的道义和原则,如果违反道义而营营苟苟于眼前私利,则是强盗和小人的行径。这种义中取利的义利观,恰到好处地适应了商人经商赚钱的营利目的,同时又限制了商人的违法行为,有效地维护了买卖双方的实际利益。因此,传统义利观成为中国传统商德的基础性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