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信用文化建设

作 者:

作者简介:
石淑华,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现为福建师范大学经法学院博士生;(江苏 徐州 221000) 李建平,福建师范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福建 福州 350007)

原文出处:
福建论坛: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信用”一词可以从多个视角来把握,问题在于不仅要深化每一个视角的内涵,还要从更高的层次来认识。“现代信用文化”不仅把信用在道德、经济、法律等意义上的规定包含在自身内,而且使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而赋予它们以新的特点、新的功能。只有把信用提升到文化层次即信用文化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才是对信用的更高层次的理解,也才能培育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信用文化,从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真正建立。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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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信用问题的讨论非常热烈,许多问题理论界已达成了共识,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理论上有些问题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认识,如对信用的理解不够深入、不够全面,更多的人只是侧重于某一方面或某一角度,缺少从信用的内在属性入手进行全面的、多层次的分析。由于对信用的内涵缺乏深刻的理解,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犯许多不该犯的错误,走很多不该走的弯路。所以,有必要加深对信用的认识。

      一、信用的多维透视

      信用这一概念,古已有之。人们最初是从社会道德伦理角度来认识的,后来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经济、法律等内涵。实际上,无论是哪一个角度都没有揭示出现在人们广泛运用的信用的全部意义,或者说只是掌握了“现代信用”的某一个侧面。“现代信用”(意指现代意义上的信用)是一个包含伦理道德、经济、法律等多种内涵的概念,在横断面上应当加以深化,对每一个视角的信用都应做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

      (一)信用的伦理学涵义

      历史地考察,信用一词最早始于春秋战国时期。《左传·宣公十二年》:“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亦。”《史记·陈涉世家》:“陈王信用之”。从一般的、最原始的意义上讲,信用就是信任使用,即以诚信任用人。后来信用一词又延伸为得到信任。即由于遵守承诺,实践诺言,取得他人对自己的信任。因此,信用最早是一个道德伦理范畴,是对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双方行为的一种规范,要求当事人自觉遵守承诺、履行义务的道德准则,是一个人本身所固有的品行。其具体内涵包括三个层次、两个方面、两个统一。

      伦理意义上的信用(非伦理信用)所包含的三个层次是,第一个层次,思想上相信他人(信任人),这是经济和社会交往的基础和前提。如若在各类不同的交往中,彼此之间互不信任,或者需要很多的事实来证明对方是值得信任的,交往要么不会发生,要么会付出很大的代价,使社会交易成本急剧上升。第二个层次,言论上不欺骗人(言必真),言之由衷、言之由诚、言之由实,这是经济或社会交往的媒介。在某些时候某些场合由于某种特殊的原因,可以不说真话或暂时不说,但不能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不说实话,要做到公平诚实、表里如一、童叟无欺等。第三个层次,行动上要践约且有利于他人(行必果),这是经济或社会交往的结果和目的。行必果不仅强调各自的承诺践之于实际的成果,而且还要求守约和践约的过程和结果有利于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注:孙智英:《信用问题的经济学分析》,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第12页。)

      伦理意义上的信用所包含的两个方面是“信”和“用”。所谓“信”,既可以指信任使用,也可以指得到信任,是二者所表达的内容的综合,它是信用的手段;所谓“用”,一则是有信之用(于人),二则是信则有用(于己)(注:欧阳润平:《伦理信用和经济信用的关系》,《湖湘论坛》1999年第3期。),它是信用的目的。信用是“信”和“用”的辩证统一。统一性首先表现在二者的不可分离。没有“信”就没有“用”,不相信他人或不被他人所相信,就不会给双方带来长远的利益。其次,“信”生于“用”,诚信的观念和原则是在人们追求利益的活动中产生和发展的。人们的逐利活动起初是各行其是,相互冲突的,结果导致了互损,这样下去势必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无序。因而人们在交往中自然就反对欺诈,要求相互讲真话,就产生了诚信的观念和原则。换言之,诚信是为了有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

      根据伦理上的信用的三个层次和两个方面,不难看出它包含两个统一:其一是主客观的统一,即思想、观念、言论与所反映的客观对象的统一。不仅要求把自己掌握的客观情况真实的表达出来,言符其实,言不背实,也要求真实地表达自己的主观想法,做到不隐瞒、不夸张、不虚报。其二是言行的统一,要求人们所宣扬和倡导的某种观念、信条必须通过身体力行而付诸实施。

      (二)信用的经济学涵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就意味着信用的道德内涵逐渐弱化而退居到次要地位,而信用的第二层含义(守约和践约)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和运用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

      信用,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存在很多界定,但总体上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信用,是指以协议和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具体说,是经济主体之间为谋求长期的经济利益,以诚实守信为基础,在约定的期限内践约的意志和能力,以及由此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行为规范及交易规则,包括在一般商品交换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以偿还为特征的交易行为,如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国家信用、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等。狭义的信用是一种有条件的信任,是一种具有特殊形式的运动,即资本信用。其特征是:1、在一系列的借款、偿还、支付过程中,货币或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只有使用权发生变化;2、在借贷过程中,价值单方转移,借者到期归还本金还要支付利息。实际上,无论是从广义还是狭义来理解信用,都存在两个缺欠:第一,仅把信用视为一个经济范畴,把信用视为一个没有“含德量”的经济范畴。因为“能按时还钱”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诚实、老实的道德品质的表现,而诚实、老实的道德品质中也应当包括“按时还钱”的内容;第二,仅把信用理解为当事人的一种偿还关系,似乎与非当事人没有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全社会的所有人都有关系。例如,人民币本身就是信用货币,是以政府信用作保证的交易工具。如果信用缺失,轻则货币贬值,重则财富荡然无存。因此,要从更广泛和深刻的意义上来掌握经济学的信用内涵,它不仅是经济价值的单方面的有偿转移,而且是一种既有价又无价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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