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的道德价值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中之 刘方 上海师范大学法商学院教授。(上海 200234)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道德基础;信誉是企业良性发展的基石;诚信不仅是人际交往的基础,也是个人自我完善的要求。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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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与信,从道德意义上理解,其意义相同。《说文解字》作了权威性的注释,“诚,信也”,“信,诚也”。由此可知,诚与信可以互训,也就是说,诚即信,信即诚。在中国传统道德中,诚的基本含义是诚实无欺,真实无妄,既不自欺,也不欺人。《大学》云:“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王船山说:“诚也者,实也,实有也。”(《尚书引议》卷四)即诚是世界万物和人类社会所普遍固有的确确实实的实有,真实无伪、实有不虚。朱熹也认为“诚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谓也。”(《朱子语类》卷一一九)“信”,也是中国传统道德的一个重要规范,是诚实、不欺、讲信用的意思。孔子很重视“信”,并正式把“信”列为一条重要德目。“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这是把“信”看作个人事业成败的基础;“言必信,行必果”(《论语·子路》)这是把“信”看作个人必备的品德;“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这是把“信”看作治国的根本。诚信不仅是中国传统道德的重要规范,也是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诚信研究已成为当代中国伦理研究的热点。一方面,从理论的角度分析,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引导其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从现实角度分析,这是因为假冒伪劣成为社会公害,人们无不从内心深处渴求真诚,整个社会对“诚信”的认同空前地一致。特别是中国已加入WTO,作出遵守规则的承诺,必然要求中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因此,加强诚信研究,对于当代中国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道德基础

      市场经济建设中,信用为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用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转的前提条件。市场经济是以等价交换为特征的经济形态,是一种合同与契约经济,是一种以有各种利益需求的人为主体的实践活动与关系。根据马克思的经济学观点,市场商品交换关系中的各个市场主体,受商品生产一般特性的制约,都具有为他性、服务性和为己性、谋利性相并存的伦理二重性。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然成为市场经济内在的道德律令和“游戏规则”。体现这种道德律令的信用是实现市场主体间商品、货币及劳务等价交换的保证和前提条件,而决不是外在的与之相互冲突的对立物。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约翰·穆勒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当谈到信用时指出:“信用以信任心为根据,信任心推广,每个人藏在身边以备万一的最小额资本亦将有种种工具,可以用在生产的用途上。”“如果没有信用,换言之,……因为缺乏信任心,而不常有信用,则有资本但无职业或无必要知识技能而不能亲自营业的人,将不能从资本获得任何利益:他们所有的资产或将歇着不用,或将浪费消减在不熟练的谋利的尝试上。”因此,“设社会则由较良的法律及较良的教育改良的人的品性,使人互相信任,只自己的品性就可以担保自己不会侵占或瞎用别人的资本,这种利益的收获,还会更大得多。”[1](P447-448)可以看出,要使市场经济良性运转,信用无疑是前提条件,没有信用这个前提,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正常运转。

      第二,市场经济天然需要信用。市场经济是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经济,利润是其核心概念之一。富兰克林非常重视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他反复强调信用就是金钱,强调没有信用就没有交换活动的顺利进行,也就没有商业活动带来的财富。他说:“如果一个人把他的钱放在我这里,逾期不取回,那就是将利息或者在那段时间用这笔钱可以得到的一切给了我。只要一个人信用好、信誉高,并且善于用钱,这样所得的总额就会相当可观。”在正常的市场秩序的条件下,信用是进行商业活动的个体带来长期利益的最可靠的精神资本,是一个市场发展的最深刻的精神资源。可以想象,只要市场中有那么相当一部分主体没有信用而只有欺诈,也就意味着整个市场将处在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中,市场就会被视为畏途而使人胆寒,利润也就会化为泡影。

      第三,信用是市场经济建设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市场经济不能没有信用,否则任何交易都需要面对面以货易货地进行。这不仅会增加交易费用,而且会将交易的规模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从而严重阻碍生产和流通。这种交易方式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今天,已经远远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从而成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对于电子商务来讲,信用无疑是灵魂,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寸步难行。在根本上,信用关系指涉的是一种对言说者行为可信的期待及其实现。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它是人的关系得以维护的最基本条件,它是经济生活得以展开的最基本条件。经济生活的全面契约化意味着,如果信用关系普遍失效,只能导致市场失效。因此,市场经济中的信用问题,是一个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同时也是道德的绝对命令。假设全面性的信用不存在,必然是市场不存在。日本现代法学家川岛武宜曾深刻指出:“市民社会的经济是以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为媒介的经济。在此交换契约和买卖契约成为整个经济的基础,‘信守承诺’成了整个经济秩序得以维持的最根本的规范。”[2](P26)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没有信用,也就没有市场的有序化。

      第四,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就是“信用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是社会进化、发展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供应量的增加和竞争的加剧,逐渐形成了买方市场。在买方市场物物交换中,卖方具有较大消费的需要,而买方的消费需求受到当时有效购买力的制约,这种矛盾导致流通领域出现了商品赊销、分期付款、信用卡等支付方式,并且这些支付方式一直沿用到现在。对于现代市场交易活动,信用已经成为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能力。即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取资金、物资、服务的能力。这种能力受到一个条件的约束:受信方在其应允的时间期限内为获得的资金、物资、服务而付款,上述时间期限必须得到提供资金、物资、服务的授信方的认可。由此可见,信用是受信方和授信方的双方约定。在市场上,受信方往往是赊购者或者接受信贷者,授信方一般是采用赊销方式的企业或提供信贷的金融机构。如果受信方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清其应允的货款或者贷款,受信方就是守信的,否则就是失信。如果一个受信人或者法人单位的信用交易频繁,经常取得多家授信单位的信用,并对于所有授信单位都信守承诺或者合同,这个受信人或者法人单位就在社会上信誉卓著,从而使得买卖渠道畅通无阻。此外,信用还是从属于商品和货币关系的一个经济范畴,不是任何特定社会形态的专利。不同于货币,信用是一种有条件限制的交易媒介。而货币是法定的支付工具,是无条件限制的交易媒介。信用与货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未来付款的一种承诺,而承诺是否兑现,即承诺的可靠性,完全靠授信方或赊销卖方自行判断。从市场实践看,信用有等同货币作用的性质。因此,德国经济学家布鲁诺·希尔布兰德称成熟的契约经济为“信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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