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彰显,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全球互联网的形成,普遍伦理[亦称全球伦理、普世伦理等]问题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近几年,我国伦理学界对此也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现将研究状况简要综述如下。 (一)普遍伦理提出的社会背景 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普遍伦理问题逐渐凸显为一个具有广泛影响力和挑战性的世界课题,不少组织和个人开始了寻求建立普遍伦理的种种努力。 1993年8月28日至9月4日,来自世界各地的120多个宗教团体,6500名宗教界以及一些学界和新闻界人士代表参加了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第二届“世界宗教议会”,大会最后一天首次公布了《走向全球伦理宣言》。1995年,在德国前总理勃兰特的领导下,“全球政治管理委员会”发表了《全球是邻居》的报告,倡议以全球性的公民伦理作为不同国家和文化之间合作解决所面临的全球性问题的基础。同年,由联合国前秘书长德奎利亚尔领导的“世界文化和发展委员会”呼吁建立一种由共同的伦理价值和原则所组成的“全球伦理”。1997年9月1日,由多国前政府首脑和著名国际政治家所组成的互促委员会签署了《人类责任宣言》,倡议制定一套全球伦理标准,以应对人类面临的全球问题。 正是在这种情形下,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哲学部启动了其“普遍伦理计划”探讨建立普遍伦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1998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在北京召开关于“从中国传统伦理看普遍伦理”的学术会议,其下设的哲学部于1999年出版了《21世纪伦理学共同架构》,提出了19条指导方针,旨在促进普遍伦理的对话。 特别是人类刚进入21世纪,美国发生了“9·11”事件,人们对普遍伦理问题更为关注。2001年10月10~13日,来自世界各地的30多位著名学者出席了“中国传统伦理与世界伦理国际研讨会”,共同签署了《北京宣言》,呼吁建立世界伦理和人类责任观念。2001年10月15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开幕仪式后,德国总统希拉克演讲提出:“是否尊重了文化的多样性?尊重其他文化,是人类伦理的核心支柱之一。”同年11月8日,第56届联大通过关于促进不同文明之间对话的决议,并且安南秘书长在联大一般性辩论会议中指出,人类存在被分裂的危险,“我们面临两个未来:一个是所谓‘文明间的冲突’;一个是尊重多样化和建立在共同价值基础上的全球大家庭。我们必须选择后者”[1]。 (二)普遍伦理提出的原因 大多数学者认为,普遍伦理之所以受到如此的关注,一个首要的原因是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与现代社会深刻的道德危机,人们希望以此为解救人类社会走出精神危机的途径。 汤一介教授指出,从全世界来看,科学技术高度发展,虽然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进步,但是作为自然界一部分的人,在它们征服自然的过程中,不仅掌握了大量破坏自然的工具,而且也掌握了毁坏人类自身的武器。由于片面的物质利益的追求,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占有和权力欲望的膨胀,造成了国与国、民族与民族、地域与地域之间的对立和战争;过分注重金钱和物质享受,造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紧张,社会的冷漠,心灵的孤寂。所有这些问题无疑都与本世纪以来无限制地追求物质利益,而精神文明却日益陷入危机有关。因此,近年来各国的哲学家、宗教学家、文化人类学家在世界各地召开过多次“全球伦理”的讨论会,提出寻求伦理观念上的“最低限度的共识”问题,并希望以此为解救人类社会走出精神危机的途径。 万俊人教授认为,当代宗教学、伦理学、哲学学者和政治家们之所以不约而同地提出普世伦理问题,以一个基本的事实判断作为价值判断前提,即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类已经陷入了一场深刻的道德危机,这一危机既是整个人类现代性危机的集中反映,也极大地预制着人类未来的生活前景。其危机之深已使得普世伦理成为了人们必须重新思考的一个时代性课题,因为现实越来越清楚表明,大量的社会问题和全球问题,都不同程度上以不同方式纠缠于现代人类的价值判断,而现有的各种伦理理念无论是西方现代性的,还是东方传统的;也无论是宗教的,还是世俗的,都已无法单独满足现时代的道德文化需要。 (三)普遍伦理涵义的界定 当代普遍伦理的主要倡导者之一,德国著名神学家孔汉思起草的《世界宗教议会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中,是这样界定普遍伦理或全球伦理的涵义的:“我们所说的全球伦理,并不是指一种全球的意识形态,也不是指超越一切现存宗教的一种单一的统一的宗教,更不是指用一种宗教来支配所有别的宗教。我们所说的全球伦理,指的是对一些有约束性的价值观、一些不可取消的标准和人格态度的一种基本共识。没有这样一种在伦理上的基本共识,社会或迟或早都会受到混乱或独裁的威胁,而个人或迟或早也会感到绝望。”[2]按照孔汉思的解释,这样一种全球伦理应当是“由所有宗教所肯定的、得到信徒和非信徒支持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共同的价值,标准或态度”[3]。 万俊人教授指出,普世伦理包括以下三层涵义:首先,它是建立在人类社会之公共理性基础上的普遍伦理,因此,它具有广泛的社会和人类普遍性,而不是个人的或人格性的美德伦理。其次,普世伦理所承诺的主要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问题或日常生活世界的俗世伦理问题,因而它是最基本最起码的,而不是最优化最理想化的。就此而论,它的确是一种普遍主义的底线伦理学或低限度的普遍主义伦理学,然而却又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世俗生活伦理。最后,它应是跨文化跨地域的人们可以在其特定生活条件下共同认可和践履的公度性道德。作为一种新的解释性伦理概念,“普世伦理”是一种以人类公共理性和共享的价值秩序为基础,以人类基本道德生活、特别是有关人类基本生存和发展的俗世道德问题为基本主题的整合性伦理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