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和诚信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希仁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原理、马恩伦理思想研究。邮编 100872

原文出处:
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信用和诚信有联系又有区别。信用体现的是经济关系,作为信用的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诚信体现的是道德良心和人格,属于意识形式,是构成经济信用的道德因素。不能把信用和诚信等同,都看作道德概念或规范,但也不能把诚信说成经济规律。明确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对于加强市场经济的信用建设和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信用和诚信两个概念有联系也有区别。有些谈信用或谈诚信的文章不加区分,或者把两者混同,或者把信用仅仅看作道德概念,或者把诚信看作经济规律。因此对这两个概念应该加以讨论,从理论上搞得清楚一些。

      一 信用:一种经济关系

      信用是就交往关系而言的,用于经济领域,就是指经济交易的关系。这种信用不是从道德诚信开始的,也不是从竞争中产生的,而是从商品交换活动中产生的,是商品交换活动和货币流通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马克思说:“信用作为本质的、发达的生产关系,也只有在以资本或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流通中才会历史的出现。”[1](P534)马克思在阐述早期资本主义信用时指出,商业信用是从劳动力买卖开始的。因为资本主义首先需要在市场上购买劳动力,劳动力的价格是在契约订立时确定的,而工人在拿到工资前就已经消耗了相当长时间(如周末、月末等)的劳动力,资本家是在买到劳动力并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才付给工人工资的,因而劳动力的让度和价值的实现之间就有个时间差,这就构成了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一种信贷关系。马克思说商业信用就是从这里开始的。当然,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之前也有信用关系存在,但那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不同的。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商业信用是从事再生产的资本所有者互相提供的信用。这种信用是相互的,作为契约维系的商品或货币借贷就是债务和债权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每个人都一面提供信用,一面又接受信用;每个人的支付能力同时就取决于另一个人的支付能力;每个人既有要求信用的权利,同时又有履行信用的义务。在这种关系中,信用体现的就是一种经济关系;从整个信用体系来看,信用就是体现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速度的巨大调节器。当然,作为商品形态变化的过渡桥梁,信用也是再生产不同阶段转移的媒介;从对待责任、义务和支付资本的限度来说,信用又是兑现承诺、合同、契约的可靠程度;就其商业目的来说,也可以说信用是实现交换价值的手段。

      从经济制度上来看,信用的作用是极其巨大的。这里不说信用的两重性,只从它的积极作用来说:第一,通过信用可以使全部复杂的经济活动主体和社会关系联系起来,使市场经济、流通过程各个环节上的人都以信用为媒介而存在和活动。第二,通过信用可以节约货币,加速货币流通、资本运动和资本形态变化的速度,从而加快社会再生产的进程。第三,通过信用可以调节公私、公公、私私的矛盾,促成资本所有者的联合,使分散的、孤立的资本形成社会资本,形成联合的股份资本。第四,通过信用可以加速社会生产力的物质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使这二者作为新生产形式的物质基础,推动世界资本运动完成其历史使命。因此,可以说信用作为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是整个商品生产和资本运动的灵魂。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具有经济规律的性质。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必然从经济领域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去,从而也获得更多的伦理意义。

      有种看法,把信用仅仅看作道德状况,因而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缺乏信任。其实,冷静地想想就可以明白,我们的市场经济是有信用的,它的信用作为经济关系是伴随着市场体制的建立而形成的,也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进步的。没有信用,市场经济是不可能存在和正常运转的。拿一个大城市来说,如上海,每天平均证券交易额达到132亿元,每天有6.3亿元存款存入中资金融机构,有3.56亿元从这些金融机构中贷出,每天收入保险市场的保费达6800万元,每天的市民消费要用掉5.5亿元。(注:参见《解放日报》2002年7月21日“上海‘一日’一文”)试想,如果没有稳定的信用关系和信用制度,上海的金融还能运转、人民还能正常生活一天吗?其实,我们每个人每天到大小商店去买东西,货币稳定,消费正常,都是靠基本的公共信用和市场交易信用保证的。在再生产过程的全部联系都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现实社会中,只要信用突然停止,整个社会的经济危机就必然会发生。如果没有这样的市场交换信用,我们就只好回到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活中去了。

      当然,我国正处在转型过程中的市场经济,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信用短缺问题,急需解决。据调查资料:目前我国企业之间逾期应收款平均比发达国家高约20倍。在每年订立的约40亿分合同中,完全履约的只有一半,经济纠纷案件占去了法院工作量的半数以上。至于经济交往中的种种不守信用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存在这种状况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有社会的原因,也有个人的原因。但是,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不但必须讲信用,而且一刻也不能停止信用运转的调节器。世界上所有的大企业、跨国公司,之所以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一个基本的原因就在于,它们在企业和顾客、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国家之间建立了稳定的信用关系,以优质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取得了广泛的、良好的信誉。这就是我们加入WTO所面临的挑战。它告诉我们:解决社会信用问题,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务之急。

      二 诚信:一种道德规范

      诚信是一个道德概念,就是诚实、守信的意思。诚者,信也;信者,诚也。两个字本是同义的,但根本之义在于善心,也就是北宋大儒张载所说:“诚善于心之谓信”。在经济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通过契约形成信用关系并不等于就有了道德的诚信,因此这种关系只是在外部经济利益和契约法的强制下形成的,其动机和目的是为了增殖的货币,即马克思所说,其“动机和决定的目的是把G转化为G+ΔG”[2](P365)。在这里,资本的运动作为竞争的强制规律对资本所有者个人发生的作用,就构成了资本所有者个人意识中的动机。如果撇开这个经济人的头脑,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如果在履行契约的实践中,当事人在追求交换价值的同时,以各自的意志成善于心,公平正义,诚实守信,那就表现为当事人应有的诚信之德,也可以说是出于道德良好。诚信作为道德规范的本质,在于道德主体的心善,品德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