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现实社会的道德水准,主要不是由它所倡导的道德规范体系进步和完善与否来衡量,而是由其成员在社会交往活动中所体现的道德风尚如何来确定。如果道德规范得不到社会公众的普遍遵守,那么再好的道德规范也不能发挥实际作用,社会的道德水准也不能真正提高。因此,加强社会道德建设不仅需要有一套能够反映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规范体系,而且更需要有一个能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支持和保障道德规范得到真正落实的制度伦理环境。 一、范导与纠错:道德养成需要制度的伦理关怀 一个社会的道德建设根本目的就是要全面提高公众的道德自觉性以形成整个社会的良好的道德风尚。衡量道德建设成败的关键主要不在于订立了多少道德规范以及这些规范的内容达到了何等程度的进步水平,而在于社会公众是否都遵守了一个社会共同要求的道德准则,是否普遍地养成了文明的道德习惯。如果一个社会所倡导的道德规范是高度文明和进步的,但是其公众的行为选择普遍是不道德的,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是不健康的,那么这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不可能是成功的和有效的。因此,加强社会的道德建设必须着眼于如何增进社会公众的道德意识的养成和道德行为的自觉。 毫无疑问,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首先是人们内心世界的活动。它是一种无形的、非程序化的精神力量,深藏于人们的品性、意向之中,内化为人的感情、意志和信念。某种价值观念要想成为现实的道德力量,就必须以“征服”、“俘虏”人们的心灵,获得主观上的确认为前提。在道德建设中,道德教化(思想道德的宣传教育或思想政治工作等)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一个不明是非对错、不辨善恶美丑的行为主体,是不可能有好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性的,即使他并非故意作恶,但也有可能因无知而违背道德规范。因此,只有反复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道德教化,帮助人们正确区分什么是是非对错,什么是美丑善恶,明确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并在此基础上引导个体逐步建立其所理解和追求的由道德理想、道德信念、道德价值等意识和观念所构成的意义世界,一种普遍的、共同的社会道德自觉才会成为可能。 然而,道德意义世界的建构只是道德自觉的可能,还不等于道德自觉的现实。要使人们的道德意识真正转化为普遍的道德自觉,仅仅有道德教化是不够的。因为一方面道德教化总是以假定的、理想的人性和道德图景为前提,虽然可以陶冶人的主观世界和提升人的精神境界,激励和引导现实的人们为实现超现实的理想目标和意义世界而努力,但它无法解决理想和现实的矛盾,只有理想的劝导不可能让每个人在现实的利益冲突面前保持崇高的道德。另一方面由于道德教化是通过传统习惯、社会舆论、思想劝导、榜样示范等柔性手段和途径来进行的,要通过主观世界的自我接受和认可才起作用,它对那些有较高道德责任感和较坚定的道德信念者是有效的,特别对那些不明事理、不知如何行为的教育对象更有作用,但对那些道德建设的逃避者、违规者、破坏者,它除了给予良心和道义上的谴责以外往往无能为力的,不能保证社会道德规范的共同遵守。因此,要保证社会道德意识得到普遍养成和社会道德规范得到共同遵守,就必须在道德教化的基础上强化制度的规约,使社会公众的道德自觉得到制度的伦理关怀。 所谓制度的伦理关怀,就是为道德建设提供一种制度安排的伦理环境,使社会公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的养成得到制度力量的支撑、调整和关怀。因为人的道德自律精神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后天的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在道德社会化过程中,道德规范的遵守是以自我本性的必要节制为前提的,而人的本性具有无限膨胀的自然特性,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力量作为他律进行控制和调节,光靠个体的良心是很难遏制自然本性的无限膨胀的。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的研究认为,儿童是出于对“制定”道德律令的成人权威的敬畏才遵守道德规范的,而成人权威的确立又是以责罚为前提的——即信守道德才能避免各种不愉快的责罚(包括免受皮肉之苦)。儿童的道德成长过程其实也就是人的道德社会化过程的初始阶段。如果我们把成人的权威看作是制度权威,把成人的责罚看作是制度责罚,那么皮亚杰的研究就使我们不难理解制度调节对道德社会化过程的意义。 制度伦理关怀的意义在于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使各种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得到正当解决,这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前提和基础。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P82)“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2](P166)社会道德终究要依附于现实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伦理道德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内化为个人主观世界的道德秩序必须与现实生活中制度安排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秩序相统一。如果个人主观的道德理想和价值判断得不到现实社会生活的制度支持,与现实生活的社会秩序是不协调的,甚至存在严重的冲突,那么原本崇高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就会在不讲道义的利益纷争中消解。正如罗尔斯所说,离开制度的正当性来谈个人的道德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那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即使个人真诚地相信和努力遵奉这些要求,也可能只是一个好牧师而已。[3](P22) 制度的伦理关怀对个体道德自觉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报善——即它对个人的道德遵守给予制度上的支持和鼓励,使其道德行为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认可和满足;二是惩恶——即它对个人违反道德的行为予以制度上的限制和制裁,使其为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付出代价。如果说报善是一种携带和引领的努力,其结果是把人们引向道德与文明的金光大道,那么惩恶就是一种制止和纠错的手段,其结果是阻止人们从被引领的大道上歧向逃逸。对于个体的道德自觉而言,这两种功能和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制度不报善,则无人愿向善;如果制度不惩恶,则无人会弃恶。所以,没有制度的伦理关怀和范导,一个社会要形成普遍的道德自觉是很难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