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转型时期集体主义原则的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巩刚军 杨仕奎 甘肃政法学院党委组织部。(邮编 730070)

原文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集体主义原则是我党一贯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在革命和建设时期曾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在当前社会结构的转型时期,它却失去了应有的号召力,许多人对理解和践行集体主义原则产生了严重偏差。本文通过分析,找出了导致这种偏差的原因及其严重危害,并试图重新解释和界定个人、集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及其相互关系,进而从整体上把握集体主义原则的实质内容。本文还结合当前的国情,并汲取以往宣传和践行集体主义原则的经验教训,提出了今后努力的方向和集体主义原则的发展去向。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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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主义在其长期的发展历程中,曾遇到形形色色的各种“主义”的挑战,诸如个人主义、合理利己主义、利他主义等等。由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的科学论述,以及集体主义所固有的科学性,更由于无产阶级革命时代的要求,集体主义原则一经提出之后,就为多数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所接受,并逐渐把它作为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加以推广。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时起,就非常注重集体主义原则,进一步把它确立为党的组织原则,在革命和建设时期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变化和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在强调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集体主义却好像失去了它往日的号召力和凝聚力。一提到集体主义,人们就会很自然地想起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提法,这是人们长期以来对集体主义原则的简单化和教条化的理解。人们关注更多的是个体的发展和个人利益的实现,有人甚至抛开集体主义而单纯追求“自身价值”,为此不惜牺牲集体利益。有人虽提倡集体主义,并声称把它作为行为的道德准则,但他们只是把集体主义作为一种道德理想原则,在实践中并没有遵循它的要求。同时,由于道德原则向道德实践的转化要以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为中介,要通过主体的具体认识和具体行动来实现,故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主体行为与理论原则相背离的情况。为了消除人们对集体主义的错误理解,重新树立集体主义在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应有地位,使之在社会结构转型期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其理论指导和规范调节作用,本文力图从原因、后果及其关系等几个层面来对集体主义原则加以研究,克服对集体主义认识上的偏差,使人们能用正确的道德行为来践行集体主义原则。

      一、导致错误理解集体主义的原因和片面强调集体与集体利益的后果

      (一)导致错误理解集体主义的原因

      从集体主义原则形成和发展的历程中,我们就会发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革命导师们并不是单纯从个人依附于集体、以牺牲个人利益来满足集体利益的角度来阐述集体主义的。但在宣传和实践集体主义的过程中,很多人在认识上和行动上都发生了严重偏差。导致这种偏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集体主义本身的原因,更多的则是由于人的主观随意性而造成的。

      1.未能将作为社会政治原则的集体主义与作为道德伦理原则的集体主义区分开来。

      科学的真理观告诉人们,任何真理性的认识都是相对的,都是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统一。也就是说,作为一种规律或一种理论,他们起作用都是有条件的,突破了这种条件限制性,真理性也就成为谬误性。因此,我们不能奢求一种既适用于各个领域又非常具体的原则或理论。同样,集体主义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原则,会在不同领域发生作用,因而它在不同领域所具有的内涵和起作用的方式就不会是完全相同的,而是有差别的。作为社会政治原则,特别是作为一种政党的组织原则,集体主义必须享有某种程度的绝对权威性,这既是政治这一特殊领域的客观要求,也是被无数实践所证明了的事实。个人对集体的服从,甚至为了集体利益而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乃至生命,这是政治形势与政党生存要求的客观权威性与高度整合性之内在必然性需要所决定的。在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历史条件下,个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必须依靠整个阶级的力量,而整个阶级利益的巩固,正是它所有阶级成员利益的保障。这时强调集体地位和集体利益就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与进行阶级斗争的客观需要。然而不同的是,人们的道德生活领域乃是一个高度理性化和主体自律化的领域,人们的道德信仰是一种规范化的信仰,而不是法律化、制度化的约束。作为对伦理道德进行规范的原则,集体主义就不能单纯强调个体对集体的单项服从,也不能片面的要求个体利益对集体利益的无偿牺牲。事实上,人们对集体主义在这两个不同领域的区别却缺乏应有的认识,常常不自觉的在政治化意义上理解和揭示集体主义原则,因而在解释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关系时,往往把它理解为一种绝对的、个人对集体的单项服从关系,而很少涉及到他们之间的内在统一互补和相互制约关系。

      2.对集体主义原则的论证与解释不够系统、不够具体、缺乏说服力。

      一方面,集体和集体主义本身具有一定的理论抽象性。对于什么是集体以及自己属于何种集体,人们很难有明确的认识。同时,同一个人在整个社会生活领域充当着不同的社会角色,也使得人们难以对集体做出具体划分,对集体利益也就相应的很难给予具体的界定。因而在实践中,人们就不可能自觉的将自己的利益置于集体之下,更谈不上自愿的牺牲自己的利益来满足和维护集体利益了。

      另一方面,人们在宣传和实施集体主义原则的时候,往往只要求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只强调个人对集体的依赖性,只强调集体利益对个人利益的支配地位;忽略了个人作为独立主体的特性,忽略了个人对集体的积极意义,忽略了实现个人利益对实现集体利益的积极意义。因此,个人是集体的附属物,个人利益也就不会有它合法的地位,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也必然就只能成为牺牲品了。这种着眼于个人与集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并以此来突出集体和集体利益的绝对优越性和优先性,是一种纯粹的道德说教,让人很难接受。

      3.具体践行的方法过于简单化,再加上少数标致行为的错误导向。

      在具体践行集体主义原则的过程中,很多人,尤其是集体的领导者们为了工作的方便,往往人为地简化和压缩集体主义的内涵,不负责任的对立个人与集体,人为地使之成为对立面。他们不是从二者的统一性上去寻找解决两者关系的方法,反而从二者的矛盾出发。仿佛一提集体主义,就必须撇开个人利益;仿佛集体主义就是一种反对个人利益的国家主义。很明显,这种极端的看法和错误的操作,使得集体主义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失去了它本该具有的真实品格。在现实生活中,极少数集体的领导者打着集体的旗号来捞取个人利益,使很多人开始害怕集体主义、甚至产生敌视心理。在许多人眼中,集体主义只是少数腐败分子要向人民张口的信号。

      总之,由于对集体主义的宣传多停留于道德说教,只流于形式,没有提供具有足够逻辑力量和现实说服力的理论证明,反倒用些绝对化、教条化的理论进行强制灌输,加之某些社会阴暗面的影响,使得集体主义原则变得缺乏应有的道德合理性和实际可接受性,这也就必然弱化了它作为道德基本原则的规范力量。

      (二)集体主义在于确立一种比较合理的规范来调节处在复杂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它强调个人与集体的和谐统一关系,并相对突出在处理各种关系时集体或社会利益的优先性。但它并非湮灭人的个性,或个人利益存在的合理性。但由于长期以来错误的理解和践行,集体主义原则被绝对化乃至神圣化,并走向忽视个体和否认个体利益的极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由于片面强调集体和集体利益,就人为简单化的割断了个人与集体之间、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这不仅不符合事物发展的辩证法,也不利于集体的发展壮大和集体利益的实现,更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其二,由于片面强调集体和集体利益,而集体地位的强化和集体利益的实现,又受人为因素的制约(特别是集体的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和工作方法的影响与制约作用),这就使得“集体主义”带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这严重地损害了集体主义的道德严肃性和科学合理性。其三,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互补关系,片面强调集体和集体利益,必然会损害个人的正当利益,导致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矛盾。同时,大量虚假集体利益的存在更进一步激化了这对矛盾,严重影响干群关系,破坏了社会稳定,这显然是有悖于集体主义原则的主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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