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希望读者看了文章的题目,不要以为是我搞错了。我料想一些人会如此质疑:道德哲学说明伦理学的基本原则,而应用伦理学是道德哲学原则的具体应用,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总是一致的。按中国哲学的说法,两者的关系是“体用同源,显微无间”(注:程颐:《周易传》序。这句话虽然是解释中国哲学中“形而上”和“形而下”的关系,但对一切伦理学体系都是适用的。);难道应用伦理学还能偏离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吗?“道德哲学的应用伦理学转向”岂不是如同南辕北辙那样荒谬的题目吗? 我承认,这个批评很有逻辑性,它是这样一个逻辑推理: 大前提:应用伦理学是道德哲学原则的具体应用; 小前提:道德哲学的原则及其应用总是一致的; 结论:应用伦理学不可能偏离道德哲学的方向; 因此,“道德哲学的应用伦理学转向”是矛盾的说法。 我的答辩是,这一推论的在大提恰恰是我所不能同意的。我的这一回答大概会出人意料,因为,“应用伦理学就是应用性的伦理学,或者是伦理学的应用”,似乎是一个顾名思义的流行见解,一个无可怀疑的常识。但是,哲学的分析不能顾名思义,哲学的问题往往是通过怀疑常识而提出的。本文的第一个任务是要用哲学分析的方法,提出“什么是应用伦理学”的问题,说明一个不同于流行见解和常识的关于应用伦理学性质的概念。 在我看来,应用伦理学不是伦理学原则的应用,而是伦理学的一个独立学科体系和完整的理论形态;应用伦理学的意义不是应用的伦理学,而是被应用于现实的伦理学的总和;它的意义不是相对于伦理学一般或道德哲学而言的,而是相对于现在已经不能被应用于现实的传统伦理学而言的;就是说,应用伦理学是伦理学的当代形态。 伦理学的传统形态和当代形态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两者都有基本原则、中间原理和应用规则这样三个部分。传统的伦理学各种不同体系都有这三部分,比如,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是幸福主义的目的论,其中间原理是实践智慧的“中道”,而它的应用规则是个人德性论和城邦政治学;再如,儒家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是心性学说,其中间原理是义务论的“纲常”,而它的应用规则是对士农工商阶层的道德训诫,如“官德”、“家训”、“儒商”等。 作为独立的学科体系,应用伦理学也要有这样三个部分。现在流行的各种应用伦理学不是部门伦理学,就是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前者如政治伦理、经济伦理、环境伦理、生命伦理、科技伦理等等,后者包括商业伦理、企业伦理、司法伦理、医学伦理、教育伦理、体育伦理、网络伦理等等。但是,这些并不是应用伦理学的全部。部门伦理学属于应用伦理学的中间原理部分,行业和职业伦理属于应用规则部分,除此之外,应用伦理学还应有属于自己的基本原则。现在的问题是,应用伦理学应有、但却还没有属于自己的基本原则。 既然应用伦理学还没有它的“体”,人们只好把传统伦理学的“体”借用过来,似乎应用伦理学只是传统伦理学在各部门、各行业的应用。这种情况有点像清末张之洞提出的“中体西用”。严复批评说,中学有中学的体、中学的用,西学有西学的体、西学的用,把中学的体和西学的用结合在一起,无异于“牛体马用”(注:《严复集》第三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58页。)。目前应用伦理学的问题也存在“牛体马用”、体用不合的问题。我们今天讲的道德哲学的应用伦理学转向,主要是指在道德哲学这个最高层次上从古典形态向当代形态转移。 那么,为什么应用伦理学的“体”与传统伦理学的“体”不同呢?难道仅仅是因为现代社会和古代社会不同吗?不尽然如此,传统道德哲学本身也有它自身的内在矛盾,它必须要改变,我们今天要强调的重点是转向的内在根据。 传统伦理学有三种类型:目的论、义务论、功利论。这三种类型又有两个共同特点: 第一,它们都是规范伦理学。传统伦理学认为,规范来自于价值,而不是来自于事实;价值与事实是二分的,价值是应然,事实是实然,这是传统伦理学的基本设定。但是传统伦理学的许多规范恰恰是从人的存在的事实中推导出来的,这就和传统伦理学的基本设定有矛盾。不过,传统伦理学认为他们对人的存在事实的各种判断都是天经地义、毋庸置疑的自明真理,而不是有待考察的事实。这样就掩盖了矛盾。比如,目的论对人性事实的判断是:人都是追求幸福的,幸福是所有追求的终极目的,但是,幸福为什么会成为人生的最高目的?人一定会追求“至善”吗?目的论认为这些问题是不须讨论的。又比如,义务论认为人的义务是从道德律来的,而道德律反映在每个人的良心之内,这也是自明的道理。但是,人是不是都有良心?人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有良心?这些问题义务论是疏于继续考察的。同样,功利论假定的人性基本事实是:人总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功利就成为善良价值的来源,但是,人为什么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什么不能毁灭自己的利益?功利论认为相反的假定是匪夷所思的。 第二,它们都有心理主义的倾向。所谓心理主义倾向,就是用人的心理状态来解释和描述道德规范。心理状态一般被分成三种:知、情、意。从“知”的角度研究伦理学即理智主义,强调认知功能在道德行为中的作用,理智主义与目的论有密切关系;从“意”的角度研究伦理学即意志主义,强调意志在道德行为中的作用,意志主义与义务论有联系;从“情”的角度研究伦理学即情感主义,它与功利论有很大关系。心理主义的问题在于:它往往会忽略伦理行为常常是人们的一种习惯的产物,并不总是伴随着意识活动,有时甚至是无意识、下意识的,并不是做任何一件道德行为都有明确自觉的理智、情感、意志的参与,如果真的是经过一番“知、情、意”的算计和选择,就往往不“行”了。“伦理”这个词就是最初从希腊文中的“习惯”(ethos)而来的;从中国历史上看,孟子首先讲“五伦”,人伦也是一种习惯性的人际关系。人和人交往中的习惯并不总伴随着意识,这并不是说他没有这样的意识,而是说他在行为时并不需要这样的考虑。如一个英雄做了一件惊天动地的事,事后记者采访他时会问:“你当时是怎么想的?”英雄往往都是这样说的:“我什么也没想,当时就想救人要紧。”这就是道德行为的真实状识,因为他已经养成了这个习惯,他并不需要意识始终支配自己,而“知情意”就是要求意识状态,而且是个人意识状态,如此描述道德行为,是不符合实际状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