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朱一派与居勒尼派伦理思想之比较

作 者:
魏静 

作者简介:
魏静 湖南师范大学伦理研究所。(邮编 410081)

原文出处: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古希腊居勒尼派在西方伦理史上首先提出快乐主义。与此同时,先秦道家杨朱一派也提出了一种人生观:为我主义,并在魏晋时期的《杨朱篇》中被演化为一种极端纵欲主义。本文主要阐述了杨朱一派与居勒尼派之间的异同。并试图说明虽然这两种人生观在历史上都受到了严厉的批判与诘难,但也不乏合理之处,现代人也许可以从中发现许多建构人生观的有价值的传统文化因素。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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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子·杨朱篇》中所阐述的享乐主义,与古希腊居勒尼派早期的快乐主义有某种相似的地方。“且趣当生,奚遑死后”是《杨朱篇》的人生哲学,意即把现实的快乐享受视为人生的最高价值和目的;无独有偶,居勒尼派的始祖阿里斯底波也认为“肉体的快乐大于精神的快乐”[1](p226),“生活的艺术在于抓住每一个从眼前经过的快乐,并尽可能充分的利用那一刹那所带来的美好”[2](p655)。二者都同样把快乐作为幸福的唯一标准,肆意追求现实的感官的快乐。这也是杨朱和阿里斯底波长期遭到非议的原因。但因《列子·杨朱篇》已被现代史学家们证实是魏晋时期的伪书,所以其思想不能作为杨朱思想之确证材料。对照先秦其它资料所记载的杨朱的思想,《杨朱篇》中所体现的极端纵欲主义思想并非杨朱本人的学说。综合分析杨朱本人的思想,作为《杨朱篇》思想的发端,虽与居勒尼派有很大的差别,但亦不乏有相似之处。

      一、基本伦理原则:为我主义与快乐主义

      居勒尼派最早系统的论述了快乐论原则,由阿里斯底波定位的初期的居勒尼派无论是理论还是生活方式,都涂抹上了一层享乐主义色彩,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将其简单的归结为享乐主义。该派后来渐渐趋向于追求以理智为基础的快乐,寻求一种能免于苦与恶的不动心的宁静。而与此同时代的杨朱则以消极“避世”的角度,从传统的“入世”的思路中跳出来,强调个人的完整与珍贵。就它们对历史的影响而言,居勒尼派是连接苏格拉底和后期希腊思想的桥梁;杨学精髓则直接延向老庄。

      杨朱的伦理思想洋溢着特殊的个人主义的气息,这种倾向被孟子称为“为我”,《吕览》中记载为“阳生贵己”[3](p233),还讲到杨子注重生命权利即“贵生”。这些思想的归结来自于杨子那令天下惊惑与非议的公式:“一毛”大于“天下之利”。孟子说“杨子取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4](pp75-183)。《韩非子》一书中也有类似的记载:“今有人于此,义不入危城,不处军旅,不以天下大利,易其胫一毛”[5](p.148)。综合各种资料,我们便不应把杨子的这一思想笼统的归结为极端利己主义的。一般认为韩非子的评价要客观一些。首先,杨子的所谓“不以天下利易其胫一毛”的学说事实上是在贯彻他的逻辑主题“贵己”。因为“贵己”所以“贵生”,即珍爱生命。“体之一毛”虽小但对于生命的完整来说是极为重要的一部分,损害生命的事杨子是绝对不干的;所以杨子在对“体之一毛”与“天下之利”的掂量中得出“体之一毛”大于“天下之利”的结论,正如韩非子所言,表明杨朱乃“轻物重生之士”也。其次,孟子对于杨朱学说的“利天下而不为”应理解为“利之一天下而欲拔其一毛,杨朱不为”,也就是说杨朱此番言说是在一个假设的条件下进行的,体现的是一种经济买卖关系,实际上就影射出杨朱如何看待个人和集体的关系的原则问题。对于社会而言,个体就是由许多个“一毛”组成的,每个个体就犹如“一毛”,如果去掉每个个体,天下、国家岂不如同虚设?所以从杨朱的这种主张我们并不能断然指责杨子为极端利己主义。实际上。杨朱的为我贵己学说,如贺麟先生所言,是利己但无损于人,从伦理上判断是利己主义但并非自私,从中可以看到合理利己主义的萌芽,在当时的社会中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原因有二,其一,在杨朱看来,传统过分强调社会国家整体而忽视个人利益。实际上中国传统道德正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很早就关注并强调了群体的价值,诸如孔子的“礼”与“仁”,墨子的“兼爱”“尚同”都反映了这种传统精神,荀子更雄辩的指出:“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唯一的原因就是“人能群彼不能群”[6](p119)。由此看来,杨朱的“贵己”在理论上提出了一条有别于前人的思路,这就是一种彻底、露骨但又温和、退让避世的为我主义。它从规定人的义务转向了对人的权利的肯定与追求,从“入世”的角度中跳出来,超脱度外,斩断了个人与社会的一切交换关系,重新树立起一个全新的价值标准。其二,如果把杨子的这种思想放入当时的历史环境之中,我们便可以看到其极其珍贵的现实意义。在逐鹿争霸、纷纭动荡的年代,统治者们为了争夺权利,扩大疆域,对人民采取诱战政策,诱以利禄或强迫人们为之流血作战。杨朱力倡重生,为民请命,并呼吁人们不受统治者的功名利禄的诱惑,珍惜自身的生命价值,并从一个侧面揭示出现实社会的人奴役人的不合理性,起到了抨击社会的黑暗面、促使人们自我觉醒的积极作用。

      居勒尼派是基于感觉主义而提出快乐论的。“居勒尼派主张感觉是标准,只有感觉才是可理解的不会错的,而引起感觉的事物却不是可理解的或必然的,所以研究事物是毫无价值的,所谓的共同真理也是不存在的。”因为个人的感官状况不一样,每个人都有个人特殊的感觉。[7](pp191-196)也就是说我们的感知只提供有关我们自己的种种信息,它既与事物的本性无关,也与他人的感觉无关;他举例说,得了黄疸病的人看什么都是黄色的,得眼结膜炎的人看什么都是红色的。由此他们认为感觉才是唯一真实的存在,通过感觉去判断、探究现实的对象及事物的本性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对于一切事物,感觉的存在就是标准和目的,我们遵循它而生活。

      居勒尼派就把这种感觉主义作为伦理基本原则。他们认为,每个人都能感觉到两种状态:快乐和痛苦。“快乐和痛苦两种状态,前者是一种和谐平畅的状态,后者是一种粗糙难受的状态。”“快乐令人惬意,痛苦令人反感。[8](P529)”全部感觉在于这两种状态的运动,当运动激烈和动荡时,我们就会感到痛苦,而当运动和缓时,就会产生一种快乐感。阿里斯底波相信,只有快乐是合乎理想的;并由此得出结论:痛苦的感觉是恶,而快乐的感觉是善。人生宗旨是个人积极的追求自身的快乐的感觉和满足。在身体的快乐和灵魂的快乐问题上,他认为,灵魂的快乐是从身体的相应部分产生的,所以身体的快乐是生活的目的。人的本性就是追求个人的快乐。他还以人在孩童时代就本能的趋乐避苦的事实为例来说明与证实。总之,善和人生的目的就是作为一种内在的体验的个人的“特殊的快乐”。这种快乐论无疑是带有享乐主义色彩的。该倾向被后期的居勒尼派代表第奥多罗(Theodorus)等人进行演转,渐渐趋向强调理智对感觉的引导。黑格尔曾经评介说“这里体现了发现人的天职已经存在于那里面了,他的天职就是要公正、合乎伦理、要信宗教;这一切都已经存在于民族的宗教法律之中。可是等到分歧产生了,个人就必须深入自身,就必须在自身中去寻求他的天职,就是寻求快乐的感应即个体的快乐。”[9](pp136-137)

      在中西哲学史上,无论是杨朱还是居勒尼派,他们的思想都以伦理方面的为主,关注人生观的内容。杨子的主要伦理思想表述为“为我”主义,他的“贵己”、“为我”的主张高扬了个人存在的价值,也为社会奠定了最牢固的基础。其对个体与整体关系的理解是深刻的;居勒尼派的始祖阿里斯底波则以个体感觉主义的快乐为前提而提出快乐论,无论如何也逃不了享乐主义嫌疑,然其强调个体存在的物质基础的观点是可以接受的。二者究其主旨,相比而言实质上都是以个人主义为本位的,他们都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个人的利益与幸福的追寻,强调某种个人主义原则,侧重以个人角度看社会,从个体观念来思考人生。这种思想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曾起到了不可小看的作用,对于我们今天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也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但过分重视个人主义就会导致私欲膨胀等不良后果,使人成为孤立的个人,最终会削弱社会的凝聚力,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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