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自律及其培养途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郑廷坤 安阳师范学院思政教学部。(邮编 455000)

原文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道德自律是道德主体的一种自我立法、自我约束,它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持续性与反复性、必然与自由的统一的特征。道德自律的培养应从道德认知、道德意志、行为习惯、自我教育能力等几方面入手。道德自律又是我国以德治国、以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的基础。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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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马克思十分重视道德的自律性。1842年1月15日,他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写道:“因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1]马克思这里所讲的道德自律,就是道德主体借助于对自然和社会规律的认识,借助于对现实生活条件的认识,自愿地认同社会道德规范,并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践行道德规范,从而把被动的服从变为主动的律己,把外部的道德要求变为自己内在良好的自主行动。现代意义上的道德自律是道德主体在社会实践中内化他律而来,是主体的一种自我立法、自我约束。自律作为道德区别于其他社会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主要标志,是道德成其为道德的依据,亦是道德在现实世界中发挥独特作用的魅力所在。任何的外在的社会性他律形成,只有通过道德个体的自律,才能最终内化在人们的心中,成为个体的自觉自主的行为。相对于社会的他律形式,道德自律的控制效果较为稳定和持久,且行为主体的行为方向和水平较少受外界条件的影响而发生变化,故属于高层次的社会控制。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缺乏自律的道德,不是完整意义上的道德。

      道德自律是道德主体认识社会道德规范合理性之后的自我约束,它更多地表现为主体的意志和心理活动。道德自律是具有极主观化的形式,但是道德主体约束自己所依据的“内心法则”并不是主观自生的,它是由道德他律转化而来的,其所内含的社会共同要求则是客观的。从最终根源上来说,道德自律根植于社会关系和社会实践中。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我们说道德自律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片面地强调道德自律的主观性,必然会把道德自律看成是脱离社会关系、脱离社会实践的主观产物。只承认道德自律的客观性一面,必然会导致对主体能动性的否定,否认道德他律向道德自律的转化,从而也就否认道德自律的存在。

      社会总是在不断向前发展的,社会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特别是经济利益关系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加以调整,因而反映并体现这种利益关系的道德规范并非恒久不变,它总是要随着社会经济利益的调整而有所变化,由此导致主体对其内化后形成的内心法则也不可能一成不变。因此,道德主体总是要对一些新的道德规范进行认同、内化,从而使之呈现出持续性。就个人而言,由于所处的环境、所承担的角色都在不断变化,其主体意识也会随之变化发展。这些变化,要求主体必须反复不断地对道德规划进行认同、内化,以确保道德自律水平同自身发展相一致,从而保证道德人格的一致性。

      道德自律作为主体的自我立法、自我约束,系主体自己为自己设置必然性。当然,设置必然性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自由,而是为了获得更大的自由。这种内在必然性来自外在的客观必然性,是主体在对外在客观必然的认同、接受、遵循的基础上生成的。自我立法并不会限制主体自身的自由,相反会使自由度增大。道德自律是主体内化外在必然性后确立内在必然性并依此来对自己进行限制,它使主体不再为欲望和冲动所主宰,而是自己主宰自己,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这实际上是最高境界的自由。

      二

      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种社会思潮交织在一起,导致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深刻变化。面对多种价值观念相互交织、碰撞,要把握自己的生活航向,尤其需要培养和提高自身的道德理性选择能力和道德自律精神。从我国学校的道德教育来看,道德自律精神不能说没有,实在是太少了,主要是他律在起作用。从道德教育的目标、内容到方法总是带有程度不同的必须服从的强制性。学校在实施道德教育目标以及执行国家所颁布的一系列管理学生的规章和条例时往往使用行政命令的手段,而衡量和评估学生的思想品德,又往往以是否接受并服从这些规定为主要标准。在道德教育的方法上,我国学校通常采用的有说服、榜样、实际锻炼、指导修养、品德评价等,尽管这些方法本身没有强制性,但使用者由于要完成规定的任务以及受传统教育观念的束缚,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出现不同程度的必须服从强制性。比如“说服”被公认为道德教育的基本方法,如果能真正做到摆事实、讲道德、循循善诱,通过双向交流让学生有反说服和选择的余地,这样的说理教育是无可厚非的。但问题是,使用者往往在说服前就定下了框框,必须达到“我说你服”的目的;而且使用者往往以教育的权威出现,使学生望而生畏,不服也要服。这种教育从形式上看是说服,实质上是一种强制服从,带有明显的他律特征。这样的道德教育就把学生引向“唯上唯书”的王国,只能把他们培育成“服从”型的人,不可能培养成自律精神的“创造型”人才。

      道德自律精神的培养,首先是道德认知水平的提高。道德认知是道德内化和道德行为的先导,起着理性指导作用,它是促使道德信念形成的认识基础,是自律道德的导向性机制。一个道德认知水平低下的人不可能自发地产生自律行为。在学校的道德教育中,有些教育工作者经常给学生强制灌输一些道德理论和行为规范,他们不重视学生的理解和接受程度,更不注意反馈信息,使学生对理论和规范的认识始终停留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水平上,这样,正确的理论和规范也就难以内化为学生的自律行为。过去长期以来,全国持续开展学习先进榜样的活动,无疑已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也不可否认,在学习过程中有些地方和单位出现走过场或搞形式主义的偏向,致使效果不佳。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对榜样的思想行为缺乏相应的理性阐明,使学习者只停留在口头上或随大流的行动上,未能深入他们的心灵,触动他们的思想和真正成为指导行为的指南。因此,培养学生的自律精神首先应提高他们的道德认知水平,这是道德自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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