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现代西方思想史的发展过程中,道德哲学作为人类精神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对西方社会的理论活动和社会实践始终发挥着重要影响。1997年出版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家阿多诺的生前手稿《道德哲学的问题》对近现代西方道德哲学的嬗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解答了道德哲学中的不少疑惑,提出了人类社会须臾不可或缺、始终必须坚持的道德底限的主张。因此,解读《道德哲学的问题》,不仅对我们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近现代西方道德哲学的发展和演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我们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伦理的建设、促进精神文明具有重要的实践作用。 一 在近代西方道德哲学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康德的道德哲学。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是“至善”。所谓“至善”,按照康德的意思就是,人们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出自义务或职责,自愿地执行道德法则。这样的行为之所以“至善”,就在于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不同于动物性的求生本能或任何感性愉悦,与任何爱好、愿望、需求、利益或结果无关,而只是为了服从道德法则。康德把这样的道德法则又称为“无上命令”。如果我们通俗地解释这个思想,就可以用下面这个例子来说明:当你看见一个人掉进河里,不论你会不会游泳,不论当时河里是白浪滔天还是冰封三尺,你都应当义无返顾地跳进河里救人。至于你是否能把落水的人救上来,你可能遭遇什么结果,你都不要考虑,因为这个无上命令是不允许你考虑这些外在因素的。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中,康德认为,人们的这种行为应当成为普遍立法的基础。他如是说道:“我决不应当做其他的事情,我能够意欲的,就是我的准则应当成为一种普遍的立法。”[1](P40)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把这种无上命令进一步设定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他说:“你这样行动,使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作为普遍立法的原则。”[2](P31) 从表面上来看,康德的道德哲学属于他的实践理性范围,正如我们所见到的那样,《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和《实践理性批判》是他这方面的主要著作。但是,如果我们联系康德的全部思想来考察这个问题,就会发现他的道德哲学思想植根于他的理论理性范围之中,即在《纯粹理性批判》之中,而这点常常被哲学史家们所忽视。之所以这样说,就在于要遵守道德法则,实现“至善”,必须有“自由意志、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朽”这三个理性公设,而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对这些公设及其相关范畴的论证远多于《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和《实践理性批判》,其理论意义也深刻得多。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把自由引入哲学,并把“外在自由”转换为“内在自由”。他在该书的“第二个二律背反”中专门探讨了自由与因果性、自由与必然的关系。对康德来说,把一切人都当作自由的,是最高的具体概念。只有主体能够给自己立法,听从自己的无声命令,即实现自律,而不是屈从于外在的权势和利益,“至善”才能实现。而因果性和必然性更多地是属于“自然”范畴,这个“自然”在康德那里既有常识所说的大自然,如春播秋收、闪电打雷等自然现象,也有人之本性的意义,如人的嗜好、对幸福的追求等。在他看来,不论这种自然是前一种含义还是后一种意义,它们都是没有经过理性驾驭的东西,是粗糙的、本能的东西,所以,康德欣赏和推崇的是以自由为核心的理性的自律。这样的自由可以创造一切,可以达到“原始的绝对创造”的境界,用他的话来说,“实践的就是指一切通过自由而可能的事情”。[3](P673)对康德的这一贡献,哲学家们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对此,阿多诺非常中肯地说:“人们几乎可以说,自由概念的这种双重转向——作为转向外部的自由概念和转向内在的自由概念——是支配、统治全部哲学史的事情。”[4](P178) 康德的这种道德哲学既为他带来盛誉,同时也使他招致很多的批评。由于康德的道德哲学重视行动的形式,而忽略任何具体的经验因素,所以它被后来的哲学家们称为“形式主义的道德哲学”或“观念伦理学”(Gesinnungsethik)。在德国古典哲学发展进程中,对他的道德哲学批评最为激烈的就是黑格尔。 对黑格尔来说,康德的实践理性提出不承认任何权威、自由就是最后目的的原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他认为,实践理性应当是具体的,而不能只提供抽象的规则和准则。在康德那里,自由只是对一切其他东西的否定,这样的自由是空洞的;自我不承受对其他东西的义务,未受到具体的规定,它仍然没有受到约束。因此,康德的实践理性所提供的道德法则除了在形式上具有自我意志的同一性以外,不能获得任何内容和规定。对此,黑格尔讽刺说:“这就是康德、费希特道德原则的缺点,它完全是形式的。冰冷冷的义务是天启给予理性的肠胃中最后的没有消化的硬块。”[5](P291) 对康德的三个理性公设,黑格尔也予以激烈的抨击。在他看来,意志自由这个公设不仅空洞抽象,而且割裂了一般、普遍的意志概念与具体、个人的意志的区别。黑格尔认为,这里涉及意志的概念与特殊意志的关系,尽管我们可以设定,大多数人具有道德的普遍意志,特殊意志应当遵循这个普遍意志,但是,这种设定仍然停留在“应当”上面,而每个具体的个人实际上有自己的七情六欲,这样,实现“至善”的目的只是存在于无限的进展中。由于道德是根据普遍意志对七情六欲进行斗争和规定,而康德在这里并没有考虑具体的道德内容,所以,实践理性仍然是与人们的感性、冲动、爱好相对立的,完善的道德理念也只是存在于彼岸。对“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朽”这两个公设,黑格尔以其敏锐、缜密的逻辑推理,洞察了它们的不自洽性。他认为,康德的道德法则所追求的“至善”是作为世界的最终目的,但它只是形式的,没有具体的内容,从而与外在的自然相对立,“因为幸福只是感性的自我感觉或作为这个个人的直接的现实性,并不是自在的普遍的实在性”。[5](P292)康德的这两个公设就是寻求“至善”这个道德理念与外在自然和人的感性的统一,设定上帝的存在既可以表明道德法则的神圣性,也可以表明自然的合乎理性目的。同样,设定灵魂不朽也是旨在说明,道德是一个永远不可能臻于完善的目的,人们应当在道德生活中无穷地进展下去。然而,上帝和不朽都是一种假想,一种信仰,“至善”也停留在现实的彼岸,它们与自然和主体的实在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这些公设所表示的不外是处处自相矛盾的不同环节之无思想性的综合。它们是各式各样的矛盾的‘巢穴’”[5](P293),并不可能给这两方面创造和谐,相反,只能使这两方面始终处于二元论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