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19(2003)06-0052-06 一、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 价值是什么?迄今为止,哲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分歧之一,何者能充当价值主体 。对此,目前学术界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认为,任何物都可以充当价值主体。也就是 说,不仅人,不仅一切生命体,而且一切无生命体都可以充当价值主体。比如,风吹云 散,雨过山青,在这里,风对云就有价值,云充当了价值主体;同样,雨对山就有价值 ,山充当了价值主体。二是认为,一切生物都可以充当价值主体。一切生物都有需要, 满足需要的就有价值。比如,水对植物有价值,氧气对动物有价值。在这里,植物、动 物就充当了价值主体。三是认为,价值主体是人,包括人类的个体和群体。 怎样看待这样三种观点呢? 那种认为无生物也可以充当价值主体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诚然,无生物之间也存在 着普遍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就一物引起另一物的关系而言,是纯粹自在的物理 的或化学的联系。这种联系的双方只有因果之别,而无主次之分。对引起了某种结果的 非生命物质而言,无所谓价值,无所谓好与坏、善与恶等等。 那种认为生物体可以充当价值主体的观点,似乎有某种可取之处,但细加分析,也是 不能成立的。一切生物体都有自己的需要,当然也就相应有满足需要的对象。有的论者 把需要对象满足需要者的关系理解为价值关系,因而需要者就是价值主体。比如牛吃草 ,牛就是价值主体。这个推论是牵强的。因作为需要者的生物体与需要对象的关系,在 总体上还是本能的、自发的,适应环境(包括需要对象在内)的关系。也就是说,在这种 关系中,生物体还不是创造和支配需要对象的主体,需要对象也不是被创造、被支配意 义上的客体。需要对象与生物体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种纯自然关系。 第三种观点是可取的、正确的。即价值主体只能是进行社会实践的人。人作为能动的 社会存在物,其本质特征就在于能进行有目的的社会实践活动,从适应环境发展到能动 地改造环境。在人和人类社会诞生以前,自然界只是一种自在的存在,无所谓主体与客 体之分。而只有到了人与人类社会诞生以后,有了人的实践活动,才有了人从现实世界 中作为主体的提升,也才有了作为人的活动对象的客体。这时也才有了主客体的分化。 在实践基础上,主体人和客体对象之间形成了互相联系的三重关系,即改造关系、认 识关系和价值关系。在这三重关系中,首先的基本的关系是改造关系。主体在能动地改 造客体的活动中,一方面客体以自己的本质和规律规定和制约着主体的活动,并引起主 体的反映;另一方面,主体根据自身对客体的反映,以符合自身需要的形式,占有客体 ,使客体服从自己的利益和目的。于是便在这样一种改造关系中,产生了认识关系和价 值关系。改造关系、认识关系、价值关系相互依存、相互包含,存在于人与自然、人与 社会、人与人的关系之中,形成了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体系。人类生活的进程表明,价 值关系的发展与改造关系、认识关系的发展是同步进行的。就价值关系与改造关系来说 ,价值关系始终存在于实践改造活动之中,价值的选择,目标的确立,主体对这种目标 的追求,对结果的评价,一步步推动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升华,并构成了实践的内在 灵魂。倘若价值关系不确立,那么特定的实践改造关系和具体的认识关系也无法确定。 另外,就价值关系与认识关系来说,认识过程中始终存在着认知性因素和评价性因素。 前者由客体自身的性质所规定,后者由客体自身的性质中那些与主体的需要相契合的方 面所规定。价值便是通过选择性程序使二者相统一的“中介”。从认知性因素分析,它 属于主体对客体对象的本质联系的反映,这种反映也不能脱离明确的或潜在的价值目标 的影响。因此,认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都存在着与该阶段相适应的价值关系。总之,人 们为了创造价值而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另外,人们只有在实践中科学地认识世界,才 能有效地改造世界,也才能实现人类的利益。因此,人作为价值主体,不仅指人是价值 的享用者、消费者,而且还指人是价值关系的主动建构者,是价值的创造者、实现者。 由此看来,价值主体只能是人,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当物按人的方式同人发生关系 时,我才能在实践上按人的方式同物发生关系”。[1](42卷,P124)价值关系本质上是 实践中形成的客体的属性与主体人需要的契合或统一的关系。 分歧之二,价值存在于何处。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价值存在于事物本身,是事物本身固有的属性,完全不取决于人是 否需要、追求、享受和消费。由于把价值看成是独立自存的客观性质,因而这种观点被 认为是客观主义的。这种价值客观主义通常具有价值绝对主义的倾向,认为世界上存在 着某种终极价值,事物所具有的价值是这种终极价值的体现。 第二种观点认为,价值取决于人,是人的需要和欲望所指向的对象,是主体赋予客体 的一种属性。在这种观点看来,事物本身不具有价值,某物之所以有价值只在于它为人 所追求、享受和消费,在于主体对它的肯定性“态度”。瓦托夫斯基说:相对不同的评 价者,价值是不同的,甚至相反,因此“除了实际的评价过程以外,并不存在任何独特 的价值领域”。[2](P576)价值的来源和根据只在于人的需要。这种观点被认为是主观 主义的。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观点并不认为主观需求就是价值,而是认为主观需求所指 向的东西才具有价值。 第三种观点认为,价值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之中,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需要与满 足的关系。也就是说,价值既不是主体的单纯设定,也不是客体的某种固有属性,它既 不单纯来源于主体,也不单纯来源于客体,而是来源于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中,即来源于 客体的属性或功能等与主体需要的一致性关系之中。离开构成价值关系的两极(主体、 客体)中的任何一极,都形成不了价值关系,都不会有价值。 以上三种观点,坚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已经不多了。因为它无法说明同一价值客体为什 么对不同的价值主体会有不同的价值。由此看来,价值是不能脱离价值主体而存在的。 坚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还有相当一部分,但是它无法说明客体何以可能对主体有价值,何 以能对主体有这样而非那样的价值。比如,人可以选择某种野菜充饥,而不能选择某种 野草充饥。由此看来,价值也是不能脱离价值客体而存在的。 绝大多数论者坚持第三种观点,这种观点我们也是赞同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坚持 这种观点的论者中,有一种相当广泛的见解,即认为价值不是一种属性,而是一种关系 。其实这一见解并不正确。我们认为价值是一种关系,但同时价值也是价值客体的一种 属性,当然这种属性不是事物的本体属性,不是固有的,而是在主客体价值关系中,主 体“赋予”的,或者说新形成的客体属性。比如,牛的机体具有脂肪、蛋白质等本体属 性,这种属性是牛所固有的。正因为它有这种本体属性,所以它才被人食用;而当这一 属性同人的食用需要发生关系时,本体属性通过满足人的食用就派生出了价值属性,即 这里所指的食用价值。同样,在食用过程中,牛肉作为食品以其色、香、味俱全,被人 品味、欣赏,也就相应获得了审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