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30(2003)02-0007-05 1 契约交易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关于契约的思想在各种文化中都是古已有 之。一般说来,契约是交易各方同时为获得更大利益而进行的基于平等地位的一种自由 交易,各方并因此而建立起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一种非常世俗和常见的活动(注: 苏力:《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中国社会科 学》1996年第3期。)。按照民法的理论,契约或合同的原则的基本特点大致可以概括为 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契约是建立在相互意见一致的合意基础之上的,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关系才对所有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并由此导出契约必须 信守的结论。另一方面,契约是当事人不受干预和胁迫、自由选择的结果,它包括缔约 与否的自由、选择契约方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和选择缔约方式的自由。任何第 三者,包括作为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国家,均要求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合意。 其次,除了强调自由之外,契约原则还隐含着交易各方地位平等的精神。这是合同区 别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的重要标志,是契约关系的内在要求,而且这一原 则与自由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由于没有双方地位的平等,就不可能有自由的意思表达, 因此,契约双方地位平等是契约发生的一个重要理论假定。 除了这两个基本原则以外,从制度和功能的角度来看,现代的法律经济学指出了契约 的另一个特点,即契约是立约人在立约时认为对双方均更为有利的一种交易。法律经济 学认为,没有这一条件就无法说明为什么人们会进入契约。换言之,这是一种帕累托改 进,即这种交易至少会使一方的利益有所改善。这是契约发生的前提条件。当然,这种 “对双方有利”只是在交易前双方的理性预期,而不必定是交易的实际后果。但是,即 使如此,也并不能改变契约发生的上述基本前提。 由此可见,契约具有世俗特性,它隐含了平等、自由、功利和理性的原则。以契约作 为一种构建市民社会组织秩序的方式,与中世纪秩序组织的神权色彩以及以命令为特征 的社会和权力组成方式是根本不同的。因此,契约模式有可能作为一种新的基本模式被 用来构建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2 契约论是西方民主政治理论的基石,为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建立资产阶级政权和确立 民主法治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它却是以“自然状态”(以启蒙思想家卢梭、洛克等为代 表)的理论预设和推导为基础的,因而终将在生动的社会实践面前陷入困境。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批判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同时,一方面考察分析了契约关系得以 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揭示了契约关系的实质,另一方面,又深刻阐发了国家权力来源 于市民社会,来源于人民群众的民主契约观。从而把民主契约思想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 上,实现了对西方“社会契约论”的超越。 首先,契约关系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契约的产生并不像西方某些论者所说的那样来 源于上帝,它同人类社会其它许多现象一样,源于人们的社会需要,产生于人的社会实 践,并被广泛地应用于人的经济生活。那种所谓的“自然法”、“自然法则”,其实是 后人在研究人类社会发展原因时,对究底的一种思考,是一种探求式的历史追寻和一种 学说所使用的学科描述性话语。当然,就这些思想家们来说,他们无疑是伟大的、卓越 的,充分张扬了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空间想象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人类的进步做出 了贡献。但这并不因此就证明它是科学的总结。 生产劳动是人的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也是人的最初社会实践活动。在生产力处于极端 低下的人类童年,人们群居而生,共同狩猎采集,个体完全依赖于群体,从群体那里获 取生活资料和生命得以延续的安全保障。所以马克思说:“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 ,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1页。)这种最原始的人类生活,虽然表明人类已 经超越了动物,有了聚合的意识,但作为单个的人则完全失去自我,个体没有丝毫独立 存在的价值。这种个体完全融合于群体的生存状态,决不可能产生契约的观念,更不可 能使之应用于经济生活,形成市场契约的具体形式。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原始状态那种个体完全融合于群体的人类生存格局逐渐被打 破。社会劳动分工的出现,使社会生活日益复杂,人与人,人与群体之间的交往大量增 加,人的思维能力也不断提高,对事物,对世界认识的能力也不断深化,个体具有了独 立的意识和价值。只有到了这时,从物质到精神,从思维到社会都具备了现实基础之后 ,契约的观念才可能产生,市场契约的具体形式才能够逐渐形成。由此可见,与古代身 份社会不同,近代契约社会作为身份社会的对立物和法治社会的同义语,从它萌发的时 候开始,就是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这一市场经济以及为这一经济形式所要求的权利义 务的平等关系相联系的。马克思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一文中曾经 说过:“通过交易获得财物的契约。我在分析商品流通中指出,还在不发达的物物交换 情况下,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财物的所有者 ;他们还在彼此提供自己的财物,相互进行交易的时候,就已经做到这一点了,这种通 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注:《马 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4页。)马克思的这段论述真可谓言简意赅。通过马 克思的这一精辟论述,我们不难看出:(1)契约关系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 表现形式,它既以交换关系作为自己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同时又为交换关系的顺利实现 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契约关系的本质特征及其社会功能价值也就在这里。(2)契约这 一“法的形式”之所以能够规范市场运行并促进它的发展,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关系的要 求所决定的。因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就是价值规律。契约关系 所蕴含的意志自由、权利义务平等,等价有偿和公平竞争等一系列规则及其法律精神,实际上也就是商品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则在上层建筑领域中的反映和表现。(3)契约是市 场经济法制化的法学—社会学基础。契约是市场经济法制化的逻辑起点和历史起点。契 约这一早在人类社会物物交换条件下即已发生的最初的和最简单的法律性关系,已经逻 辑地包含了后来契约社会或法制社会一切法律形式的胚芽。后来的法制社会的产生和形 成,只不过是这一胚芽在历史中的展开和实现。没有充分发达和高度完善的契约关系, 法制社会也就失去了它的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