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与方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国荣,1957年生,哲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上海 200062)。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作为当然之则,方法既以现实之道为根据,又规范现实本身。从形而上的维度看,思 维的秩序、行动的秩序、存在的秩序相即而非相离,这种相关性在本体论的层面体现了 方法、实践、存在之间的深沉联系。以理解为形式,通过世界的敞开与自我的去蔽,方 法在切入存在的过程中,又进一步融入人自身之“在”。存在与方法的如上关系在沟通 人的存在与世界之在的同时,也具体地展示了本体论与方法论的内在统一。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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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就宽泛的意义而言,方法可以视为达到某种认识或实践目标的手段和方式:在认识的 层面,方法规定了达到真理的途径;在实践的领域,方法则更多地与价值理想的实现过 程相联系。作为达到真理及实现价值理想的手段,方法所规定的,主要是知、行过程“ 应如何”,后者首先具有规范的意义。规范大致归属于“当然”,与当然相关的则是“ 实然”;以规范性为内涵,方法无疑涉及当然与实然的关系。

      在形而上的层面,“当然”体现了人的目的,并蕴含着对“实然”的规定;“实然” 则包含事与理。事即事实,理作为事实间的联系,往往同时表现为普遍或特殊形态的秩 序。从本源的意义上看,“当然”总是难以离开“实然”,这不仅仅在于无“实然”, “当然”便失去了作用的对象,而且更在于,以事与理为内容,“实然”为“当然”提 供了内在的根据。当然与实然的如上关系,同样制约着作为当然之则的方法。

      以真理为指向,方法具有多样的形态。它可以体现于具体的领域,表现为某一或某些 学科把握世界的特定方式和手段,也可以与一般的探索过程相联系,获得超越于特定领 域的意义。就最普遍的层面而言,方法以逻辑为题中之义。逻辑以思维形式为对象,并 规定了思维的程序、规则(包括有效推理或正确推论的条件及原则)。从外在形态看,逻 辑似乎仅仅涉及思维的形式,而与对象世界无关,然而,进一步的分析则表明,无论是 逻辑之域的思维规律,抑或其推论的规则,都并非隔绝于作为实然的存在。形式逻辑最 根本的规律是同一律,作为思维的根本法则,后者也构成了探索过程必须遵循的方法论 原则。以A = A为公式,同一律的基本含义是:在一定的论域中,每一概念都应有确定 的意义,在概念与概念所表示的对象之间,必须有确定的对应关系,概念的意义和概念 与对象的关系,不能随意改变。可以看到,同一律所体现的,首先是思维的确定性或稳 定性,这种确定性是正确的思维所以可能的条件。同一律对思维过程的以上规定,其根 据何在?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之一,是引入本体论的视域。逻辑所直接涉及的,固然是 思维的形式,但作为把握存在的方式,它总是无法离开存在本身。作为思维所指向的对 象,存在具有相对稳定的状态,就具体事物而言,某一事物之为某一事物,有其质的规 定性,在一定的条件下,每一事物都是其自身,它不能同时既是它自身,又是他物。思 维所指向的事物的这种自我同一,构成了思维本身遵循同一律的前提。同时,就概念等 思维形式与存在的关系而言,前者(概念等)的有效性,也以它与对象之间的相对确定性 的对应关系为基础,这种对应关系在认识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已超越了个体性、随意性 而具有公共的、普遍的性质。对象的相对稳定状态及思维形式与事物的对应关系,可以 看做是同一律的客观根据。(注:形式逻辑的另一基本规律是矛盾律,最早将其作为法 则加以概括的是亚里士多德,值得注意的是,亚里士多德首先是在研究存在的普遍原理 的《形而上学》中论述这一法则的:“同一属性在同样的条件下不能同时既属于又不属 于同一主词。”(Aristotel,Metaphysics,1005ab15-20,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Random House,1941,p.736)将作为思维法则的矛盾律放在存在的理论(形而 上学)中加以考察,其前提是肯定思维的法则与存在形态难以分离。亚里士多德的以上 思路,似乎也已有见于思维的逻辑有其本体论的基础。)

      从逻辑的层面考察方法,推理无疑是另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如前所述,对有效推理 或正确推论的条件及原则的规定,是逻辑的重要内容。宽泛而言,推理是从一个或一些 命题中引出另一个命题的思维程序,其依据是命题之间的蕴含关系。前提作为推论的理 由,通常表现为结论的充分条件或必要条件,这种充分条件或必要条件在推理过程中固 然不直接涉及具体内容,但它们亦并非先天的设定。从其内在的根源看,逻辑推理的理 由,往往折射了现实的因果关系,推理中的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本身植根于现实世界 中的事物之间的条件关系,而事物之间的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关系,则体现了广义的因 果联系。尽管我们不能将逻辑推论中的理由与现实世界中的原因加以简单等同,但从本 体论上看,与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关系相关的因果联系,无疑为基于蕴含关系的逻辑推 理提供了客观的依据和基础。(注:参见冯契《逻辑思维的辩证法》(华东师范大学出版 社,1996年)第244页。)

      逻辑的以上形态主要从形式的、相对静止的方面研究思维的程序,与之相对的是逻辑 的辩证形态或辩证逻辑。较之形式逻辑,辩证逻辑更注重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联系, 并要求超越相对静止的状态,从辩证变化的层面,理解思维的过程并进而把握现实世界 ;质而言之,通过概念的辩证运动以把握对象,构成了辩证逻辑的基本特点。对事物的 如上把握方式,无疑更多地体现了方法论的意义。与形式逻辑一样,辩证逻辑对思维过 程的规定,也有其客观的根据。就现实的存在形态而言,事物既有其相对稳定的一面, 又展开为一个运动变化的过程,仅仅停留于相对静止的规定,往往难以把握事物的具体 形态,惟有在思维的辩证进展中,才能不断敞开真实的存在。在这里,存在的辩证本性 ,无疑制约着思维的辩证运动。

      从哲学史上看,康德曾在“先验逻辑”的框架下,对概念、判断等做了考察,其基本 的倾向,是赋予思维的形式以先天的性质。在先验的形式下,逻辑与存在的关系似乎主 要表现为前者(逻辑)对后者(存在)的单向立法,而逻辑本身则相应地呈现为主观的规定 。黑格尔在谈到康德的批判哲学及先验逻辑时曾指出,它“由于害怕客体,便给予逻辑 以一种本质上是主观的意义”(注:黑格尔:《逻辑学》上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 ,1966年,第33页。)。这种主观性根源于仅仅面向自我意识:“他(康德——引者)的 主要思想,是向作为主观自我的自我意识索取范畴。由于这种规定,他的观点仍停留在 意识与它的对立之内,除了感觉和直观的经验的东西而外,还剩下某种不由进行思维的 自我意识来建立和规定的东西,即一个自在之物,一个对思维来说是陌生的、外在的东 西。”(注:黑格尔:《逻辑学》上卷,第46、31、44页。)范畴是康德所理解的基本思 维形式,作为规范经验材料的手段,它同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所谓向自我意识索 取范畴,意味着将范畴等思维形式与现实存在分离开来,而思维与自在之物之间的对立 ,则是这种分离的逻辑结果。黑格尔的以上批评似乎已注意到,忽视了逻辑的客观基础 ,便很难避免思维与存在之间的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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