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3)01-0050-02 人的价值是指作为价值客体的人满足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的需要的属性。人是价值主体 和价值客体的统一:一方面,人作为价值客体具有满足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的需要的属性 ;另一方面,人作为价值主体具有要求满足自身需要的特性。若对人的价值加以纵向分 析,可以发现人的价值是有层次的,人的价值的两个层面是人的基本价值即普遍价值和 非基本价值即工具性价值。 本文通过对人的价值的不同层面划分,试图就人的价值的普遍性和差异性做些力所能 及的思考,力求促进珍视、尊重人的价值的观念以及对追求人的更高层次价值的积极进 取态度的形成,同时着意对效率和公平问题给予其人学意义上的解释和探讨,以有益于 正确政策的制定。 一、人的基本价值(普遍价值) 人的价值中存在着基本层面的价值,即人之为人的价值,也就是每个个体的人作为社 会的一分子所普遍具有的价值。首先,与物的价值相比较,人的价值是一种主体性价值 ,而前者是一种工具性价值。人虽然也有工具性价值的属性,但人以自身为目的,人是 自身目的的手段;人的工具性价值的属性毕竟是为了满足人自身的需要,一旦人的价值 的主体性被抹煞,那么人的价值就沦为纯工具性的存在,而与物的价值没有两样。而正 是人的价值的主体性特征决定了人的价值的普遍存在,其理由在于,人的价值的实现是 潜在价值向现实价值的转化过程,即人通过自由自觉的创造价值的实践活动来实现的其 主体性价值的对象化过程。主体性价值是一种潜在的价值,它虽然必须通过对象化的活 动来实现,但它并不是以所创造价值的现实成果来衡量的。因为任何人只要被给予了适 当的条件,他都可以具有创造价值的潜能,这一点是普遍的。因此主体性价值实际上表 明了人类普遍价值的存在。而且在这一点上,人的普遍价值并无个体差异,因为人的价 值差异是由人的潜力发挥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现实客观条件的差别而产生的,当人的潜 能通过创造价值的活动外化为现实的成果时,就必然使得以客观成果来衡量的人的价值 出现差异,这种差异实际上是人的工具性价值的差异。这种普遍人类价值构成了人的价 值中的基本层面。 对人的普遍价值的肯定使我们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即应该尊重、珍视人。这一结论使 得社会公平问题倍受关注。人的价值实现最重要的环节是通过创造必要的条件使之由潜 在转化为合目的的现实。但人的价值的实现并不是决定于人以外的什么东西。恰恰是人 自身通过其创造价值的活动,满足了自身的需要,满足了主体性的要求。人的价值与人的自身创造并行不悖。人是目的,但人必须通过以自身为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人的普 遍价值(基本价值)并未否认这一点,但由此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对人的基本价值的肯定 使得人可以是目的也可以同时是手段,或人可以同时作为自己目的和他人目的的共同手 段,如对儿童的抚育、对老人的赡养、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他们作为目的存在是其基本 价值受到尊重的结果。正是基于对每个个体的人的基本价值的珍视,才使得近代社会以 来,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措施日趋制度化、法律化;也正是基于 对人的基本价值的认识所树立的尊重人的价值的观念,才使得个体的人有可能自觉地视 成为别人目的的手段为荣誉,因为成为他人目的的手段也即成为自己目的的手段,维持 群体和社会的生存发展亦即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 但同样也是基于对人的基本价值的重视,又要防止使人成为他人目的的手段,任何人 都无权只以自己为目的而以他人为手段,或以牺牲别的个体或群体的利益来满足自身需 要。因为,人作为他人目的的手段是有条件的,即他人的目的亦即自己和社会的目的。 马克思从来没有离开个体的人的目的孤立地谈人是手段,他说,“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 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每一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 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每一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 到自己的目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96页)人必须是自身目的或共 同体目的的手段时才能实现人的基本层面的价值即保证人的主体地位,才能避免人对人 的奴役。 总之,必须提倡社会的公平,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通过以机会平等和公平竞争为核心的社会运行机制来减少人的潜能实现条件在事实上的差异、促 进人的价值的实现;另外还应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以法律手段维护弱势群体利益 ,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惩治腐败,使价值的创造过程也成为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过 程。 二、人的非基本价值 人的价值的另一个层面是人的非基本价值,是指人对社会做贡献的能力也即人的工具 性价值。人的非基本价值存在着个体上的差异,不同个体的人其非基本价值是有差别的 ,这种差别带来的人的本质实现程度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程度的不同,产生一种引导 力量促使人们去追求更高层次的人的价值、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人的非基本价值是指人作为价值客体具有创造价值满足价值主体需要的能力或属性, 即人对社会作贡献的能力,主要是指人的工具性价值的一面。就这一层面而言,个体的 人之间存在着价值差别。人的社会贡献能力亦即人掌握了客观必然性并在实践中遵循和 运用这一必然性创造价值满足人类物质和精神需要的能力。人的认识水平因主观智力因 素和非智力的意志、愿望、情感以及客观物质条件限制而必然存在差别,同时实践条件 也会对人的创造物质、精神财富的能力的形成和发挥产生影响,从而使人的工具性价值 产生差别。而且这一差别往往在现实生活中以社会经济回报的形式直接表现。 人的工具性价值的差别表明在人的普遍价值的基础上人的价值又有着个体上的差异, 而这一客观事实又往往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常态,它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局限,另 一方面,又表明存在着差别的、不均衡的发展是人类历史的固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