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本质解析

——“论社会公平”系列论文之一

作 者:

作者简介:
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两课教学部,甘肃兰州 730070

原文出处:
甘肃高师学报

内容提要:

根据当前学术界关于社会公平的思想、人们广泛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及人类社会历史变 迁发展轨迹,可以认为社会公平是反映和评价人们之间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的范畴。因 而,必须对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的内涵和特征作出详细的分析。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3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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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C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020(2003)01-009-05

      社会公平是一个古老的话题,自古以来就是人们(尤其是阶级社会中)关于社会公共秩 序、利益关系最基本的理念,是人们向往和追求的理想的社会利益关系状态。它涉及人 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也是我国目前学术界关注和研究的热点,并存在着 公正、正义、平等诸多相关范畴。为继承前人社会公平的优秀思想,吸取我国社会主义 建设实践曲折发展的教训,发展和宣传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公平观,并促进目前和将来我 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有必要继续探讨和深入研究社会公平问题。

      关于公平本质,因涉及许多学科、人们视角不同和公平所指对象的广泛复杂而众说纷 纭。依当前学术界所论,主要有如下提法:(1)公平是指社会制度规则的公正、平等, 是社会对每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分配。(2)公平是指收入分配规则的公平。(3)公平包 括三个层次内涵:第一级内涵是制度规则的公平、平等;第二级内涵是收入分配制度的 公平,即个人向市场提供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的多少,要与获得的 报酬相适应;第三级内涵是收入补偿制度的公正,即政府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 。这三级内涵是相互联系的。(4)公平属于道德范畴。(5)公平是一种主观感觉、心理平 衡、主观评价。按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于1963年提出的公平理论,公平就是指社会组织 中的个体,常常将个人贡献与个人所得包括物质报酬、社会荣誉、地位等跟另外和自己 条件相等(或相近)的个体进行比较,如果二者各自的贡献与所得之比值相等(或相近), 则双方都有公平感,反之,则认为不公平。(6)公平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称”或平 衡关系。(7)公平是在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并对其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评价 的基本尺度。(8)所谓公平正是善、正义在具体环境、条件、状况中的相应体现和权益 象态,等等。

      根据上述社会公平思想蕴含的实质性内容、人们广泛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及人类社会历 史变迁发展轨迹,本文认为,社会公平是反映和评价人们之间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的范 畴。公平就是社会公平,因为,人们生活在彼此结成的社会关系中,公平本身所指就是 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状态及调节和整个社会关系的性质紧密相联 。就像实践具有社会性可以称作为社会实践一样。

      社会公平首先是对人们之间社会利益关系的一种评价。正如恩格斯在谈到资本主义的 分配关系时说:“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 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么这句话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 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09页)这就是说,公平或不公平是对人们 之间社会利益关系的一种评价。既然是一种评价,就必须包括四个要素:评价主体、评 价客体、评价依据、评价结果。

      评价主体 评价主体是处于特定社会关系中并具有一定认识能力而从事评价活动的现 实的人。它既可以是个体评价主体,也可以是集团评价主体、社会评价主体或人类评价 主体。评价主体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虚构的或虚假的。如果用个体的公平观表示个体为 评价主体的公平观,这样就会形成个体的公平观、集团的公平观、社会的公平观、人类 的公平观等。不同的评价主体在认识能力、世界观、利益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因而评价 主体具有历史性和具体性。

      评价客体 社会公平的评价客体是特定的具体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从“公平 ”一词字面来看,“公”字指大家,或为当时社会所确认的、具有独立社会主体资格的 成员集合体。这里已经包含两重关系:一是社会主体成员与非社会主体成员间的关系, 二是社会主体成员间的关系。“平”字则强调属“公”的社会主体成员间的关系状态, 即大家都享有差不多或同等的待遇。显然,在非社会主体成员和社会主体成员之间就不 存在都享有差不多或同等的待遇这样一种公平关系,而是所有与被所有的从属关系或压 迫与被压迫、利益剥夺与被剥夺的关系。在具体的阶级社会中,属于“公”范围的社会 成一般是由统治阶级确定和认可的,尽管经济基础在起决定性作用。若被统治阶级的社 会主体性意识产生和不断提高,他们就会提出自己的公平观,并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与 统治阶级抗争以争取自己应有的社会主体性地位,使自己属于“公”的范围,从而使社 会公平的内容和所涉及的范围不断得到发展。如果被统治阶级社会主体性意识没有产生 或发展,就不会有他们自己的真正的社会公平观或发展了的社会公平观;他们就更不可 能处于真正公平的社会利益关系之中,而是有可能视当时不公平的社会利益关系秩序为 应然和合理。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 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 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恩格斯《反杜林论·道德和法·平等》)。从逻辑角度来讲 ,具有社会主体性地位的社会成员在参与社会经济、政治、精神文化等活动的权利和机 会应当均等。如果他们间权利和机会不均等,有部分成员的社会主体性地位受到限制, 则在社会成员中就存在着等级制的嫌疑。不同等级的社会成员之间其利益关系也谈不上 公平。在阶级社会中,在社会生产力还不高度发达而劳动仍然是人们谋生的主要手段的 条件下,人们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是利益关系,因而社会公平的评价客体是人们之间的 利益关系。如果没有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没有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就不存 在公平与不公平之说。利益是有利于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它是人的行为 发生发展的内驱力,它同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利益能够激发起 行为主体的“自我”意识使其积极主动地参与活动,尽可能以最小的投入去争取最大的 效率。利益是具体的、现实的。人们间的社会利益关系可能是个体间的,也可能是个体 与群体间的、个体与国家间的、群体间的或群体与国家间的利益关系。可能是评价主体 和他人间的利益关系,也可能是其他社会成员间的利益关系。人们间的利益关系既有政 治利益关系,也有经济利益关系、精神文化利益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政治利益关系、 精神文化利益关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与此相应,社会公平就有社会经济公平、政 治公平、精神文化公平等形式。经济公平、政治公平、精神文化公平不是依据不同的公 平标准而表现出层次性,而只是根据同一公平标准衡量不同领域社会利益关系的具体体 现。社会的各种制度、规章、准则等,不仅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规范、调节着人们间 的利益关系,而且也内涵着人们间利益关系的目标模式,也是人们间利益关系的表现形 式。社会公平的评价客体也是具体的、历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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