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活动就是主体从自身需要出发,从而用自身利益作为标准来评价客体的认识活动 。主体不仅以个体的形式存在,而且以群体的形式存在。社会评价活动就是以群体为主 体来评价客体的认识活动。对一般评价活动的机制,学术界已经有了很多研究,但对以 群体为主体的社会评价活动机制的研究并不多。本文主要研究作为社会评价活动现实形 式的权威机构评价活动和民众评价活动的机制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黑格尔论群体表达意见的两种方式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晚年在柏林任教期间正式出版的惟一著作。在这本著作中, 他在论述国家的理念发展过程时,处处用辩证法这把刀子,对群体表达意见的方式进行 了分析。 黑格尔在书中运用普遍和特殊的辩证关系着重分析了作为特殊的具体的人与作为普遍 的社会或群体之间的辩证关系。黑格尔认为,“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 ,但是“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 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因此,“单个的人只有作为某种普遍物的成员才能表现 自己”。“特殊的东西必然要把自己提高到普遍性的形式,并在这种形式中寻找而获得 它的生存”(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97、323、201页 。)。 个体与群体的这种特殊与普遍的关系也体现在个体意见与群体意见的关系中。意见是 主体自身对某一事件的“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的”看法。意见总是体现着意志。意志是“ 经过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的”特殊性,是“自我的自我规定”(注:黑格尔:《法哲学 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页。)。意志体现着特殊,因而体现意志的意见也 总是体现着特殊。而与个人意见相对立的群体的意见则表达着群体的普遍意志,即体现 着众多个体意见的普遍性。因此,个体意见即个体意志与群体意见即群体意志的关系体 现着特殊和普遍之间的关系,两者相互联系并互为中介。 根据上面分析的“特殊的东西必然要把自己提高到普遍性的形式,并在这种形式中寻 找而获得它的生存”,可以说,个体意见作为特殊的东西必然要把自己提高到体现普遍 性的群体意见的形式,并在这种形式中寻找而获得它的生存。 黑格尔认为,群体通过两种方式来表达对某一社会事件的“普遍性”的意见,这就是 “有机”的方式和“无机”的方式。“有机”和“无机”作为活动方式的特征原本是与 自然界中的有生命的物质即“有机体”和无生命的物质即“无机体”相对应的。有机体 的活动方式在新陈代谢的生命现象中都表现出一定的内在性、自洽性和自组织性,“有 机”方式就是由此引申而来。“有机”方式不仅是指生物机体的活动方式,而且泛指具 有上述特征的事物的活动方式,尤其是指社会领域内事物的活动方式。“无机”方式的 特征则与此相反。 群体通过“有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黑格尔说:“在国家中现实地肯定自己 的东西当然须用有机的方式表现出来,国家制度中的各个部分就是这样的。”黑格尔把 国家看成是群体的最高的也是最完满的形式,“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因 为它是实体性意志的现实,它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识中具有这种现实性”( 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32、253页。)。这就把国家看成是独立自存的、永 恒的、绝对合理的东西。这当然是黑格尔关于国家学说的局限性。 就我们的论题而言,黑格尔的深刻之处在于,他认为国家以“有机”方式所表达的群 体意见体现着“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即它总能自觉地代表(至少在形 式上)群体的意志和意见,总能理性地表达(至少在形式上)群体的意志和意见,而把个 别人的意志和意见“只是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从而是片面的环节”(注: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第259、255页。)包括在内。国家是群体中的权威机构。当然,权威机 构还有其他形式。以国家或以权威机构表达为代表的“有机”方式是群体表达自己意志 和意见的一种现实形式。 群体通过“无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黑格尔把一个群体内的成员“没有经过 某一种程序的组织”而表达“他们意志和意见”的方式称为“无机方式”。他把公共舆 论看成是无机方式,他说:“公共舆论是人民表达他们意志和意见的无机方式。”他进 一步认为:“公共舆论中有一切种类的错误和真理,找出其中的真理乃是伟大人物的事 。”(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32、334页。)尽管他并不否认人民的存在及其 表达意志和意见的“无机”方式内容的“实体性”,但是他这样来理解民众意见与伟大 人物的作用,仍然体现了他的历史唯心主义的局限性。 然而,这些并不妨碍他分析问题的深刻性。正是“处处都从各种规定的对立出发”(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12页。),黑格尔对群体表 达意见的方式进行了分析,尤其是对民众通过“无机”方式表达意见的两重性作了深刻 的分析:在一个群体内“个人所享受的形式的主观自由在于,对普遍事物具有他特有的 判断、意见和建议,并予以表达”,因而表面上是混乱的,“这种实存是经常存在的自 相矛盾”(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31~332页。);然而,由于“绝对的普遍 物、实体性的东西和真实的东西,跟它们的对立物即多数人独特的和特殊的意见相联系 ”,因而内在的东西却是“绝对的、普遍的、实体性的和真实的”(注:黑格尔:《法 哲学原理》,第332页。)。一个群体内的众多个体总是从各自的需要、利益出发对众多 个体共同感兴趣的“普遍事物”发表意见,由于在一个群体内,因而总与群体主体的需 要、利益发生一定程度的联系,从而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表达着群体主体的意志和意见。 从表面上看,各种意见林林总总,有很大的杂乱性;但群体主体的意志和意见作为“绝 对的普遍物、实体性的东西和真实的东西”也就实现了。因此个体意见与群体意见的关 系体现着特殊和普遍之间的关系。以人民或民众表达为代表的“无机”方式是群体表达 自己意志和意见的又一种现实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