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2)04-0032-05 一 关于社会文明的划分,长期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观点是二分法,即 社会文明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种划分的依据在于哲学上对世界(自从人类产生 以来的世界)所作出的物质和精神的二元划分。但随着对文明问题其理论探讨的深入, 人们发现,对文明的二元划分,并不全面,不利于指导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对文明 结构的认识,除传统的二分法外,还有三分法、四分法、五分法之说[1],在物质文明 和精神文明概念之外,还提出了与之并列的政治文明、法制文明、制度文明、生态文明 、人种文明、社会关系文明等概念[2]。应该说这种种划分和各种文明概念的提出都有 它的合理之处,都有其客观依据。马克思曾说过:“文明是实践的事情,是一种社会品 质。”[3]社会实践的多样性,社会生活的丰富性决定了文明是多方面的,文明结构可 以从多角度、多层次进行划分。但笔者认为,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或者说从哲学的视角来 看,社会文明宜分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前面提及的其他文明实际上内在 地包含在这三大文明之中或通过这三大文明体现出来(这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范围)。 我们之所以把制度文明作为独立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之外的一大系列,就在于物质 文明和精神文明不能涵盖制度文明,就是说人类社会进步的程度和开化的状态,不仅表 现在社会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而且还表现在人们自身的存在状况方面,即人们的社 会关系状况和行为方式状况。而人们的社会关系状况和行为方式状况自进入有文字记载 的历史以来,又主要被特定的社会制度所锁定,主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形式体现出来。 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这就是说 ,人是什么,人自身的现实存在状况怎样,是由他所处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有劳动能 力和理性思维,使人区别于动物,而现实中的人处于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之中,则使同一 历史时期不同阶级、阶层、社会集团的人以及不同历史时期的人区别开来,并决定他们 不同的存在状况,也从一个方面决定社会进步和开化的状况。同时,人类社会的进步和 开化是由现实的人的基本活动所推动的,而现实的人的基本活动既表现为物质生产活动 和精神生产活动,也表现为人们处理自身的社会关系的活动,忽视或否定这种活动,我 们根本无法理解现实中的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和精神生产活动。此外,社会进步和开化 是同人自身的发展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人的本质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完善、丰富和发 展而发展的,随着人们处理社会关系实践活动的发展,必然会推动社会关系状况的进步 ,促进人的本质的进步,而人的本质的进步,反过来又极大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开化。 所以,如果不研究现实的人的社会关系状况及其人们如何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活动,就 无法理解人类自身存在状况的历史进步,也就无法阐明社会进步和开化的全部内容。 制度就是人们处理社会关系实践的产物,是人们为反映和确立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 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并对这些关系进行整合和调控而建立起来的经济、政治、文化等 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规范体系。社会关系是制度的内容,制度是社会关系所依托的相 对稳定的基本框架,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活动只有依托于一定制度时,才能摆脱 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制度是人们的社会关系和交往活动的具体形式。由于现实中 人的社会关系和交往活动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因而制度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虽然 并非人们的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都必须制度化,但人们处理社会关系实践活动的结 果,主要的方面都会凝结为制度而确定下来,并作为往后人们活动的规范体系。而且,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日益增多,客观上就越需要防止或减少人 们交往活动的主观随意性,因而客观上也就越需要把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活动制 度化,以增加人们交往活动的可操作性和可调控性,减少人们行为环境的复杂性而引起 的不确定,把阻碍人们正常交往和合作的因素降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 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开化。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社会从无序到有序,从愚昧无知到文 明程度不断发展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制度的不断变迁和创新的过程,一部人类发展史就是 一部制度变迁和创新的历史。所以,如果不研究体现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活动的 历史进步状况的制度变迁和创新的成果,就无法阐明社会进步和开化的全部内容。 总之,人们的社会交往及其形成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形成的前提,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 方面的历史进步又是社会进步和开化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人们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活 动是人类的基本活动之一,而这种基本活动的成果,就是体现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交 往历史进步状况的制度变迁和创新方面的成果——社会制度文明。所以,社会的进步和 开化状况,必然包括物质生产的成果、精神生产的成果和处理社会关系实践的成果。社 会文明的基本结构应该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的有机统一。 二 制度文明是指人们处理社会关系实践的积极成果的总和,表现为人们社会关系和行为 方式规范体系的进步状态,即人们的制度建设和制度生活的发展和进步。简言之,制度 文明就是制度变迁和创新的积极成果。制度文明的基本内容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 文化制度的完善、发展和创新这样三个方面的成果。经济制度是制度文明的内在基础, 政治制度是制度文明的主体,文化制度是制度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文明的性质主 要由基本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所决定。在现代社会,体现基本政治制度的民主制度( 体制)是制度文明的关键,民主建设是衡量制度文明建设状况的重要标志之一,科学化 、法制化的管理体制是制度文明的实施系统。从结构上看,制度文明是由决定社会基本 性质的基本制度文明、调控社会基本生活的体制制度文明以及规范和管理社会生活的某 一个方面、某一局部的具体的规章制度文明这三个在功能上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层 次构成的文明子系统。判断一个社会制度文明程度的最高标准在于该社会能否合理调控 和规范人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在于生活于该社会中的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发 挥程度,以及该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状况。在今天把握和衡量制度文明状况还有三个 具体标准:一是制度的普遍化,二是制度的科学化,三是制度的法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