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效率如何可能:社会哲学的分析

作 者:
晏辉 

作者简介:
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875 晏辉(1960-),男,内蒙古赤峰市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哲学博士。

原文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关于公平与效率之关系的争论,不能仅限于概念的界定和所谓适用范围的讨论,尽管 这是必要的。公平与效率本质上不是一个语言与逻辑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历史问题, 进言之它们是由人类活动衍生出来,并由人类活动的目的所决定的。当人们弄清公平与 效率是什么以后,必然要进到它们是何以可能与如何可能的阶段上来。前者决定于人类 活动的目的,后者决定于社会结构与社会制度的合理化。只有从人类活动以及活动的规 范化形式即社会制度入手,才能真正说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及其实现的机制,这是一种 社会哲学的分析范式。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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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2)04-0033-05

      一、公平与效率的原始发生

      探讨公平与效率的原始发生旨在说明公平与效率的人学基础和发生过程。

      任何人类活动以及活动的规范化形式——社会制度体系都是通过人而为了人的,都构 成了不同意义上的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手段与环境,作为手段与环境的人类活动和社会制 度体系是以公平与效率为价值原则的。公平与效率是由人的存在状态与存在性质即需求 状态和摄取性质决定的。在人的社会性意义上,公平与效率决定于人之需要的无限性与 价值对象的有限性、个体需要与个体创造价值对象之能力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这是公 平与效率何以可能的人学基础。

      在人类产生初期,生产能力和意识水平的低下决定了人类创造生活资料的极其有限性 。即为了创造这些有限的生活资料,生产者必须以个体的联合形式才能完成。而要保证 每个生产者获得最起码的生产能力和整体意识,就必须对有限的生活资料进行有效的分 配。这种分配方式在当时只有一种,这就是平均分配。这种平均分配从某种意义上可以 说是公平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平实质上是广义的利益分配问题,它至少包括起点、过程 和结果公平三个方面。在人类社会的初期,起点和过程的公平还远未提到日程上来,它 所要求和所能做到的只是产品的平均分配。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乃是一个历史范畴,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它有着不同的内容、要求及实现方式。之所以说人类社会初期的平 均分配是公平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这种分配不是依据生产者生产能力的高低和贡献的 大小,而是着眼于每个个体是否以一个健全的生产者的身份加入到生产主体的行列,以 联合的形式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这是类的要求,社会的要求。因此,从历史 逻辑来看,与效率相比,公平(原始意义上的公平即平均分配)具有在先的性质。

      效率具有构成要素和社会时空两个向度的价值要求。所谓构成要素意义上的效率是指 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投入少而产出多则为有效率,反之则为无效率。所谓社会 时空意义上的效率,是指单位时间内生产出的产品的数量与质量的多少,它表现为社会 时间的节约,以及活动领域的拓展和劳动在社会空间上的有效分配,它表现为活动的构 成要素在社会空间上的有效分割。当然,对效率的规定不能仅限于经营主体之个人收益 的计算和单纯的经济效益的考虑,必须加进生态的和社会的维度,从而确立起人类追求 效率活动的伦理界限来,这个伦理界限至少有两点:其一,生态伦理学上的要求,即以 最小的生态代价的方式求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正价值而避免或减少非价 值或反价值。其二,追求经济效益的活动必须最大限度地减少活动的外部性即损害他人 和社会的利益,或将外部性成本作为成本收益计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下来。

      以求得最大收益为根本原则的生产活动,所指涉的主要是主客体间的关系,即人与物 的关系,它所解决的矛盾是人的需要的无限性与价值对象的有限性的矛盾。矛盾的这种 特殊性,决定了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如何以有效的方式求得最大的收益。这个收益对所 有的生产者来说是共同的。正是基于这种目标上的一致性,个体才被整合为一,以类的 方式去认识、改造从而创造出人化自然。在生产活动中,主体间的关系主要是协作关系 ,而不是产品的分配关系,只是劳动在不同个人之间的分配即分工,所体现的是人类共 同感,而不是个体差异性。因此,在生产领域把公平与效率混在一起加以讨论,不利于 问题的解决。当然,人们在生产活动中所完成的工种以及各工种在劳动强度、在整个生 产中所起的作用都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是每个人获得产品分配额的直接根据。但分配 问题以及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在生产领域还是隐蔽着的,而效率则是显现的、首要的问 题。

      生产活动是人类活动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但却不是全部。除了生产之外,还有分配、 交换和消费。当生产活动结束,产品被创造出来以后,主客体间的关系就让位于主体间 的关系。随着由生产活动向分配活动的转换,活动的根本原则也必然发生由效率向公平 原则的转换。如果看不到这一点,就无法说明公平与效率孰先孰后,以及它们何以可能 与如何可能的问题。随着由生产活动向产品分配领域的过渡,必然伴随着由效率原则向 公平原则的过渡,这既符合历史的逻辑也符合思想的逻辑。但在历史的逻辑上,这种过 渡却有着相当长的时间距离,且需要一些必要条件。所谓时间距离是指,原始社会向阶 级社会的过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所谓必要条件是指,公平问题是以产品出现剩余 为历史前提的,即所生产的产品除去那些用于再生产劳动力本身所需的部分以外,仍有 剩余,即产品除了初级分配之外还要进行再分配。用于再生产劳动力本身的那部分生活 资料是人类再生产生活资料的根本前提,没有它,人类就会由于失去用于生产自己劳动 能力的资料而失去自身。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只有在生活资料的初级分配和再分配上 才有所谓公平问题。但随着人类生产能力的提高,活动领域的扩大,社会关系的复杂化 ,公平问题就不再限于产品分配这一狭小的领域,而扩展到政治生活、精神生活等领域 ,表现为获得教育、发展、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权利上的平等,此外还有承担责任的平等 。

      当人所需要的生活资料被生产出来且有了剩余的时候,如何分配的问题就被提到了首 位。于是生产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就转化成了分配中的人与人的关系。正是在人与人的 关系中,不同的个体才相互区别开来,个体差异性从人类共同性中凸显出来。在人与自 然的关系中,体现的是人的类本质;在人与人的关系中,相对于他人,体现的是我的规 定性。我的规定性不是别的,正是我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在其现实性上”,“人 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P18)。现实的社会关系包括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产 品如何分配、交换和消费。正是在这种总括的社会关系中,每个人才获得了各自的社会 规定性而相互区别开来。面对着存在差异的不同个体,如何公平地分配产品就成了十分 棘手的问题,是根据个体的智力、体力、交往能力、积极性、价值观念等属主体素质的 东西来分配,还是根据个体创造价值对象的多少来分配,这直接涉及到分配原则、分配 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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