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谓实践哲学,泛指那些以实践问题为对象或以实践为主题词的哲学思想。这些 年来,我们对马克思的实践哲学高度重视并大力阐发,形成了强大的理论和社会思潮。 但不足的是,我们对其他实践哲学关注不够。这种状况使得我们不能在一个更加宏阔的 语境中整体把握实践哲学的脉络和问题,也不能给马克思的实践哲学以更加确当的定位 (注:已有一些学者注意到了有关问题,并从不同角度作了回应。参见张汝伦《历史与 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余碧平《现代性的意义与局限》,上海三联书店20 00年版;王南湜《新时期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理路之检视》,《天津社会 科学》2000年第6期。)。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历史上几种较为重要的实践哲学进路作一 简略的梳理,并对一些普遍性问题及解决办法作一初步探讨。 所谓实践哲学的进路,是指哲学研究实践问题的特定视角、方式、路数、传统或范式 等。不同的进路虽然都指向同一目标,论域上也互有交叉,但由于其旨趣不同,出发点 不同,运作的方式与轨迹不同,因而存在明显的异质性,很难从逻辑上相互化约或还原 。这些进路主要有:观念论进路,伦理学进路,本体化进路,生存论进路,后现代进路 。它们都各有所见,但至少存在这样一个共同问题,即:忽视了实践的根本特性——“ 做”,遮蔽了实践的最本己问题——“怎么”。在此意义上,它们均是“解释世界”的 哲学,而不是“改变世界”的哲学。 一、实践哲学的观念论进路 在当代中国一般的或平均状态的哲学观念中,从观念论进路理解实践是最常见的。这 一进路的主要表现是:人们习惯于在认识和实践、理论和实践或知和行等类似的概念关 系中来把握实践。其预设的根本前提是:认识和实践、理论和实践或知和行之间具有逻 辑上的同一性,亦即正确的认识(或理论、知)一定能逻辑地导出正确的实践(或行),正 确的实践(或行)亦能逻辑地导出正确的认识(或理论、知)。在这里,认识、理论或知无 非指人的观念,单就实践和观念被逻辑地捆绑在一起而言,称这条进路为观念论进路是 合适的。 在观念论的实践哲学中,观念的实质就是认知理性,就是人用以把握对象之本来面目 的思维品性和能力。人只有知道对象的本来面目,才能更好地跟对象发生实践的关系, 这个道理是至为朴素和毋庸置疑的。认知理性的最高状态就是古希腊人所谓的“智慧” (sophia),这种智慧在本文是狭义的智慧,其成果就是我们所说的“理论”,因而亦可 称为理论智慧。理论智慧是人的一种思维品性和能力,它的对象不是个别事物,而是普 遍的原理,用柏拉图的话说就是“理念”,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就是“实是之所以为实 是”(注:参见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003a19,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 56页。)。理论智慧把握普遍原理的客观结果就是形成理论,普遍性程度最高的理论就 是哲学。无论是主观状态的理论智慧还是被客观化了的理论,都是以逻辑化的方式来构 造的,即都是按照从前提逻辑地推导出结论的方式来构造的。如果前提本身没有问题, 推导过程也没有问题,那么理论智慧的运用就是成功的,由此建立的理论也就是正确的 。 虽然不同的观念论实践哲学对实践的具体理解各不相同,比如有的把实践看做理论发 生的前提,有的则看做理论运用的结果,但不管怎样,它们都把实践跟理论的关系处理 为逻辑关系,只不过这种逻辑关系是外部关系,不像理论内部各命题之间的关系是内部 关系。也就是说,在观念论实践哲学看来,虽然理论和实践是相互有别的两种人类活动 ,但其间却可以逻辑地相连,就像理论内部的各命题之间可以逻辑相连一样。这样一来 ,跟理论外在分隔的实践在逻辑关系上其实就成了理论内部的一个命题。 在柏拉图那里,实践无非是对“理念”的摹仿,他本人的政治实践也就是对其“理想 国”理念的摹仿,这种对理论与实践关系的理解是观念论实践哲学的典范。中国传统的 “知行合一”学说(注:参见王守仁《传习录》上。),就其认为对道德原理的认知和践 履具有完全同一的性质而言,更是一种极端的观念论实践哲学。黑格尔将实践看做绝对 精神自我演进的一个环节,成为观念论实践哲学的集大成者。当然,我们最熟悉的还是 前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的有关观点,其中,认识与实践的关系,感性认 识和理性认识的关系,都服从同一条“辩证的”逻辑。这使得该观点成为观念论实践哲 学的最流行版本。 在观念论实践哲学看来,理论固然在“解释世界”,但由于理论可以逻辑地导出实践 ,而实践就是“改变世界”,因而理论和实践、“解释世界”和“改变世界”是逻辑统 一的。应当说,强调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关联并无过错,然而,把实践从逻辑上归附于 理论,无异于将“怎么”(how)的问题归结为“什么”(what)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如 果还要追问“怎么”的问题,那么回答只可能是:听理论的话,按“解释世界”的方式 去“改变世界”。 二、实践哲学的伦理学进路 另一条古老的实践哲学进路就是伦理学进路。伦理学自古及今都讲实践,但伦理学的 实践只是伦理实践,或曰道德践履。这种意义上的实践从概念的外延上讲比观念论的实 践要窄得多。在观念论实践哲学中,所有与认知相对待的行动都属于实践的范畴,但在 伦理学实践哲学中,只有以求善为目的的道德践履才是实践。前一种实践可视为广义的 实践,后一种实践可视为狭义的实践。比如,亚里士多德在其伦理学中就将创制和实践 作为不同的人类活动明确加以区分,前者指各种技艺活动,后者主要指道德践履(注: 参见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1140a2,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3页。)。这种区分也是中国传统哲学中常有的区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