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587(2002)06-0029-05 当坚毅先生看到我在《论中介的本质及其辩证法意义》[1]一文中写道“中介是相对于 已存在的两者的第三者”时,就在《中介——第三者——一分为三》[2]一文中认为我 原先反对“一分为三”,而“现在不同了”,好像我由承认中介的“第三者”角色而赞 同“一分为三”了。在这里,可以看出,坚毅先生是将中介的“第三者”角色等同了事 物的“一分为三”,其思路是:既然事物的存在、运动和发展离不开中介,中介又是事 物对立的两个方面的第三者,那么事物也就是“一分为三”了。 可是我认为,这种由中介的“第三者”角色推论出事物的“一分为三”的做法并不妥 当。 为什么呢?因为这种做法似乎着重于日常意义的数字比附,而未能从辩证法的深层意义 上进行说明。如同坚毅先生所言,我主张事物的“一分为二”和“一分为多”,但不赞 成事物的“一分为三”,其根本的理由是,我认为“一分为三”并不具有辩证法意义, 也就是说,我们研究事物的可分性或一个事物的可分为几,是从辩证法的立场出发的, 为的是这种分法可更深入、更形象地表现出事物的辩证性。 辩证法是相对于形而上学而言的。辩证法的观点、规律、原理以及对事物的“分法” ,都是为了克服形而上学的弊端。按照毛泽东在《矛盾论》中的说法,形而上学看问题 的观点在于其静止性、片面性和表面性,因而辩证法看问题的观点相应地就是运动性、 全面性和深入性。我为什么主张事物的“一分为二”和“一分为多”呢?就是因为这两 种分法有着深厚的辩证法意义,它实际上是两个古老的哲学命题,即“事物是对立面的 统一”和“事物是多样性的统一”的体现,“事物是对立面的统一”可表述为事物的“ 一分为二”,它从辩证法的角度揭示了事物运动变化的内在源泉,以此来反对形而上学 的事物不变性或看问题的静止的观点;“事物是多样性的统一”可表述为“一分为多” ,它从辩证法的角度揭示了事物构成的多因素性和复杂性,以此来反对形而上学的事物 构成简单性或看问题的片面的观点。 那么,“一分为三”呢?首先,我认为,事物是可以一分为三的。既然事物可以一分为 多,而“多”本身就包含“三”,那事物当然就可以一分为三了,甚至还可以一分为四 、一分为五……。然而,问题在于,这种“一分为三”是否有其辩证法意义?或者说, 这种“一分为三”到底体现了辩证地看问题的哪一方面?已如前言,假若说形而上学表 现为看问题的静止性、片面性和表现性那么“一分为二”说明了事物的运动性,它克服 了形而上学的静止性;“一分为多”说明了事物的复杂性(或全面性),它克服了形而上 学的片面性;二者的结合,说明了事物内部运动和结构的统一,它们克服了形而上学的 表面性。在这里,可以看出,“一分为三”并未发挥其克服形而上学某种弊端的辩证性 作用,它并未显示自身所具的辩证法意义。 须注意的是,“一分为二”和“一分为多”在“分”的意义上并不相同。“一分为二 ”主要是一种观念划分而不是实体划分,主要指事物内部存在着相互否定的两种力量或 两种趋势,而不是指构成事物的两个实体的部分;“一分为多”则是一种实体划分,它 指的是事物内部由多种成分构成,这些成分作为事物的构成因素,是一种实体性的而非 观念性的存在,当事物内部只有两个实体性的构成部分时,此时“一分为二”的两种相 互否定的力量就由这两个实体部分承担;当然,这种情况是较为少见的,最多见的情况 是事物由众多实体性的部分构成即“一分为多”;此时“一分为二”的两种相互否定的 力量就由这众多的实体性部分承担,也就是说,这些众多的实体部分以其对事物未来运 动影响的不同的性质,而分属于相互否定的两种力量。这就是事物之“一分为二”和“ 一分为多”两种分法所具的内在的统一性或一致性。那么,“一分为三”呢?它是一种 观念划分还是一种实体划分?说它是观念划分,我们并不知道事物内部除了两种相互否 定的力量之外,还有其他的一种什么力量;说它是实体划分,我们知道最多见的情况是 事物内部由众多实体部分构成,事物恰由三个实体部分构成,这种情况是较为少见的, 从中可知,由于“一分为三”不能体现辩证法的意义,若把它看作一种“基本的”分法 ,甚至无法找到它得以确立的(观念上的或是实体上的)依据。 然而坚毅先生再次强调“一分为三”,是针对我提出的中介的“第三者”角色这一点 的,已如前言,坚毅先生的思路是:既然事物的存在、运动和发展离不开中介,中介又 是事物对立的两个方面的第三者,那么事物也就是“一分为二”了。在这里,坚毅先生 显然打破了事物的界限,将针对一个事物的分法扩大为对数个事物的分法,辩证法是研 究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它首先要解决的是一个具体事物是如何运动、变化和发 展的,事物外在规模有大有小,事物内部构成因素有多有少,但事物之间总是有着一个 相对的界限,从而使世界上的万事万物相互地区别开来。在这里,若说事物的运动、变 化和发展由事物内部的两种相互否定的力量引起,那么,这种运动、变化和发展所需要 的中介,并不是事物内部的原本的存在或原本的构成物,而是事物之外的存在或存在于 此事物之外的另一个事物。我在拙文中曾指出中介具有三重的辩证法意义,现在分开来 说,这一中介之另一事物的性质就会更为明显地表露出来。 中介的第一重辩证法意义是指“联系的环节”,即一事物通过另一事物而与第三个事 物发生联系,它意在说明事物的普遍联系性质,每一个事物都可以是(联系另外两个事 物的)中介性的存在,在这里,可以看出,事物作为中介是两个事物之间的中介,它本身是外在于两个事物的第三个事物,而不是一事物内部的第三个组成部分,中介的第二 重辩证法意义是指“过渡的阶段”,即一事物向另一事物变化或过渡所经过的一个阶段 ,它意在说明事物的运动变化性质,这个过渡的阶段实际上是一个与在它之前和之后的 两个事物不同的新事物,只是这个新事物同时具备在它之前和之后的两个事物的某些特 征。在这里,可以看出,事物作为中介也是两个事物之间的中介,它本身是处在前后两 个事物之间的第三个事物,而不是一事物内部的第三个组成部分,中介的第三重辩证法 意义是指“转化的条件”,即一事物向另一事物转化时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它意在说明 事物的质变发展性质。我认为中介的这一重辩证法意义正是中介的本质。为什么呢?因 为此时的中介才与事物内部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发生了联系;正如发展是辩证法的本质而 发展又不能缺少条件一样,中介之“转化的条件”的特性就具有了关键的意义。在这里 ,可以看出,中介作为(转化的)条件,它实际上是一个事物,并且是更为明白地存在于 它要参与的那个事物之外的事物,而不是那一事物内部的相对于两个对立面的第三个组 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