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证法是一个始终得到高度重视的领域。但近 年来,其研究呈现出相对沉闷的局面。导致这种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辩证法的一些 基本的、前提性的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切实的澄清。在这些问题中,“辩证法的理论基础 ”无疑属于最重要者之一,这一点严重束缚着对它的研究取得有重大意义的突破。本文 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出发作出探讨,以期推动辩证法研究的深入。 一、人的存在与辩证法的理论基础 所谓辩证法的“理论基础”,就是指辩证法的“本体论根基”或“本体论载体”。它 意味着:辩证法在理论本性上是一种“本体性”的理论,离开其相应的本体论基础,辩 证法就将失去了其“真理内容”,成为任意化的形式化公式甚至概念游戏。 在马克思哲学之前,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代表辩证法的最高成就。在黑格尔看来,辩 证法是以绝对精神的辩证运动为“本体”和“真理内容”的“内涵逻辑”,因此,辩证 法的理论基础就是超感性的精神活动性。他说道:辩证法“就是在纯概念中的运动,— —是逻辑理念的运动”(黑格尔,1978年,第199页),而“概念才是真正在先的。事物 之所以是事物,全凭内在于事物并显示其自身于事物内的概念活动”,“概念世界”作 为绝对的“逻辑在先性”,构成了世界存在的理由:“逻辑思想是一切事物的自在自为 地存在着的根据”(同上,1980年,第85页),纯粹的概念王国作为一种自在自为的、独 立自因的力量,构成了世界的终极存在、终极解释和终极价值,因而也构成为辩证法本 体性的理论基础。 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虽然表现出超越传统形而上学独断性和僵化性的 强烈意向,但它仍受制于传统形而上学的理论范式,仍执着于对绝对同一性的、永恒在 场的超感性世界的追寻,人现实的生命存在被他的逻辑概念所虚化,本来是衍生的、“ 第二性”的存在反而成为了基础性、本体性的存在,用马克思的话来讲,就是“头足倒 置”了。 因此,对黑格尔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批判,就包含了两重动机,第一重动机是要从根 源处废黜概念辩证法和传统形而上学所共同膜拜的那个永恒在场的、绝对的、超感性的 本体论基础,以拯救概念辩证法的合理内核;第二重动机是要为辩证法寻求并确立一个 新的、坚实的本体论根基,并从此根基阐发辩证法的理论精神和思想内涵。如果说第一 重动机着眼于“摧毁”和“解构”,那么第二重动机便是着眼于“显现”和“重建”。 马克思的这种双重动机在如下著名论述中得到了最为集中的体现,他说道:“黑格尔 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的伟大 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 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因而,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 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3页) 这一论述包含几个至关重要的关节点:第一,“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是辩证法 最为基本的理论原则;第二,辩证法是“否定性”的辩证法,“否定性”构成了辩证法 的理论本性;第三,辩证法的理论贡献在于“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 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也就是说,辩证法的功绩在于提供了一 种理解人的“自我产生过程”的基本观点。第四,辩证法的这一贡献之所以可能,关键 在于“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 的结果”,抓住“劳动”的本质,把人理解为自己劳动实践活动的结果,是辩证法赖以 成立的前提。 通过对黑格尔的批判性改造,以感性实践活动取代了抽象的精神劳动,把现实的“人 的存在”确立为辩证法的真实根基,从而实现了辩证法的现代变革,这就是马克思在辩 证法史上所作出的最为根本的贡献。然而,十分可惜的是,在以往的辩证法研究中,由 于缺乏对此的充分自觉,人们常常在传统的、近代哲学的视野里来理解辩证法的理论基 础,或者把辩证法的理论基础归结为与人无关的“自然物质”,或者把辩证法的理论基 础归结为思存关系之中的“思维”及其活动性,从而将马克思辩证法的现代哲学意义深 深地掩蔽了起来。 二、实践作为人本源性的生存方式与“人的存在”的辩证特性 实践观点是马克思哲学首要的、基本的观点。“实践”所意指的乃是人“本源性”的 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实践”是一个与“人的存在”内在相关的生存论本体论概念: 实践活动作为人本源性的生存方式,以一种现实的方式展开着“人的存在”,使“人的 存在”所具有的辩证本性得以充分地揭示出来。只有这样理解,实践观点深刻的理论内 涵才能得到充分的显示,辩证法深层的理论基础也才能切实地被确立并彰显出来。 人是一种以实践活动作为自身本源性生存方式的存在者,这一点使人具有了独特的存 在特性:在实践活动中,“人的存在”决不是摆在那里的“现成存在者”,而是显示为 一种“生存”过程,显示为一个矛盾的否定性统一体,显示为一个不断生成的开放流动 过程,也就是说,在实践活动中,“人的存在”具有了“辩证”的本性。这种“辩证” 本性,决定了对它的把握,内在地要求一种与之相应的“辩证”的理论思维方式。 以实践活动作为人本源性的生存方式,“人的存在”的这种辩证本性典型地表现为: 1.“人的存在”具有“自相矛盾”、“二律背反”的悖论性质,这一点既体现在人与 世界的关系上,又体现在人内在的生命结构上。就人与世界关系而言,“人的存在”是 一个由多重矛盾关系构成的开放网络,其中交织着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既有确定区别 同时又否定性统一的复杂关系;就人内部生命结构而言,人的生命是一个由多重矛盾关 系相互渗透、相互交错的复杂系统,自然性与超自然性、有限性与无限性、自在与自为 、本能与智慧……,这些相互对立的两极性矛盾关系在人身上同在共存,共同构成人生 命的有机环节,人的生命不存在于任何一极,而存在于这些矛盾性环节的否定性统一之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