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对孩子的买卖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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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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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2
分类名称:家庭教育导读
复印期号:2002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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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沛县新城某小学三年级9岁的学生杨阳到学校附近的文具商店购买了两支玩具枪,价值189元。其父亲知道后立即与店主交涉,希望退回该玩具枪,遭到店主拒绝,理由是“买卖有效,概不退换”。店主的这种说法对吗?如果打官司谁能胜呢?

      孩子上学后,父母发现学校周围的小店对孩子有极大的吸引力,同时,他们也开始遭遇类似杨阳父亲的经历。比如孩子经不住学校周围小商小贩的诱惑,购买一些不合适的玩具或食物;比如有的孩子没有钱,商贩们先把东西赊销给他们,然后让孩子回家向家长要钱。这不仅给孩子增加了心理压力,也给家长教育孩子带来了困难。事后,家长一般会认为自己孩子拿了别人的东西,自然孩子是过错的一方。于是即便心里不高兴,也无可奈何地将钱补付给商贩。那么,家长这么做对吗?从传统道德角度讲,似乎是应该的、必须的。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家长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须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是否重大和商品数额等方面来认定。

      二三年级的孩子,大多10周岁以下,结合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就不难看出,这些孩子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行为均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他们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来实施。这些学生在小贩的诱惑下,实施的赊购或实际购买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均属无效民事行为。而该法第61条第1款还规定,在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依法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前,在校园周围的买卖行为中,商贩均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应该明确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其行为的对象——小学生所可能造成的结果。因此,商贩的行为带有明显的诱惑性,甚至欺骗性和不合法性。在这样的买卖过程中,商贩始终处于强者的地位,孩子则为弱势群体,因此,孩子是无过错的一方,而商贩在交易中带有明显的故意行为,是有过错的一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种交易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商贩承担。

      因此,家长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不仅保护了孩子,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还有利于净化社会环境,同时也给不法商贩敲响警钟:昧心钱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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