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王国君主制的伊斯兰特征

作 者:
王彤 

作者简介:
本文作者王彤,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 100006

原文出处:
世界历史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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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特阿拉伯王国诞生于伊斯兰教创始人穆罕默德的故乡、伊斯兰教的发祥地。沙特王国是全世界穆斯林的“精神祖国”,王国君主是“圣地的护主”,王国国旗上赫然写着:“万物非主,唯有真主。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因之,沙特王国君主制的伊斯兰特征似乎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沙特王国君主制的伊斯兰特征并非主要体现在表面。那么,其实质主要体现在哪里呢?进而,沙特王国君主制是否可称为伊斯兰君主制呢?笔者拜读过国内外学者有关伊斯兰与沙特王国政治的一些论述,见有国内学者认同沙特官方观点,称沙特王国君主制为伊斯兰君主制,窃以为似有不妥。

      笔者认为,沙特王国君主制的伊斯兰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沙特王权坚持政教联盟

      远自1744年,作为阿拉伯半岛东部德拉伊叶小酋长国埃米尔的穆罕默德·本·沙特与当时著名伊斯兰教改革家穆罕默德·本·阿卜杜·瓦哈卜协议:前者为后者传教提供保护与支持,后者为前者开疆扩土提供合法性论证,双方由此结成政教联盟。

      首先是沙特王权一直倚重与本家族祖先结盟的瓦哈卜教长的后裔谢赫家族子孙(注:谢赫:阿拉伯文原意之一为教长。瓦哈卜教长的后裔即以其教职为姓氏。)。

      沙特阿拉伯王国创建者阿卜杜·阿齐兹·本·阿卜杜·拉赫曼·费萨尔·沙特在20世纪初建立政权不久,便以大将风度,不计前嫌,恳请曾协助赖希德家族(1891年曾灭后沙特国)抵御沙特家族进攻的瓦哈卜后裔、著名宗教大师、也是自己童年时代启蒙老师的穆罕默德·本·阿卜杜·拉蒂夫·谢赫,请他再做自己的老师,并娶其爱女萨拉·苏黛尔为妻。沙特阿拉伯王国第三任国王费萨尔·本·阿卜杜·阿齐兹·沙特(1964—1975年在位)便是这段姻缘的结晶。

      王国建立70年来,历任国王都有一个习惯,在重大决策作出之前,先请来谢赫家族宗教权威,征询他们的意见。谢赫家族成员历来在王国宗教、司法、教育等领域担任要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沙特王国,宗教最高权威是大穆夫提(伊斯兰教法典说明官)。他充任国王的法律顾问,有权根据《古兰经》和圣训解释教法、教律,有权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有关司法方面的新问题提出法特瓦(法律意见)。这一重要官职非谢赫家族中通晓经、训,通晓各派教法学家法制学说的宗教权威莫属。虽然,1969年王国大穆夫提穆罕默德·本·易卜拉欣·谢赫辞世后,费萨尔国王于翌年设司法部,并相继成立高级欧莱玛会议和高级卡迪(宗教法官)会议,一度取代大穆夫提,但此一部、二“会议”仍以谢赫家族成员为首。且在1999年,法赫德·本·阿卜杜·阿齐兹·沙特国王(1982-今在位)重又任命了谢赫家族宗教权威阿卜杜·阿齐兹·本·阿卜杜拉·谢赫为王国大穆夫提。这表明在世纪之交新形势下,沙特王权对谢赫家族倚重有加,对政教联盟坚持不渝。

      其次是沙特王权注重发挥以谢赫家族为代表的欧莱玛阶层的作用。

      “欧莱玛”一词系阿拉伯文“阿里姆”的复数,本意为学者、有专门知识的人。“欧莱玛”作为专用名词是指精通《古兰经》经注学、圣训学、教法学,且掌握系统宗教知识的宗教学者,泛指有学问、有身份的伊斯兰教神职人员。公元8-9世纪,随着经注学、圣训学、教义学、教法学等宗教学科的形成,伊斯兰世界涌现出一个欧莱玛阶层。古代史上的欧莱玛主要靠个人的学识、品德及威望对社会施加影响,维护穆斯林的团结。18世纪中叶瓦哈卜与沙特家族结成政教联盟后,瓦哈比派欧莱玛队伍迅速壮大。后虽遭土耳其——埃及人重创,但由于现代沙特王国开国君主阿卜杜·阿齐兹礼贤下士,尊师重“教”,一支以谢赫家族为代表的欧莱玛队伍又重新崛起。至1980年代中期,沙特王国内得到官方承认的欧莱玛人数已不下万人,成了王国社会结构中的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殊阶层。

      作为上层神职人员,沙特阿拉伯欧莱玛的自身使命是,通过阐释并监督执行《古兰经》、圣训和瓦哈比教义捍卫王国伊斯兰传统的纯洁性,遏制背离伊斯兰精神的“异端”倾向,同时通过各种宣传途径,使世界上尽可能多的人了解、信仰伊斯兰教。沙特王室则需要欧莱玛为其内外政策从经、训中寻找理论根据,以证实其政权的合法性;借助欧莱玛用瓦哈比教义规范穆斯林的伦理道德和生活方式来维护社会治安,以增强其政权的稳定性;通过欧莱玛对外宣传伊斯兰教,来扩大沙特阿拉伯王国作为“伊斯兰盟主”的国际影响。

      阿卜杜·阿齐兹时期(1902—1953年),由于欧莱玛的价值观趋于保守,而国王(执政初期称埃米尔、素丹)锐意改革,双方争执时有发生。争执中,国王有时向欧莱玛作出有限度的妥协,但更多的是引经据典,论证自己的所作所为符合伊斯兰精神。其实,阿卜杜·阿齐兹是真正领会了伊斯兰的真谛,因为伊斯兰教是涉两世的宗教,穆罕默德鼓励穆斯林参与世俗生活,以“获得今世的报酬”(3∶145);创制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在伊斯兰教初期业已确立,穆罕默德及其四大哈里发都曾以创制之法判断、解答有关教法问题(注:参见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编委会编:《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4-115页。创制:阿拉伯文“伊智提哈德”的意译,原意为勤勉、努力,引申为创制或演绎,特指教法学权威依据《古兰经》文的基本精神,运用逻辑推理、比较、判断等方法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事物、新问题推断、演绎出与教法本意不悖的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虽说近代以来,学者们对是否有创制的权力看法不一,但二战后,在科学、技术日益昌明,不可逆转的新形势下,王国大多数欧莱玛还是逐渐悟出了前师、先例的道理所在,认识到,对《古兰经》、圣训,不但要理解其字面含义,更要领会其基本精神。他们且通过不断自我调整,逐渐接受了王室的现代化政策及自身在政教联盟中的附属地位。特别是20世纪60-70年代,一批批宗教院校毕业,获得博士学位的年轻人加入了欧莱玛行列,他们比其前辈较为务实、灵活,因而增加了欧莱玛阶层对现实社会的适应性。加之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国际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发展,国外许多逊尼派学者纷纷鼓吹弘扬伊斯兰教所固有的理性主义传统,用当代的观点重新解释以经、训为基础的教法基本原理,以恢复其活力。作为绝大多数属逊尼派的王国欧莱玛不可能不受其影响而变得更赋灵活性;何况沙特王国欧莱玛不像伊朗等国神职人员有其独立的资金来源。按照瓦哈比教义原则,欧莱玛不得将捐赠、宗教基金等转作生活费用,其生活来源基本是靠政府发放的薪俸;另一方面,随着沙特现代国家国力的强盛和国家职能的分化与扩大,许多宗教机构被纳入政府框架,宗教活动受到政府的控制与监督,需要政府提供条件与保护。这就迫使欧莱玛阶层不得不依赖沙特王权,成为沙特家族坚持政教联盟中可资利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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