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56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59-8095(2002)03-0035-06 近年来,我国历史学界十分注重对英国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的研究,对英国资本主义产生的政治条件、经济基础、社会因素等方面的问题尤为关注,而关于英国封建制度形成这类问题似乎已经成为老生常谈。西欧各国的封建制度都有采邑制这个主要的特点,并不表明各国封建制度的形式及其内容完全相同,更不表明其形成的方式是相同的。正是各国各具特质的封建制度,才决定了其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社会制度转型所走的道路和方式。因此,在深入进行西欧制度转型的研究过程中,比较各国封建制度的特质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而封建制度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则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一 从表面上看,英国封建制度确立的方式与西欧大陆很相似,即外来者的入侵引起了社会制度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似乎是“一个战役就解决了英国的命运”[1](P80);但实际上,任何一个社会制度的转型都不可能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必定有已经具备的社会历史条件。1066年诺曼人对英国的征服并不是社会形态完全不同的一个民族对另一民族的入侵,它没有像日耳曼人对西欧大陆的征服一样彻底地否定了原有的社会制度,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社会的大动荡,致使新的社会制度形成的过程持续了几个世纪;也不同于查理大帝对萨克森地区的武装占领,占领者以强制的军事手段改变当地的社会制度,引起强烈的反抗,迫使占领者所推行的政策使被征服民族有可能保存自己的习惯和传统。征服前的英国社会已经具有了封建化的因素,首先大地产已初具规模,土地所有制的变更必然要导致社会关系的演变,因土地的占有和使用而产生出来的政治上的依附性越来越强于原有的血缘亲族性,人身依附关系已经出现。但是,这种从占有土地而衍生出来的封建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还没有以法的形式确立下来,王国的立法机构仍在延袭氏族公民会议的形式,这就阻碍了封建王国政治的发展,是诺曼人的征服彻底铲除了盎格鲁—撒克逊王国体制中氏族制度的残余。 诺曼人的征服之所以能在极短的时间内,没有受多大阻力地就在英国确立了封建制度,是因为在英国和诺曼底这两个封建化程度有极大差异的社会中又有极类似的因素,使诺曼人可以顺利地将其社会制度引入英国。首先,英国和诺曼底公国的封建制度都是在氏族制度瓦解过程中出现的农村公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虽然早在公元1世纪时罗马帝国的军团就已经踏上了英伦三岛,将其列为帝国的一个行省,但是罗马帝国的奴隶制经济和政治对其的影响微乎甚微,帝国给予这个隔海相望的行省的政策是“自治”,因此氏族部落的社会形态得以长久持续下来。[2](P163—167)日耳曼人的武装大迁徙冲击了整个欧洲社会,导致了危机重重的罗马大帝国最终覆灭,欧洲的经济体系、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发生了全面的变革。与大陆以海相隔的不列颠也受到日耳曼人大迁徙的波及,然而由于闯入的撒克逊人和当地民族的社会形态几乎在同一发展水平上,因而不可能导致社会形态的变更,所产生的结果仅仅是一个氏族部落迁入另一个氏族部落的所在地区,建立了多个盎格鲁—撒克逊部落王国。齐思和先生在分析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社会性质时,以当时的法典为依据指出:“早期盎格鲁—撒克逊社会的基层组织是农村公社”,“农村公社因具有土地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二重性,这就决定了它的过渡性。……它可以向奴隶制过渡,也可以向封建制度过渡。”[3](P69,76)向封建制度过渡的重要条件一是大地产制,二是土地用益者对土地占有者的依附性。根据英国历史学家H.R.Loyn的研究,7世纪盎格鲁—撒克逊各部落王国社会中这两种倾向已经有所发展,农村公社开始转化为庄园,村镇的小贵族成为庄园生产的组织者。[4](P163—167) 8世纪丹麦人的入侵对英国社会的转变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首先,它加速了自由农民的分化。为赎买和平而征收的“丹麦金”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致使许多自由农破产,委身于那些可以给予他们维持最低生存条件的贵族。即使那些没有破产的自由农民也受战乱的威胁,迫切需要保护。能给予他们保护的是所在地区有军事实力的贵族,而提供给他们的保护都是有条件的,尽管这种条件还不是完全封建性质的,因为他们的人身是自由的,还有一定的政治权利;但是,被保护者对保护者的依附性已经很强,在政治上完全倾向或服从保护者。马克尧先生认为这种保护者与被保护者的关系就是封建人身关系的源头。[5](P17) 二 诺曼征服之前的英国社会是否已经封建化,这个问题一直是史学界探讨英国中世纪历史的一个焦点,而且把是否存在骑士制度看作是问题的关键。1891年,J.H.Round提出,是诺曼人的征服把骑士制度(Knight—Service)引入英国,这是英国封建制度的起点。4年后,他又著书进一步阐述了这个论点。[6]他的观点得到英国相当一批有影响的历史学家的赞同。F.M.Stenton认为,虽然征服前的英国社会已经有了大土地占有者,但是他们没有私人的城堡,没有为其服役的骑兵,因而没有产生采邑制的条件。[7](P215)M.Bloch在阐述这个问题之前先为封建制度下了定义,即:隶属的农民;附带服役的地产;特定的军事贵族掌握权力;联结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服从和保护的纽带;权力的分散——不可避免地造成的混乱。从这个定义来看,他认为征服前的英国尚没有完全具备这些因素。[8](P446)C.W.Hollister认为封建制度是以封地占有形式为基础的社会,在分封者和受封者之间存在着效忠和保护的关系,这是诺曼人征服前英国社会所缺少的。[9]R.A.Brown不否认征服前英国社会已经具有了封建因素,他把这些因素称之为前封建的(proto—feudal),同时他又强调英国还没有确立封建制度,因为它还缺少构成封建制度的4种要素:一是没有骑士制,这是由于英国人和丹麦人的战争主要是以海战的形式决定的;二是由于这种海战形式没有提供形成陪臣制的社会条件,也就是说没有在征战中形成特殊的军事贵族阶层;三是因为没有陪臣制也就没有给予这些军事贵族因服骑兵役而赐予的封地,没有实行采邑制;最后是缺少形成封建势力必需的城堡。[10](P34—37)这一派的观点以法兰克封建制度为模式分析英国封建制度的起源,过重地强调了政治统治形式和法律体系的社会因素,忽略了经济形态的社会因素。经济形态是政治统治和法律体系的基础,而后两者又是前者的体现,它们是相辅相成,互为作用的,抛开或忽略哪一个都是片面的。陪臣制是封建制度起源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它的形成和发展并不仅仅取决于进行战争的形式,而是在于在战争中统治权力的集中和加强。英国在同丹麦人的战争中实现了王国的统一,有了以国王为首的权力中心,以及以这个权力中心为中心的贵族统治集团,这个集权的重要基础是国家的经济命脉掌握在统治集团成员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