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3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3X(2002)03-0036-06 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已经过去了57年,但日本政府从来没有像像样样地认过罪。日本 不肯认罪,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日本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没有偿 付足够的战争赔款,没有尝到因发动侵略战争而破产的滋味。纵观日本历史,日本从战 争中得到的比失去的远远大得多,甜头大于苦头,使得日本失去了认罪感,并公然用否 认侵略历史来回报“以德报怨”的亚洲各国人民。 一 日本的战争赔偿大体上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投降初期的拆迁赔偿。 战败国的赔偿方式通常是:赔款、割地、实物抵。投降初期的日本就像个只剩条裤衩 的赌徒,无钱可赔,地不好割,只有一些机器设备。当时掌握对日赔偿主动权的美国选 择了实物赔偿(拆迁赔偿),实际是一种权宜之计。美国对日本实施拆迁赔偿的目的十分 清楚:通过拆迁日本工厂,削弱日本战争潜力,把日本的整体生产能力限制在1930年左 右的水平;让中国强大起来,同时又增强亚洲邻国的经济实力,以保证在远东重建均势 ,防止日本的扩张和重新发动战争,确保美国在远东的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和威胁。因此 ,“以赔偿的名义把日本的工厂分给各国”,留给日本的工业仅限于“为日本提供最低 限度的出口货,目的在于换取食品之类的必要的、经过批准的进口”。[1](P63)1945年 12月7日,美国公布了《日本赔偿即时实施计划》,主要内容是:其一,立即拆迁或摧 毁全部兵工厂和生产战争工具的工厂(海军舰船、飞机等工厂);其二,严格限制其他工 业生产能力。按这一构想,将要拆迁35~40万台机械设备(占日本全部机构设备的50%) 、20家造船厂中的全部设备、年产250万吨以上的炼钢能力(占当时日本炼钢能力的77%) 、50%以上的火力发电能力;只保留年产200万吨钢的能力,把金属加工能力限制在与钢 铁生产能力相称的水平上;商船不得超过5000吨,等等。[1](P61)该计划拆迁设备价值 24.66亿日元(1939年价格),是比较严厉的,的确能起到制裁日本的作用。1947年4月4 日,美国公布“临时赔偿指令”,规定提前拆迁“拆迁赔偿”数的30%。其中,中国得5 0%,菲律宾、荷兰、英国共得50%。 1947年夏秋,情况发生了变化:(1)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不断胜利,蒋介石政权风雨 飘摇,美国不得不重新调整其亚洲战略部署。(2)随着冷战格局的形成,美国把亚洲战 略重点从中国转移到日本,把日本绑在自己的战车上,使之成为远东的共产主义“防波 堤”。(3)美军占领日本后,每年要从国内拨款维持日本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准,到1950 年时,美国已补贴近20亿美元,增大了美国政府的财政负担,引起国内人民的普遍不满 。这些原因使美国开始改变对日政策,希望通过控制和扶持,把日本建成反苏反共的基 地。为此,美国修订了日本的赔偿计划,转而帮助恢复日本经济。1949年12月,美国宣 布,取消1947年4月颁布的“临时赔偿指令”,中止提前拆迁赔偿计划。从1948年1月“ 海康”号轮船运载1610吨机器设备驶往中国开始,到1950年5月向菲律宾运送最后一批 赔偿物资为止,“拆迁赔偿”仅拆走了18家陆海军兵工厂的16736件机械设备,仅占拆 迁计划的4.2~4.8%;实际拆迁价值约1.65亿日元,只占原计划的6.7%。对日本来说, 这点设备赔偿丝毫未伤筋骨,更没能尝到破产的滋味,也不像日本产业政策史研究所说 的:“将使日本产业益加陷入瘫痪状态,……无法摆脱经济崩溃的命运”。[2](P66) 1951年9月《旧金山对日和约》签署后,美国带头放弃了日本的战争赔偿。同时,英、 苏、荷、澳等国也在美国的动员下放弃了赔偿。美国远东政策的私利性使日本的赔偿变 得虎头蛇尾,不了了之。日本既没有破产,也没有认罪。受害国则失去了一次让日本赔 偿认罪的最佳时机。 第二阶段,对东南亚国家的协商性赔偿。 1953年,日本派出代表团出访东南亚谈判赔偿问题,目的是为打开与东南亚国家的僵 局,争取东南亚的商品市场、原料产地和投资场所。首相吉田茂曾一语道破天机:“因 为对方讨厌投资这个名词,所以,我们就用赔偿这个提法。就我们而言,完全是一种投 资”。[3](P51)这一阶段日本主要是与东南亚新独立国家印尼、菲律宾、缅甸、越南等 国磋商赔偿问题。同时,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中“赔偿要在维持日本经济能够生存下去的 范围内进行,不给日本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的条款上大做文章,把赔偿变成日本与索 赔国之间平等的“协商性赔偿”。由于赔偿的最佳时机已过,东南亚国家相对弱小,又 失去美方的支持,赔偿的主动权掌握在日本手中。日本对索赔国各个击破,谈判时斤斤 计较、讨价还价,受害国只得抱着得多少算多少的心态被动接受。日本以最少的代价完 成了这次赔偿。 缅甸曾向日本提出25亿美元的赔偿,后经反复蹉商,1954年9月,日本以资金、商品、 运输等劳务手段,提供2亿美元的赔偿;另外,以经济合作和合资企业的形式又提供了5 000万美元的有偿经济援助,支付期为10年。当时日方还表示以后日本与其他国家解决 赔偿时,视情况再给缅适当补偿。后来1959年日本与越南进行赔偿谈判时,日缅再开谈 判,决定以无偿援助的形式追加补偿。1963年日本以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在两年内对缅 提供了1.4亿美元的经济援助。日缅赔偿问题就此解决。 1956年5月,日本与菲律宾进行赔偿谈判。菲要求赔偿80亿美元,因有缅甸的“示范” ,最后日本以5.5亿美元赔偿(20年付清)、2000万美元的劳务赔偿和价值2.5亿美元的日 元长期贷款,结束了对菲律宾的赔偿问题。 越南曾提出赔偿20亿美元。1957年日本与南越达成协议,以开发计划方式赔偿3900万 美元(为期5年),以经济合作方式赠款750万美元,以帮助建化肥厂等开发款910万美元( 为期10年)。1975年越战结束后北越要求赔偿,日方以南越已得赔偿为由而拒绝,但以 经济复兴开发款方式无偿提供2360万美元的机械设备,至此,两国间赔偿问题划了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