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5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2)03-0001-16 站在21世纪的开端,我们或许有权利说中世纪西欧的政治是“封建”的:对被主流社 会所排斥的弱势人群——异端分子、犹太人和麻风病患者,中世纪的教会和国家进行过 严酷的迫害。历史地看,在西欧政治和法律制度成长的过程中,权力分散和社会濒临无 政府状态在中世纪早期对社会的发展和民众的权利极为不利,豪强凌辱弱小的问题难以 解决。社会经济史研究所谈论的农奴化或“封建化”,从政治制度史的角度观察,其实 就是国家的公共职能不发达、欠发展,中央政府无能力抑制地方势力,法律和法庭处在 一种分散和疲软的状态。11世纪以后这种情形有了改变,法制的逐步完善导致西欧社会 秩序的稳定,民众诉诸法庭求得正义的需要得到更好的保证。这是很健康的社会进步, 与当时文化思想领域理性主义的兴起有密切的关系。问题的另一方面是,社会政治总体 的进步伴随着一个邪恶阴影,那就是,主流社会为了强化自己的同一性而残酷无情地迫 害非主流社会,后者无疑处在弱势的地位。 阿贝拉尔在解释经院哲学的基本方法时说:“在教父众多作品里有许多看起来互相矛 盾和含糊不清的地方。我们尊重他们的权威,但是不应该因此就放弃我们自己追求真理 的努力。”“我斗胆根据我自己的思路收集了教父们的各种言论,并就其中似乎矛盾的 地方提出一些问题。希望这些问题能够启发初出茅庐读者探求真理的热情,让他们的思 维变得更敏锐。”“由于怀疑,我们认真地考察;通过考察,我们认知真理。”表面上 看起来,这些话语所蕴涵的精神与近代对人的理性的崇拜极其相似,实际上相去甚远。 在阿贝拉尔理性的审视和逻辑严密的推论后面,是《圣经》所启示的上帝权威和教皇所 代表的教会当局的权威。矛盾的、含混的神学观点的澄清最终要诉诸权威,人的理性成 为表述神的权威的手段,在此意义上,神恩并不扼杀理性和人性。信仰和理性的结合到 了12-13世纪将西欧基督教文化提升到了辉煌灿烂的境界,在神学、法学和艺术等领域 开放出人文主义的和理性主义的花朵,形成所谓的12世纪“文艺复兴”,法律和司法制 度的发达是其中最重要的政治成果之一。 理性所构筑的法律体系一旦整合了教会和国家的秩序,也就为社会对少数异己和越轨 分子的迫害铺平了道路。在教会里,教皇的至高无上地位使他成为正统教义的捍卫者。 教皇英诺森三世首次系统地界定了教皇的权威,为在教会政治中扩展和捍卫教皇的治权 提供了理论依据。他的核心思想是,教皇的权威是神圣的和绝顶的。首先,教皇是“基 督的代理人”,他不是在行使尘世的职权,而是在替上帝行使威权。英诺森在这里不是 抽象地谈论教皇的权威,而是在规范教皇与各地教们的关系:因为教皇的权力是神授的 ,他可以调动和罢免主教,命令他们清洗和镇压背离正统的异端。教皇本人当然也必须 维护基督教基本的教义和信条。12世纪的“文艺复兴”在法学之外也涵盖政治文化的其 他方面,亚里士多德哲学和政治学对神学家的影响尤其突出。托马斯·阿奎那吸收了亚 里士多德对国家和法律的观点,摆脱了奥古斯丁以原罪和堕落为支点的政治思想,提出 了适应时代的国家学说。在阿奎那看来,国家是上帝所创造的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是 上帝拯救计划的一部分。国家的重要功能是为了全社会的公益调节个人的行为,而这一 功能可以由统治全社会的公共人物来实施,他应该具有执法的强制权威。而法律,必须 是根据理性、为了公益,由握有全权的统治者制定和颁布的条令。以“公益”的名义, 阿奎那论证了个人意志必须屈从于国家权威:没有脱离整体的善的个人的善,单个人是 国家的一部分,如果他不参与和促进整体的善,也就是国家所象征的公益,他自己就不 可能是善的;如果整体没有善的部分,整体的善也不存在,因此说,如果公民没有德行 ,国家就不可能昌盛,公益就不可能得到保障。这种新的政治思想要求个人的行为和观 念与捍卫公益和维持公共秩序的国家保持一致,而当时世俗当局严厉镇压异端并以此求 得强行地实行思想的统一。为西欧正在兴起并延续到近代的不宽容和迫害成风的社会, 阿奎那以经院哲学为工具进行了精巧的书卷气的辩护: 为了全社会的福利,罪犯可以被处死。不过处死他的权力仅仅归属于全社会的统治者 ——他就像医生那样,因为受委托保护整个身体的健康而拥有切割掉感染病菌肢体的权 力。国家的统治者拥有保护公益的权威,只有他们,而不是任何私人,才有权力处死罪 犯。 国家的刑法由此起源。12世纪和13世纪西欧兴起的异端运动正好面对着国家权威成长 的这个阶段,统治者在扩大和巩固政府权力时不仅努力攫取垄断刑罚的权力,而且以国 家的名义强化对异己思想的侦察和禁止,甚至不惜以暴力的手段进行血腥镇压。民众和 王公贵族杀戮异端分子的狂热躁动,严格地说,不是一种自发的大众行为,在大多数情 况下是统治者所导演的。必须指出,站在主流社会的立场,刑法体制的发展是积极的, 也是建设稳定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之一。遗憾的是,异端分子、犹太人和麻风病患者成 为了这一历史进程的牺牲品。 英国国王亨利二世1166年发布的《克拉伦顿法》(Assize of Clarendon)包含有反异端 的内容,是西欧中世纪最早的国家反异端法令(第21条)。亨利是中世纪最早以国王的刑 事法庭作为工具成功地扩张王权的政治家。在《克拉伦顿法》中,亨利命令每百户出20 人,每个城镇出4人,分别组成各自的代表团(后来普通法“大陪审团”制度的前身), 在巡回到当地的国王法官面前汇报本地发生的罪行,并指出他们所怀疑的犯罪者,如果 隐瞒罪行不揭发,要被重重地罚款。法官然后做出是否将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逮捕、施 之以神判法的决定;经神判法证明无罪者,若名誉败坏,法官还是可以命令他永远离开 英国。地方社团的意见不再是决定性的了,神判法的结果可以被忽视,逐渐演变成拷问 嫌疑人的酷刑。国家对刑事犯罪的司法权得到确立,政府机构由此得到完善,国王的权 威从而得到提升。无独有偶,亨利在以伸张国王法庭刑事审判权为途径加强国家社会控 制力度的同时,还在《克拉伦顿法》中制定了处分异端分子的条款,规定他们要受烙刑 和鞭刑,并禁止任何人与他们来往。国王的官吏四处搜查渡过英伦海峡而来的一小群卡 塔尔派,逮捕并囚禁他们,在由国王审判之后,又剥去他们上身的衣服,在众目睽睽之 下和一路鞭打之中赶出城去,让他们在冬天的寒冷中因为伤痛和冻饿而致死。据记载, 没有旁观者流露出一丝一毫的怜悯!国王在以全社会利益捍卫者的身份接管各个层次的 司法权,而异端分子恰恰被国王指认为国家的敌人、公益的破坏者,也就是全民的公敌 ,谁还敢同情?!谁会去接触?!他们的遭遇,正是国王对臣民发出的严厉警告:谁要向国 王的权威挑战,他就是颠覆国家、损坏社会公益,他活该被全社会所抛弃,而且谁与之 有染,谁就该遭受同样的下场。和法国、意大利的情形不同,英国在当时没有面临任何 异端运动的威胁,对外来的几个异端分子的激烈反应并不是过敏和歇斯底里,而是政治 和社会控制的需要。国王在看到异端问题以及教会对此的担忧和压制时,不仅仅是想到 自己作为基督徒的职责,还有别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