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19(2002)02-0099-04 雅典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形成,是古希腊史研究中的一个重大和热点的问题。前辈学者 的研究多集中于探讨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过程,以及雅典的经济基础对雅典民主政治的 形成的决定作用。本文则试图对雅典人的宗教与雅典民主政治形成间的关系进行考察。 一、宗教在雅典人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古人讲“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戎”,主要是指用暴力手段处理内外关系, 在国家形成阶段,用武于同族(内)的事并不多见,故“戎”多指对外。雅典人国家的产 生既“非常纯粹,没有受到任何外来的或内部的暴力干涉”,①(注:恩格斯:《家庭 、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15、110、112、113页。 )故不能高估“戎”在这个产生过程(同时也是奴隶制民主政治形成过程)中的作用。“ 祀”是用宗教手段处理内外关系,有学者尝称“最古宗教曾组成希腊家族,建立婚礼及 父权,制定亲属的次序,固定所有权及继承权。这个宗教,更扩大家族而组织成较大的 团体,是为邦。宗教管理,与管理家族相似,古代制度、法律既皆由宗教而出,则邦的 原则、信条、习俗、官职亦莫不出自彼。”②(注:古朗士著,李玄伯译:《希腊罗马 古代社会研究》,上海文艺出版社,1990年11月,据原商务印书馆初版本影印,第3、2 6、92、184、104页。)可见宗教在希腊(雅典)人的社会生活(包括政治生活)中确为“大 事”。 雅典人的宗教在雅典人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古希腊宗教在古希腊社会由家族→氏族→部落→邦的发展过程中打下了自己的烙印。 古希腊文的“家族”原意即为“环圣火旁者”,可见古希腊的家族“乃若干崇拜同一 圣火而祭祀同一祖先的人所组成的团体。”③(注:古朗士著,李玄伯译:《希腊罗马 古代社会研究》,上海文艺出版社,1990年11月,据原商务印书馆初版本影印,第3、2 6、92、184、104页。)由此而衍生出家族内部的权利分配,主祭火的人为家长,财产继 承也以能否继续祭圣火(即我国的“继香火”)为准则,故古希腊在家族时期是实行父家 长制的,人们团聚在祖先、家火之下。在家族中,家长以外还有余子和仆役,这些人处 于无权地位。 从家族到部落,经由家族联合的途径:由各家族长组成会议,形成氏族;由各氏族长 组成会议,形成部落。值得注意的是,部落、氏族的权威集于家长,各家族的其他成员 在部落、氏族中无法表达权利,他们的权利,例如在部落、氏族里作证、申诉等权,须 由其家长代为实现;同时,各家长对其家族内的成员有生杀予夺之权,部落、氏族不能 干涉。氏族、部落有共奉的神(一般是有人性的自然神),并且“无一居里(部落)不自有 祭台与保佑之神,礼节与性质与家中者相似。”④(注:古朗士著,李玄伯译:《希腊 罗马古代社会研究》,上海文艺出版社,1990年11月,据原商务印书馆初版本影印,第 3、26、92、184、104页。)这些都表明社会虽有进步,但其基本原则仍基于宗教。 至于城邦,据古朗士说:“邦根据宗教而建立,邦的组织等于教堂。”⑤(注:古朗士 著,李玄伯译:《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上海文艺出版社,1990年11月,据原商务 印书馆初版本影印,第3、26、92、184、104页。)每个城邦也同家族和部落一样,在庙 堂(如雅典的雅典娜神庙)的公共祭坛上燃烧着永恒的圣火,以象征本城建立者和英雄们 的神秘能力和永久的生命;公民们还定期在这个圣火前分享公餐。同在家族里父亲就是 祭司一样,各城的首长或执政官、“王”也是该城的大祭司。城邦的“王”,原意即是 邦火的执掌者,他维持邦火的不灭,主祭祀、祷告,主持公餐,他的权力和行为也都是 神所认可的。 总之,“试观人类经过的途程,最初家单独存在,人只知有家神,家之上后复组有居 里,并居里神;其后更成部落,及部落神;最末遂达于邦,而有主宰全邦之神。信仰的 等级即是社会的等级,古代宗教观念即社会发生与组织的主动。”⑥(注:古朗士著, 李玄伯译:《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上海文艺出版社,1990年11月,据原商务印书 馆初版本影印,第3、26、92、184、104页。) 宗教不仅发生了希腊社会,而且在古希腊城邦生活中发挥多种作用。 宗教分离了各城市。宗教的差别加剧了政治分离,由于各地区和民族各有其不同的崇 拜对象,因而导致了不同的节日和历法、不同的习惯和法律、不同的法院和裁判,甚至 不同的边界,因为界碑所定的不仅是社会的界限,同时也是神区的划分,这些都促成了 希腊城邦体制的形成。 只有那些有共同神灵的城市方能统一为整体,而各城市对当地的神祗及其权力都致以 更虔诚的尊敬,在城市内部,其中心和最高的地方也就是神殿所在地。 宗教亦生出公民权,参加祀神是一个公民的象征、权利和要求,事实上“公民”一词 在古希腊文中义为“始分神物”。⑦(注:参见古朗士书,第157页、162页、181页、22 2-225页。)雅典公民皆有与神共餐的权力与义务。在向神进行主供之日,全体公民都必 须参加,并在供奉仪式结束以后,分食供品。唯参加供奉且食贡餐者才是城邦的合法公 民,否则,在此后的一年里便不再被承认为城邦的公民,若想重新获得公民称号,则须 等到参加下一次供奉以后。不准参加类似宗教活动,被剥夺宗教权(即“放逐”)乃雅典 人最重之处罚。一位雅典诗人说:“命令说:他去罢,他永远不准再进庙内,任何公民 皆不准与他谈话,招待他,任何人皆不准他参加祷祭,或给他洗水。”法律说:“与同 饮食者、近之者,皆须祓除。”⑧(注:参见古朗士书,第157页、162页、181页、222- 2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