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交由谁负责?

——总统与国会的权力之争

作 者:
汪涛 

作者简介:
陕西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汪涛(1971—),男,江苏泰兴人,陕西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原文出处: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美国宪法没有对总统和国会的外交权限做出界定,这是总统和国会外交权力之争的根 源。总统和国会的权力争夺表现为,双方都在极力扩大自己权力的同时,指责对方“篡 夺”了自己的“合法”权力。通过争夺,双方的权力都大为增加,但在美国外交事务中 总统居主导地位。同时,他的权力又受到国会的制约,其大小由总统个人能力及其与国 会关系决定,还应视具体外交领域的不同而不同。从历史趋势看,总统的权力不断受到 削弱。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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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0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975(2002)01-0059-07

      美国外交的一个鲜明特色是其政策令出多门,不能对外“用一个声音说话”,突出表 现为总统和国会常常意见相左,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观点不一,互相争执,甚至各行其是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克林顿总统在全世界张罗,软硬兼施地 督促、诱导别国签订该条约,可他自己代表美国签署的这一条约却在国会参议院遭到了 否决。对此,人们不禁感到疑惑:到底谁对外代表美国,是总统还是国会?美国外交到 底“谁说了算”?

      一、美国宪法的规定

      美国宪法是美国政府机构建立及其权力划分的基础,它对总统和国会的外交权力分别 作了如下明文规定:①总统“根据或征得参议院之意见,并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 ,但须由该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之赞同”;“提名并根据或征得参议院之意见,并取得 其同意,任命大使、其他使节及领事……”;总统“将接见大使及其他使节”。国会“ 有权管制合众国同外国、各州间及与印第安部落间之贸易”;有权“界定并惩罚在公海 上所犯之海盗罪行与重罪行,以及违反国际公法之罪行”;有权“宣战,颁发捕押及报 复性扣押外国船只之许可证,制定陆上、海上俘获条例”。此外,宪法还分别赋予总统 和国会其他一些与外交有关的权力。其中,总统“是合众国陆、海军总司令,并统辖为合众国服役而征调之各州民兵”;有权“对触犯合众国之罪行颁布减缓与赦免令”。国会有权“征税以偿付国债,并供给合众国之共同防务与一般公共福利经费”;“征集陆军,并供给陆、海军之给养”;有权“规定征调民兵执行联邦法律、平息叛乱、抵御侵略之办法”,并“规定组织、武装与训练民兵,及可能征调为合众国服务之部分民团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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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①本文中的“外交权力”即是我国学者通常所谓的“外交决策权”,它包括制定和执 行外交政策的权力。文中所引美国宪法条文见Theodore J.Lowi and Benjamin Ginsber g,American Government:Freedom and Power.New York·London:W·W·Norton & Comp any,1996),p.A11—A29,作者参考《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 书馆1997年版)所附美国宪法汉语译文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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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规定有几个特点。首先,它把一些具体外交权力分别给了总统和国会,但却未明 确外交事务该由谁负责。实际上,宪法条文中只涉及一些非常具体的权力,根本就没有 出现“外交事务”或“外交权力”一词。从宪法看,总统似乎得到了代表国家的权力, 但他的权力又缺乏实质性的内容,而且还受国会的制约;国会倒是得到了事关国家生死 存亡的宣战和供给军队的权力,但总统又是总司令,对国家安全负责。因此,从宪法中 看不出它想要谁对外交负责。其次,宪法对这些具体外交权力的规定非常模糊,留有大 量空白,没有说明为何未对其他一些同样重要权力的归属做出规定。例如,宪法给了国 会宣战权,却没提媾和权;总统(经参议院同意)享有缔约权,却未见规定终止、废除或 暂停履行条约的权力。此外,宪法对诸如外交承认、宣布对外政策、与外国交往、保护 美国公民等权力均未做出规定,也没解释为何不对这些权力做出规定。第三,如果说宪 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可能一一列举所有外交权力,那既然它分别把一些外交 权交给了总统与国会,就该对二者间权力的界限和权力划分的原则做出规定,但宪法并 未明确这一原则。根据宪法,国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那么,外交权应属于 立法权,还是行政权?有人认为,外交权应分为外交立法权(制定外交政策)和外交执行 权(执行外交政策),两种权力分别归国会和总统。但这一观点显然与宪法条文不符:宪 法明文规定总统有签署国际协定与条约的权力,国会有征招军队的权力,而按这一观点 ,前者显然是立法行为,应属国会,后者是执行权,该归总统。

      总之,美国宪法对外交权力的划分是极不明确的。它只是把一些具体权力分别赋予了 国会和总统,但它既没进一步确定外交事务由谁负责,又未明确总统与国会的权力界限 ,这就为二者间的权力之争埋下了种子。美国政治学家爱德华·考文(Edwards Corwin) 说,宪法的这种安排实际上是在“邀请国会和总统为获得主导外交政策的权力而斗争” [1](P200)。

      二、总统与国会的权力之争

      正因为美国宪法的这一特点,“在合众国的历史上,总统和国会对外交权的争夺自始 至终都明显可见”[2](P79);“总统与国会之间的(外交)冲突成为美国政治制度史上历 时最久的冲突”[3](P231)。双方一面竭力扩大自己的外交发言权,一面指责对方“篡 夺”了自己的“合法”权力。扩大权力的主要方式是对宪法条文做出尽量宽泛的解释, 从中“派生”或“引申”出新的权力;在宪法未做限制的领域,则根据各自的理解和能 力自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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