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与严禁:闽粤地方对妇女出洋的反应(1860-1949年)

作 者:

作者简介:
范若兰,女,中山大学东南亚研究所副教授,博士。中山大学 东南亚研究所,广东 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华侨华人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近代中国出洋妇女90%来自闽粤地区,其中又以广府妇女、闽南妇女为最多,其次为客家妇女和潮汕妇女,而以海南妇女为最少。闽粤妇女移民模式可分为三种:依附型迁移、被动型迁移和主动型迁移。所谓依附型移民是指随着丈夫和家人迁移的妇女,被动型移民是指违背本人意愿、被拐卖出国的妇女,主动型移民则是自愿出洋谋生或留学的妇女。闽粤地方政府、地方士绅、宗族和家庭对不同身份妇女出洋反应不一,并采取了不同的防范措施,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伦理观念和经济利益的趋动下,闽粤地方对妇女出洋的推动或限制。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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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162(2002)03-0067-10

      中国妇女合法出洋始于1860年。在此之前,清政府厉行海禁,《大清律例》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一切官员及军人等,如有私自出洋经商者,或移往外洋海岛等,应照交通反叛律处斩立决。府县官员通同舞弊,或知情不举者,皆斩立决。”但19世纪后,在西方列强的强制和中国战争与贫困的挤压下,中国华南地区男子作为苦力和商人大量移居海外,1860年晚清政府被迫允许中国男女合法出洋,中国人移民海外进入高潮时期,[1]中国妇女也开始越来越多的走出国门,但无论在人数上不是在规模上,出洋妇女都比男子少得多。性别比例严重失调是近代中国人口国际迁移中的一个显著特点。

      近代中国人口国际迁移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移民以闽粤两省居多,相应的,中国出洋妇女也以闽粤两省为最多,几乎占出洋妇女的90%。其中又以广府妇女、闽南妇女为最多,其次为客家妇女和潮汕妇女,而以海南妇女为最少。闽粤妇女移民模式可分为三种:依附型迁移、被动型迁移和主动型迁移。所谓依附型移民是指随着丈夫和家人迁移的妇女,被动型移民是指违背本人意愿、被拐卖出国的妇女,主动型移民则是自愿出洋谋生或留学的妇女。闽南、潮汕和海南妇女多为依附型移民,广府妇女除依附型迁移外,多为主动和被动型移民,客家妇女多为依附和主动型移民。

      妇女出洋是对天朝体制的一大冲击,这一过程中引发的伦理冲击是前所未有的,妇女的传统角色和责任受到挑战,拐卖妇女和少女出洋为妓更是有辱国体、地方和宗族之举。闽粤地方政府、地方士绅、宗族和家庭对不同身份妇女出洋反应不一,并采取了不同的防范措施,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伦理观念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闽粤地方对妇女出洋的推动或限制。

      一

      在前近代社会,中国华南农村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以自给自足的传统农业为主,宗族势力较为强大。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资本主义和商品经济进入华南地区,自然经济开始解体,宗族势力弱化,而闽粤人口流动加剧(国内和海外)更进一步弱化了地方政府和宗族的控制力。

      1860年以前,从法理上说,晚清政府仍严禁国人出洋,但事实上早在19世纪初,外国一些私人机构就在中国的通商口岸建立招募苦力劳工的“猪仔馆”,与中国的人口贩子相勾结,从闽粤地区招募和拐贩大量苦力出洋做工,同时闽粤地区破产农民因本土贫困和天灾人祸,迫切需要出洋谋求新的生路。他们除到东南亚外,也开始进入澳大利亚、北美洲、拉丁美洲和非洲。[2]据不完全统计,1801-1850年,华工出国人数为32万,1851-1875年为51万多,1876-1900年为30万。[3]

      尽管中国男性已经走出国门,但妇女仍鲜有出洋者。虽然很多“清朝官员对拐卖男性华工出洋不闻不问,即使偶尔查禁,也是为了敲诈勒索”,[4]但他们对拐贩中国妇女出洋却不敢掉以轻心:一是因为按大清法律,对拐卖妇女之罪犯一向是严加惩处的。如康熙十六年正月颁布的法令规定:“凡诱取典卖或为妻妾等事,不分所诱良贱,已卖未卖,为首者立绞,为从者,旗人枷责,民人杖流。”[5]这是对国内拐卖妇女罪行所定之罪,对拐卖妇女出洋更是罪不容诛。二是中国妇女出洋不仅涉及到夷夏大防,而且牵涉到男女大防,因此对中国妇女与外国人接触可能产生的问题,清政府十分紧张和在意。道光年间,朝廷听说澳门夷人雇中国妇女“奸宿”,立即命两广总督邓廷桢调查此事。邓在道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1837年)的奏折中报告:“兹复细加查访,华夷妇女如常往来则有之,并无雇请奸宿情事。”尽管并无此类事情发生,他还是认为“奸情事涉暖昧,华夷之辩宜严,如妇女一任过从,疑似易现。”因此主张严禁中国妇女与夷妇来往,“贫民妇女仍与夷妇往来,或竟雇与奸宿者,即拘拿重治其罪。”[6]闽粤地区宗族也非常强调夫妇人伦,为了防止通奸,无论是民俗还是族规都强调对男女两性交往的范围加以严格限制,妇女的行为要严守规范。因此,在封建宗族制度的控制和清政府的严厉禁止下,当1860年以前中国男性开始移民海外时,中国妇女出洋的人数仍然微乎其微。

      妇女出洋的禁令最初是在广东被打破的。当晚清政府仍死守祖制时,广东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华工出洋和妇女出洋已为既成事实的情况下,(注:1857年英法联军占领广州,英人公开贴出招工启示,并鼓励华工携带眷属出洋,重利诱惑之下,终于有贫困的广东妇女随夫踏上漫漫出国路。1859年底英国船旋风号装载了369名华工前往英属西印度,属于家庭眷属的有89人,其中妇女40人,男童7人,女童4人,乳婴1人。温彻斯特致卜鲁斯文,广州,1859年。转引自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第二辑),中华书局1980年,第245页。)为打击日益猖獗的拐卖活动,广东巡抚承认华工出洋合法。(注:1859年4月9日,广东巡抚柏贵贴出告示,允许人民“任便与外人立约出洋”,同时严禁拐卖人口出洋。)咸丰十年(1860年)正月两广总督劳崇光拟出“外国招工章程十二条”,指出“各国如愿招工出洋,只可在地方官所准之处开设公所,接受情愿出洋之华民。”第五条涉及妇女出洋问题:“如有工人携眷来公所暂住,听候下船,一同前往外国,由公所外国人另设避静房屋,令一家居住,以示男女有别,不得混杂。”[7]这是中国官方第一次明确承认中国妇女可随家人迁居外国。晚清朝廷对广东地方官员自作主张十分不满,(注:咸丰皇帝在上谕中指出:“地方官果能严禁,亦不至如此肆行无忌,且以地方官惩办本地匪徒,与该夷毫无干涉,夷人亦无从饶舌,何以不行禁止,反而出示听其自卖……。”《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卷五十。)但在英法联军炮舰威胁下,有关华工的条款也列入1860年10月的中英北京《续增条约》和中法北京《续增条约》,两条约分别在第五款和第九款中规定“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眷,一并赴通商口岸,……毫无禁阻。”[8]自此,晚清政府被迫正式承认中国妇女出洋为合法,民国时期妇女的迁移权更得到法律上的肯定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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