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么是“范式”(paradigm,或译规范、典范)?其实这一概念的发明者库恩也从未给出明确的定义。从他对“范式”在科学革命中的作用的阐释,大致可理解为某一科学群体在一定时期内基本认同并在研究中加以遵循的学术基础和原则体系,它通常包括一门学科中被公认的某种理论、方法,共同的对事物的看法和共同的世界观。库恩认为,范式为科学共同体(科学工作者按同一规范组成的集体)所一致拥有,他们按照统一的规范从事科学研究活动,这就是科学。在从事科学研究中发现有些事实不能纳入共同体的范式内,就形成反常。反常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形成危机。在危机中逐渐产生了提出新范式的需要,于是开始了科学革命。科学的发展便是如此循环往复,以致无穷。 库恩有关“范式”的理论,虽然主要是对自然科学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归纳,但对人文社会科学(包括历史研究在内)同样具有指导意义。人文社会科学除各种各样的理论主张外,似乎也同样存在贯穿于各种理论之中,但又超脱于各种具体理论之上的研究“范式”。如有的研究者认为,政治史、文化史、社会史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是几种不同的研究范式。也有的研究者提出,近现代史研究中所谓“革命”模式、“现代化”模式、“国家—社会”模式等分析框架,就相当于库恩所说的“范式”。 尽管有的研究者主观上并不认可,但在史学研究中却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在使用某种范式或受到某种范式的制约,这乃是不争的事实。因为任何带有概括性质的科学研究,不可能凭空产生,总是要受某些理论的暗中制约,总是要建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理论思维的前提性和非空白性特征,决定了“范式”总是客观存在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范式”的转换?究竟存不存在范式的转换?范式转换对史学研究究竟有何实在的意义?应该说,这些才是史学从业者所关注的重点所在。 敝友杨念群教授在评论德里克关于中国近代史研究中现代化史学取代革命史学的“范式转换”时,提出相反的意见,认为“革命”模式与“现代化”模式之间不是范式转换的关系,“而是复杂的重叠关系,由于各自处理的对象和范围并不一致,怎么可能要求出现像自然科学那样的范式转换奇观呢”?他还进一步认为,“历史学可能根本就不存在自然科学意义上的‘范式转换’的可能性,因为我们无法满足库恩所规定的那种彻底性要求,即在放弃一个范式之前必得先证明其无效,或者既能解释支持旧范式的论据,又能说明用旧范式无力解释的论据”[1]。我想追问的是,如果真的根本就不存在“范式转换”的可能性,那么“范式”概念的运用对历史学究竟还有何实在的意义?库恩所强调的似乎恰恰是“范式转换”在科学革命中所起的作用,而不是范式本身。他认为,“一种规范(范式)经过革命向另一种规范逐步过渡,正是成熟科学的通常发展模式”[2]。虽然“自然科学”的范式与“社会科学”的范式有所区别,后者较之前者可能会具有更大的主观色彩,但这似乎并不能否定“社会科学”的范式之间仍存在哲学意义上的否定或扬弃基础上的“范式转换”,而这种范式转换是否也恰是社会科学认识不断走向进步的机制?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作为“新史学”出现的新社会史“绝不仅仅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而是一个史学新范式,一个取代传统史学的政治史范式的新范式”[3]。这里明显地发生了范式的转换。同理,我们似乎也可以认同德里克的假设,认为“革命”史学向“现代化”史学的转变也就是库恩似的“范式转换”,是一种史学认识的突破和升华,尽管它无法在史学中构成一个惟一或主导范式,也不可能完全彻底地否定先前的“革命”范式。其实,即使在自然科学中,也很难有如此彻底的完全否定。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固然是对牛顿经典物理学的否定或扬弃,但这并不意味着牛顿的古典理论已毫无价值,在一定的层次上和一定的范围内,它仍有自身的解释意义。 我始终认为,在将库恩的理论借用于历史研究中时,最适宜于“观其大要”,而不能拘泥于细节。这就是要认真去思考这一理论对于我们深化历史思维的启迪作用。而“范式转换”对史学研究的启迪作用,首先就在于对某些规范性认识的质疑。 黄宗智曾将中国经济史研究中解释框架的危机归结为“规范认识”的危机,提出:“所谓规范认识指的是那些为各种模式和理论,包括对立的模式和理论所共同承认的,不言自明的信念。”他认为,这才是库恩“范式”一词的真正涵义。在黄氏看来,规范信念和规范认识比起任何明白表述的模式和理论来,有着更为广泛、更为潜移默化的影响力。它们的影响还不仅仅在于引导人们去想什么,更在于不想什么。它们往往构成不同理论、模式间发生争议时共同的前提和出发点。但不幸的是恰恰是某些不言自明的共同前提和出发点似乎发生了危机,即规范认识的危机。危机主要来自于实证研究所揭露的一系列悖论现象。而悖论现象则是指那些现有规范信念认定有此无彼的对立现象在事实上的同时出现。黄氏所列举的悖论现象包括:商品化和经济不发展同时存在;城市发展与乡村过密化的同步发展;分散的自然经济与整合的市场并存;没有公民权力发展的公众领域的扩张;没有自由主义的规范主义法制,等等。[4] 尽管黄氏所揭示的若干悖论现象是否真的成立,在具体历史研究中已引起诸多争议,至今未有定论,但至少有一点黄氏可能是极富洞察力的,即对规范认识的质疑构成范式转换的前提,也是学术发展的动力。在目前对史学发展的种种束缚因素之中,最隐秘的可能便是某些看似科学实则不科学的常规性思维定式的潜在影响,它们往往表现为某些似乎毋须置疑、理所当然的规范性联想、暗示和推理,我在过去的一篇小文章中曾提到,“中国近代史研究中使用得颇为频仍的‘洋务派’、‘改良派’、‘买办阶级’等概念便带有某种规范性、暗示性的否定价值评判在内。历史人物一旦与这些概念沾上边,往往就成为灰色的乃至反面的历史人物,批判有余而肯定不足;反之,对待像太平天国、义和团运动这类来自下层的农民运动,则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要去寻找和论证其革命性、进步性”[5]。我至今仍坚持这种看法,并进一步认识到这与史学研究中狭隘的政治史范式不无关系,也是我们必须突破这种范式而实现研究范式转换的理由所在。随之而起的现代化研究范式虽然不能完全包容革命史范式,但在从更大的时空范围考虑近代社会的演变,获得某些更具中性的历史认识上,毕竟体现了史学思维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