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2)08-0108-06 建构以国民为主体的国民国家,是梁启超在探索近代民族国家重建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思想。从这一思想的立论理据来看,主要是受到近代启蒙思想家卢梭民约论的影响和启迪。鉴于以往学术界对此问题所作的专门研究尚不多见,本文拟略加论析,祈识者不吝赐正。 一、梁启超对卢梭民约论的认知 梁启超对西方社会政治学说的了解可追溯至甲午前后。自1890年购阅《瀛环志略》,“始知五大洲各国”(注:《三十自述》,《饮冰室文集》(下称《文集》)之十一,第16页,《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本。)后,他便注意广泛搜阅西书。至1896年撰《西学书目表》时,梁启超寓目的西书已达300多种,其中不乏史志、官制、学制、法律等“西政诸书”。(注:李国俊编《梁启超著述系年》,复旦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33页。)通过这些著作,他对近代西方“政学”有了初步的了解。 戊戌政变后,梁启超流亡日本,读“畴昔未见之籍”,探“畴昔所未穷之理”,(注:《论学日本文之益》,《文集》之四,第80页。)对西方政学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其中,卢梭的民约论是他接触最早、受影响最深的一种社会政治学说。1899年,他在《清议报》上撰文,明确表示:“欧洲近世医国之国手,不下数十家。吾视其方最适于今日之中国者,其惟卢梭先生之《民约论》。”(注:《自由书·破坏主义》,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98-99页。)同年,在赴檀香山游历途中,他又赋诗将卢梭与另一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一起誉为“孕育新世纪”的“先河”。(注:《壮别二十六首》,《文集》之四十五(下),第7页。)1901年,梁启超撰《卢梭学案》(下称《学案》),在《清议报》上连载,向国人介绍卢梭学说。在这篇文章中,他不仅将深奥费解的《民约论》阐释得主旨明确,通透易解,而且还在文后按语中盛赞卢梭的学说“精义入神,盛水不漏”。1902年,他将此文改题为《民约论巨子卢梭之学说》,在《新民丛报》上转载。同年,上海广智书局出版《近世欧洲四大政治学说》一书时,他又将该文收入其中。可见,梁启超对卢梭学说是何等推崇。当时的留日学生,对于梁氏崇信卢梭,几乎尽人皆知,有人甚至直呼他为卢梭。(注:1902年春,马君武作《壬寅春送梁任公之美洲》一诗,其中就有“春风别卢骚”之句。参见莫世祥编《马君武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399页。) 事实上,如果我们以卢梭所著《社会契约论》为学理依据,将《卢梭学案》作为“文本”,加以检视的话,便可大致梳理出梁启超对卢梭学说的认知。 在《学案》中,梁启超首先介绍了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他认为卢梭关于人们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订立契约而结成共同体,从而形成国家的思想,建基于人人“皆有平等之自由权”的观念之上,实际上是从“立国之理义”方面阐明了国家的起源问题。“要而论之,则民约者,必人人自由,人人平等,苟使有君王与臣庶之别,则无论由于君王之威力,由于臣民之好意,皆悖于事理者也。”(注:《卢梭学案》,《文集》之六,第100页。本节下引出于此文者,不具注。)为了揭示社会契约思想中蕴涵的自由之精义,梁启超还反复从责任伦理和道德伦理两方面申论了卢梭关于自由权不可放弃的观点。他指出,“自由者,凡百权之本也,凡百责任之原也”,人若无自由权,则“善恶皆非己出,是人而非人也”。 当然,作为一位有敏锐洞察力的思想家,梁启超也发现卢梭社会契约思想的内在矛盾。在卢梭看来,国家的建立以订约者的权利转让为基础,个人愈是毫无保留地献给整体,国家就愈完美。为此,他要求赋予国家以“普遍的强制性力量”,(注: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修订版,第41页。)以卫护其作为契约共同体的“统一性”与权威。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个人通过契约而转让的权利是有限度的,“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整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而国家也“决不能给臣民以任何一种对于集体毫无用处的约束”。(注: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修订版,第42页。)这样,卢梭在理论的逻辑周延性方面必然难以自洽。对此,梁启超一针见血地指出,卢梭谈民约,始以保护个人自由为起点,后论及共同体,反而重国家而轻个人,将人民等同为国家之“附庸”,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在他看来,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之所以有缺憾,是因为他深受古希腊罗马政治学说的影响,以致各种“以国为重”的“旧主义”,“往来于胸中,拂之不去”。显然,在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威之间,梁启超更注重前者。 立基于民约思想之上,卢梭提出了著名的主权在民说。对这一思想,梁启超同样颇为推崇。他引述卢梭的观点说,在契约未立之前,个人的主权与自由权合为一体;及契约达成后,则主权由个人之手转归为众人之“公意”。所谓“公意”,是指全体国民共同一致的自由意志。与那种由“一时之私意”聚合而成、以“私利”为目的的“众意”不同,“公意”“必常以公益为目的”,所以能赋予国家主权以生命和意志。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具有不可让渡与不可分割两个基本特点。近代西方国家的体制建构,之所以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正是为了保证主权时时能完整地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使之合于一而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