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039(2002)02-0069-05 一、从观望到积极投入 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上层要求清廷实行立宪政治的呼声,在1904年的日俄战争开始后,日趋活跃。日俄之战普遍地被视为立宪与专制的战争。此时,在清廷内部也开始出现了主张立宪的官员。1904年春,清廷驻外公使孙宝琦等人率先奏请“仿英德日本之制,定为立宪政体之国”[1]。1904年7月,资产阶级立宪派首脑人物为得到清廷的实力人物支持立宪,特函袁世凯。张謇希望袁世凯效法日本的伊藤、板垣诸人出来主持立宪。时袁世凯并未步孙宝琦等人的后尘,故复函张謇:“倘须缓以俟时,”[2]表现出观望的态度。 随着日俄战争的结束,清廷内部持立宪之观点者也逐渐增多。袁世凯此时开始投入了立宪运动。1905年7月2日,袁世凯与张之洞、周馥联衔奏请清廷于12年后实行立宪政体,并请派大臣出洋考察外国政体。“因袁世凯等之奏请立宪”,清廷“遂宣谕允之”并“先派亲贵分赴各国考察政治”[3]。7月16日,载泽、端方、戴鸿慈等五大臣受诏准备出洋考察外国政体。1906年初,为给出洋考政大臣筹措考察经费,袁世凯表示愿“由关内外铁路余利项下拨银十万两”,以资出洋考政大臣考察外国政治。 1906年7月,五大臣回国复命。袁世凯早已等候迎接。他们“归至天津,世凯劳以酒,曰:‘此行劳苦,将何以报命?’皆愕然莫会其意。世凯出疏稿示之,曰:‘我筹之久矣,此宜可用。’遂上之。”[4]在此可以看到,袁世凯在五大臣回国之前,就已在筹划立宪事宜,并为五大臣准备好了关于立宪的奏疏,后来五大臣的上奏的奏疏,多为袁世凯捉刀代庖之作。 资产阶级立宪派所致力追求的君主立宪政体就是要“实行国会制度,建立责任政府”[5]。建立责任内阁又是立宪政体的关键之举。立宪派认为改良政治组织就是要开国会,建责任内阁。梁启超就明确指出:“改良政治组织者奈何,曰国会而已矣,责任内阁而已。”[6]认为“今日之恶果,皆政府艺之,改造政府则恶根拔,而恶果遂取次以消除矣”[7]。设国会,建内阁,将意味着现存政治结构的动摇。作为在野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提出这样的政治要求是必然的,它反映出资产阶级出于切身利益,需要谋得本阶级政治权益的思想。然而,作为一个在朝的封建大官僚,在其他大官僚还未提出这种主张的情况下,率先提出设国会、建责任内阁的主张,就不能不说是较为激进的举动。袁氏面奏西太后改官制,建内阁,之后又提出筹备开议院的主张,这使他在客观上成为了资产阶级立宪派在朝廷的代言人,立宪派所要求的东西,袁世凯能在朝廷内率先提出,这无疑对立宪运动起到了促进作用,有助于立宪主张在朝廷内部扩散,逐渐影响其它封建官僚,以逐渐扫除立宪的障碍。后来清廷成立的官制编制馆中的官制起草委员也都是袁之亲信,都在袁之授意下编定新官制。袁世凯率先提出改革官制,设立国会,组织责任内阁,在朝廷内产生了巨大反响,表现出他对立宪的积极态度。 袁世凯在提出设责任内阁,准备建国会的同时,还重申了办理地方自治,以预备立宪的主张。1906年8月29日,天津知府凌福彭和金邦平在袁世凯的授意之下,开办了天津自治局。初等地方自治是立宪派的要求。张謇就强调:“立宪之基础,首在地方自治。”[8]自治局设立后,袁世凯命令道:“此次试办地方自治为从前未有之事,凡在官绅务必和衷共济,一秉大公,以为全省模范。”[9]并表示“期以三年一律告成”。袁世凯在天津的自治运动是卓有成效的。 1906年清王朝改革中央官制,将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地方则由直隶先行试办。袁世凯则先择于天津府天津县试办。虽然天津试行司法改革,只具形式的变化,但是在几千年的专制史上,毕竟发生了一点新的变化,它表明资本主义的司法制度已开始了对封建专制司法制度的侵蚀。 1906年9月1日,清王朝表示预备立宪。9月2日,又谕派载泽、世续、那桐、崇庆、袁世凯共同厘定新官制,并命端方、张之洞、周馥、岑春煊等派员来京随同参议,由奕勋、孙家鼐、瞿鸿机总习核定。9月6日,官制编制馆宣告成立。袁之亲信被委派为起草委员。 清王朝在颁布预备立宪诏谕后,立宪派人一片欢呼。张謇欣然致函袁世凯,深表赞赏:“朝廷宣布立宪之诏,流闻海内,公之功烈,昭然为揭月而行。而十三日以前,与十三日以后,公之苦心毅力,如水之归壑,折而必东。下走独心喻之,亿万年宗社之福,四百兆人民之命,系公是赖。”[10]张謇的笔墨,可能有过誉之处,但是,毕竟反映了袁世凯在一定程度上,对清廷取预备立宪态度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东方杂志》也载文对袁世凯的作用予以了肯定[11]。 1908年,张謇、郑孝胥等人组织的“预备立宪公会”,要求清廷公布立宪年限。袁世凯随之奏请清廷限年立宪,从速办理,表示支持“预备立宪公会”的要求。 袁要求限期立宪的态度,与清王朝拖延立宪的态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清廷宣示预备立宪之初,就已明确表示宣布预备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12]过数年后,待规模初具,再议立宪实行的日期。直到1908年在立宪派要求速开国会的呼声不断增高的压力下,清廷才勉强表示以九年为预备期。随着立宪请愿运动的继续发展,1909年清廷又表示在宣统五年(1913年)兑现。到了宣统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即将爆发前不久,清廷看到革命危机四伏,才迫不得已宣布设立内阁,以示立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