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与义和团运动

——以“持平办理”方针为中心

作 者:

作者简介:
戚其章(1925-),男,山东威海人,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山东省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山东 济南 250002

原文出处:
齐鲁学刊

内容提要:

为处理“教案”,清政府很早就提出了“持平办理”的方针,但在不平等条约的束缚下,处于弱势地位并只图苟安的清政府根本不可能做到“持平办理”。从清政府制定“持平办理”方针到执行不力以致失败,从另行出台“区分匪会”政策到降谕召募拳众,反映出民教交涉案件之所以逐渐发展为义和团运动,完全是一个规律性演进的历史过程。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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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02)01-0011-08

      在中国近代,民教交涉案件(统称“教案”)频繁发生,乃是一种特有的历史现象。其数量之多,影响之大,是世界历史所仅见的。对于此类案件,清政府很早就确定了“持平办理”的方针。但是,问题并未因此而得到解决,反而愈演愈烈,终至酿成一场轰轰烈烈的义和团运动。“持平办理”方针为何未能奏效?其症结又在哪里?这是需要认真探讨的。

      一

      民教交涉案件之所以层见迭出,频繁发生,从根本上说来是西方列强对中国实行侵略政策的产物。先是进行军事侵略,继之以宗教侵略,即凭借坚船利炮打开闭关锁国的中国大门之后,再靠军事威胁和外交讹诈双管齐下,以强行向中国推广西方宗教。

      鸦片战争后,英、法等列强先后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为西方传教士来华传教寻求法律保障便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根据这些条约,西方传教士享有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租地建房和永久居住权。就是说,西方传教士在五处通商口岸可以建造礼拜堂,并且自由往来游历。再由于条约规定外国人享有治外法权,西方传教士自然可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所以尽管起初还不允许传教士入内地违禁传教,但即使传教士潜入内地违禁传教,中国地方官员也无权加以处置。这样,自然要导致西方传教士大量涌入中国,同时也使深入中国内地的传教士享有了更大的行动自由。从此,民教交涉案件便在全国各地接二连三地发生。其中,比较典型的民教交涉案件有三起,即1847年的青浦教案、1852年的定海教案和1856年的西林教案。列强早就对限制内地传教的规定极为不满,欲废之而未能得逞,恰逢西林教案中法国传教士马赖被杀之机,法国遂以此为借口,同英国一起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

      经过第二次鸦片战争,民教交涉案件不但未能减少,反而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增加。因为1858年清政府与英、法等国订立《天津条约》时,被迫取消了禁止传教士潜入内地传教的规定,而添上了传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的条款。更有甚者,当1860年中法订立《北京条约》时,法国人从中捣鬼,私自在条约的中译本中加上了“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的话。对于法国方面的欺骗伎俩,愚味颟顸的清朝谈判官员竟毫无觉察,致使这一可耻的外交骗局长期未被戮穿。这样一来,西方教会的权益极度扩张,不仅其传教范围扩展到全国所有内地,而且有权在任何地方建造教堂,以作为传教士从事教会活动的中心和据点。这便为列强的宗教侵略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正由于此,自兹以降,民教交涉之案不仅数量大增,而且几遍及全国各省,从而引发了反洋教斗争的蜂起。

      面对此等局面,清政府颇感棘手,一时难以措置。到1861年冬,发生了两件事,迫使清政府不得不速做决断。其一,是法国公使哥士耆致函总理衙门称:“有山西教民段振会,因租种荒地,业主意欲加增租钱,该教民不愿加租,自定交纳钱粮数目,请为代求总理衙门行文山西巡抚转饬照办。”其二,是山西巡抚英桂来文,内称:“有传教士梁鑫明、副安当,每以民间琐事前来干预,致奉教与不奉教之人讦讼不休,且擅定条约,不准奉教人摊派演戏酬神钱文,并有只出无异端之钱等语。”经总理衙门亲王大臣们详议,认为教会方面的这两项请求易生流弊,难以允准。因为“各省地丁钱粮,自有定额,岂容该教民擅自定数?今段振会辄敢悬定,显系恃教妄为。推其弊之所极,则霸地抗粮,其势亦将不免”。再者,“查演戏酬神,乡社常规,例所不禁,乃该教士欲令奉教者概不摊派,且斥不奉教者为异端,是显分奉教与不奉教者为两类,其奉教者,必因此倚恃教众欺侮良民,而不奉教者亦必因此轻视教民,不肯相下。为地方官者,又或以甫定条约,惟恐滋生事端,遂一切以迁就了事,则奉教者之计愈得,而不奉教者之心愈不能甘”。总理衙门亲王大臣门之忧心忡忡并非无因,由于传教士之挑拨,民教矛盾日益突出,必须早定妥善处置之策。于是12月1日上奏:“应请旨饬下各省督抚,于凡交涉天主教事件,务须谆饬各该地方官查明根由,斟酌事势,持平办理。”3日奉上谕:“著照所请,嗣后各该地方官于凡交涉习教事件,务须查明根由,持平办理。如习教者果系安分守己,谨饬自爱,则同系中国赤子,自应与不习教者一体抚字,不必因习教而有所刻求。倘或依恃教民,不守本分,干预别项公私事条,或至作奸犯科,霸地抗租,欺侮良民,则不独为中国之莠民,亦即系伊教中之败类,断难宽贷,必应照例治罪,决不能因习教而少从宽假。各该地方官务当事事公平,分别办理,以示抚绥善良之至意。”[1](P203-205)这是清政府第一次以正式上谕形式宣示对民教交涉事件的重视,并明确提出了“持平办理”的方针。

      二

      清政府所确定的“持平办理”方针,按其本意而言,是要求各省官员在处理民教交涉案件时,无论平民教民,要一视同仁,不厚此薄彼,所谓“事事公平”也。这一原则无疑是完全正确的。对此,传教士也好,外国公使也好,都很难提出任何疑义。但是,上谕中对“持平办理”方针未做具体的阐述,虽然驳回了由教民“自定交纳钱粮数目”的无理要求,却回避了传教士“不准奉教人摊派演戏酬神钱文”的问题而不置一词,这便为伺机扩张势力的教会提供了一个绝好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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