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87(2002)01-0018-13 康有为一向被视作维新运动的领袖和戊戌变法的核心人物,但是这种观点在近些年不断遭到质疑。例如胡绳先生在他的名著《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一书中说:在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并不实行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的路线,而采纳的是洋务派的路线,他想“依靠张之洞等洋务派,利用维新派”,实行一定程度的变法。(注:胡绳:《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第678、69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1982年。)而邝兆江先生则沿着胡绳的思路,写了一篇“重新评估康作为戊戌变法核心人物的历史形象”的论文,条分缕析,“揭露”康有为并非变法的核心人物,认为“他对新政的贡献仅见于当时颁下的部分变法上谕”。(注:邝兆江:《戊戌变法前后的康有为》,《历史研究》1996年第5期。以下凡引此文,不再注出。)如果这两位的观点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康有为就不能算是戊戌变法的核心人物了,而如果他不是核心人物,那么一向被认为是康有为为首的资产阶级维新派发动的戊戌变法还具有资产阶级性质吗?抑或它仅仅是洋务运动的扩大而已?显然,对康有为个人在戊戌变法中作用的评价,已关系到对戊戌变法整体性质的评价问题,所以有深入讨论的必要。 一、康有为是戊戌变法的核心人物 胡绳和邝兆江都举出光绪皇帝并不全部接受康有为的变法建议的实例,说明光绪皇帝在变法时并不听从康有为的,邝兆江并且仔细考察了康有为所上奏折(包括其代拟的奏折)与光绪皇帝颁布的新政上谕之间的关系,指出戊戌新政“来自多源,绝非康有为一派所能垄断”,康“对新政的贡献仅见于当时颁下的部分变法上谕”,从而断定康有为并非戊戌变法的核心人物。 这两位的研究方法,其实并不新鲜,早在戊戌变法失败后就有人用过了。那时有个叫梁鼎芬的,时为湖广总督张之洞的幕僚,他写了一篇《康有为事实》,就是通过分析康有为与新政上谕之间的关系来说明朝廷的变法是由慈禧太后、光绪皇帝主持,由中外公忠王大臣奏请举办,而与康有为无大关系,康有为不过“侥幸得名”。梁的文章写于光绪二十四年(1998)十月,署名“中国士民公启”,是向驻华使团散发的,目的是使外国人认清那个刚刚因变法失败而逃亡海外的康有为的“真面目”,使他不能在国外避难。文中列出康有为三十二条“罪状”和“劣行”,多为不实之词,但有一条即第三十条写得比较严肃,兹照录如下: 康有为自称此次变法者为维新党,且自名曰党魁,中外报馆不察,群以变法推之,可谓侥幸得名。各省士民不服此议论,诚以中国采用西法,不自今日始,更不自康有为始。我皇太后垂帘听政,先后二十余年,如京师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同文馆,又派出使各国大臣、出洋学生,南北洋设制造局、招商局,福建设船政局,开平设煤矿局诸大政,皆内外公忠王大臣相时奏请举办,都蒙皇太后俞允。中国变法之勇之善,无逾我皇太后者。我皇上禀训承志,亲政以来,若铁路、海军、电线、邮政、银元,各省洋操,各省武备学堂,各省制造局,各省矿务局,此我皇上变法之实政,亦皆内外忠正王大臣相时奏请举办,都蒙皇上俞允。凡此在康有为未言变法以前之事。即谕令新政,京师大学堂,御史王鹏运奏请特旨派孙燮臣协揆家鼐办理;经济特科,翰林编修严修奏请;变科举奏,张孝达制府之洞、陈右铭中丞宝箴合同奏请。孙、张、陈三公皆恶康有为之为人。孙公则见于请劾康有为《孔子改制考》书板之疏。由此言之,岂得云变法维新出自康有为一人之言哉!又岂得以变法维新归之于康有为一家之学哉!(注:梁鼎芬:《康有为事实》,见汤志钧《乘桴新获》,第69页,江苏古籍出版社,南京,1990年。汤先生注本件录自日本外务省档案《各国内政关系杂纂》支那之部。) 梁鼎芬这里所述都是事实,似乎也可以揭破康有为“核心”说。 但是梁鼎芬显然不了解戊戌变法的意义,也就不能正确理解维新派及其党魁康有为在变法中何以起到核心作用。 戊戌变法的意义主要不在于那些新政诏令上,那些新政诏令,无论出于康有为的建议,还是出于其他臣工的建议,都没有什么特别新鲜之处,大体不出洋务范畴。诚如邝文所说“戊戌朝政的兴革如变科举、裁冗官、办教育、兴实业,其实反映不少当时上书言事者的共同意愿”。所以那些新政诏令能得到清廷大员李鸿章、张之洞等的赞成,也得到慈禧太后的认可。康有为对这些新政诏令并不看重,认为它们不过是“琐碎拾遗,终无当也”,他主张变法“须自制度法律先为改定”,“先开制度局而变法律”(注:《康南海自编年谱》,《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4册,第159、145页,神州国光社,上海,1953年。)。即是说要在政治制度层面进行变革。 本来康有为是主张“设议郎”、“开国会”的,他在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1898年1月)所上第五书中明确建议“自兹国事付国会议行……采择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注:《上清帝第五书》,《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2册,第194页。)。在这次上书后不久,王大臣奉旨在总理衙门会见他,询问变法事宜,又有旨令他条陈所见,他认为自己已受到朝廷重视,于是在应诏而上的第六书中暂时放弃开国会的建议,而代之以开制度局,以便使包括他自己在内的维新人士能够比较容易地进入变法决策机构中。这道书上于光绪二十四年(1898)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