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6.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1)06-0105-06 震惊中外的义和团运动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在各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外关系方面,更是影响巨大,列强束缚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体系,由此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同时,它鼓舞了中华民族的反帝斗争,成为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废除不平等条约斗争历程中的重要一环。 一 在近代中国,任何一次中外冲突都会导致新的不平等条约,义和团运动亦不例外。它的失败,对现存的不平等条约体系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 一方面,西方列强将不平等条约的绳索扯得更紧了,使得这一对中国行使“准统治权”的特权制度更为完备,更为严密。 义和团运动被镇压之后,清政府与德、奥、比、美、西、英、法、意、日、荷、俄等11国签订了《辛丑条约》,并根据《辛丑条约》又与英、美、日分别订立了通商续约。这些条约,尤其是《辛丑条约》的签订,大大发展了不平等条约制度体系,将其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在中国近代的不平等条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这个新阶段,列强由攫取条约特权进而对中国实施全面控制,在政治、经济、军事、思想等方面加强了对华奴役,这是半殖民地最为突出的特征,亦是《辛丑条约》最基本的特征。 追溯不平等条约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从《南京条约》到《辛丑条约》之前,列强从中国攫取了各种各样的特权。诸如领事裁判权、通商口岸和租界、最惠国待遇、协定关税、海关行政、内河航行、宗教和教育、租借地和势力范围,以及路、矿和工业投资等等,从政治经济到思想文化,应有尽有,已基本上建立了一个条约制度的体系。通过这一体系,列强获得了极大的利益,并希望永久保持这些特权。但是,在中国社会内部,不论是统治阶级还是下层劳动群众,均不甘处于被奴役的地位,“亟思自强以与欧人抗也”。[1](P240)义和团运动正表现了这种民族精神,统治阶级在这场运动中,也表现出不那么驯从的意向。因此,对列强来说,需要加强对整个中国的全面控制,以及“找个借口以进一步侵占中国的主权”。义和团运动的失败,为它们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会。俄国某政治家在议和之时即表露其处理中国的主张说:“若此大簇之人民,非轻易胜也……此实非容易得之机也。吾人得此难得之好机,宜勿轻易失之。必设法使之不能复振,庶无虑有死灰复燃之一日,则黄种从此可衰。然此方策将何出,最妙则莫如置支那于列国共治之下,政权兵权财权,皆掌之自我白人,长此支那可无反侧之虑。”[2]在处置中国的《辛丑条约》中,列强们虽然没有如同这位俄国政治家所设想的,将政权兵权财权均掌于白人手中,但却予以严密控制,在相当程度上施行了这一“最妙”之策。 一是将列强“共治”中国的在华机关——各国使馆变成一个“国中之国”,以便更有效地、毫无顾忌地控驭中国。列强以使馆遭到攻打为借口,在条约第七款规定:“大清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民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亦可自行防卫。”“中国国家应允,诸国分应自主,常留兵队,分保使馆”。[3](P1006)这一规定,严重违反了国际法。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是国际法的一个准则。欧洲也曾实行过对使馆所在的整个区域实行豁免的特权制度,但到18世纪“这种特权就完全消灭了”[4](P249),已不为国际法所认可。列强现在不仅将这一特权制度强加于中国,而且还扩大了这一特权的范围。它们可以在这一区域驻军,行使管理权,并不准华人在界内居住,使这块中国领土变成了一个各国共管的袖珍小国。 这是一种新的类型的“国中之国”,“此辱虽突厥朝鲜所不能堪”。[1](P201)较之租界和租借地,更进一步剥夺和限制了中国的领土主权。而且,如李大钊所说,使馆区成了中国的“太上政府”。[5](P5)通过在中国心脏部位所建立的这个“太上政府”,列强“压制中国权力”,加强了对中国内政、外交的压迫和干涉,以及对中国政局的操纵。与此相应,列强又强迫清政府改革总理衙门和觐见礼仪,“其如何变通之处,由诸大国酌定,中国照允施行”。[3](P981)它们提出将其改为“外务部”,“冠于六部之首”,“应有大臣一员独承其责”,实行首长制,对其编制待遇均作了要求[6](P1123-1125),随后正式规定于《辛丑条约》中。三十年来争执未定的觐见礼仪,也按照它们的愿望作了改变,成为一项条约特权。通过条约来改变一个国家的国家机构,这不仅在中国不平等条约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而且在世界外交史上也是罕见的。正是通过对中国外交机构的这一“手术”,外务部的地位在各中央机构中显居首要。列强的驻华使馆可以更加便利地强迫中国接受它们的侵略要求,更加直接地干涉中国政治,而不用担心“转致需时”。 二是扩大在华驻军的特权,建立控制中国京师的军事通道,限制中国的防御能力。同样以义和团攻打使馆,杀害外侨为托辞,列强在《辛丑条约》规定:“大清国国家应允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中国国家应允,由诸国分应主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虞。”[3](P1006-1007)其驻军处所为北京-天津-山海关一线的12个站点,即黄村、郎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保、唐山、滦州、昌黎、秦皇岛、山海关。同时,通过该约和其他约章,列强还对中国在此线的军事防御作了严格限制。一是不准在“北河口、秦皇岛、山海关军处埋设不论何项海防之物”。二是限制中国军队在沿线驻扎,“禁止华兵距驻扎天津之军队二十华里内前进或屯扎”。[7](P6)在铁路沿线30公里以内,“中国不论如何,不得再增设备兵”,不论何时“在大沽及闩洲上所驻中国兵舰不得逾二艘以上”。[8](P62)三是中国不能在天津设防,不仅防御工事必须拆毁,被损坏的城垣亦不准重修。[7](p6)此外,二年内禁止中国输入军火暨专为制造军火各种器料,“嗣后如诸国以为有仍应续禁之处”,则“将二年之限续展”[3](P1004-1005)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