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及民国时期华北村庄中的乡地制

——以河北获鹿县为例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怀印,1964年生,助教授。美国密苏里大学(哥伦比亚)历史系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晚清及民国时期河北省获鹿县的乡地,属半官方人员,由村民轮任,负责催征或代垫粮银及地方治安等事务。这种以村民集合体为特色的乡地制在获鹿一带流行,与当地相对稳定的生态环境、以自耕农为主体的社会结构及宗族纽带相对牢固等因素密切相关。乡地制使当地的权力关系格局,既区别于华北多数地方涣散无力的自耕农社会,又不同于华南强大的士绅、宗族统治,应视做这一时期国家与乡村关系的第三种形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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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将主要依据河北省获鹿县晚清及民国时期的地方档案资料(现藏于河北省档案馆),探讨当地村级行政及税收组织的实际运转情况,以及乡村社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并就此请教于方家、同行。

      一 问题的提出

      早先一代学者有关晚清以来乡村基层组织的研究,在资料来源上,多依靠《皇朝文献通考》一类的官方文献、地方志书,或私人笔记、文集等。20世纪60年代初,萧公权曾指出此类资料的不可靠之处,认为其中“多含官僚文人的偏执、虚伪、粗心,或大而化之”(注:Kung-chuan Hsiao,Rural China: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60,pp.51-53.)。萧氏本身的研究,在史料上也并无新的突破。不过,经过他的细心梳理,加之同时代其他学者的努力,人们对清初以来用于地方控制的一套官方制度(包括基层社会治安方面的保甲制和税收方面的里甲制)的实际执行情况及其中的弊端,已可以窥见大体的轮廓。例如,萧公权及瞿同祖的研究均显示,无论保甲制还是里甲制,在实际施行中,皆因时因地而异。但到18世纪早期,此类官方制度在不少地方已趋于式微(注:Kung-chuan Hsiao,ibid,Chapter 3; T'ung-tsu Ch'ü,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2,pp.202-203,300.)。代之而起的是各种非正规做法。在村一级或村之上,乃出现名目不一的半官方人员,承担以前保甲、里甲的职能。官方文献常称此类人员为乡保、地方、乡地、保正或地保。

      尽管这类非正式人员在乡村基层行政管理中至关重要,早一辈学者对他们在地方上所扮演的实际角色,并不十分清楚(注:其主要原因,据萧公权称,乃在有关乡村日常生活第一手资料之极不易得。在萧氏看来,“帝制时代中国乡村的居民,多目不识丁。他们的生息劳作,并不能引起士大夫的兴趣,当然也就不会留下什么记载。那些关心‘民瘼’的官僚士绅,也只是泛泛而谈,并未具体描绘乡间生活的真实状况”(前引书,51页)。)。不过,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研究者大都肯定,清代中后期的所谓地方、地保一类人物,均是由当地村社提名,再经县衙门任命,负责本地与地方治安、税收相关的事务。至于这些地方和地保是如何具体选拔和委任的,其详情便不得而知。对于他们与本地村社之间的关系,也是众说纷纭。例如,萧公权和佐伯富均认为,地保主要是对提名其担任此职的地方民众负责,而非对县衙门负责。因此,地保在当地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与其说是政府的代理人,倒不如说是地方民众利益的代表者(注:Kung-chuan Hsiao,ibid,pp.69-72;佐伯富:《清代の乡约地保について》,《东方学》28卷(1964年),91-119页。)。也有学者不同意此说,认为地方只不过是由县衙门任命,并直接对其负责的乡间代理人。但此说纯系依据官方条文,并无实证材料加以支持(注:John R.Watt,The District Magistrate in Late Imperial China,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2,p.190.国内较早的研究中,亦有学者笼统地认为,清代的里正、保正人员,系“由地方上的富户、地主充当”,“是清朝封建政权的基层组织……反映了封建后期的国家机器对人民群众的控制越来越严密了”(戴逸主编《简明清史》1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279-280页)。)。还有学者利用晚清总理衙门档案,在对19世纪后期福建地方官府处理本地教案的过程做了一番研究后,提出富有弹性的看法。据称,地保一职在当地村社中的实际作为,乃取决于地方绅士与官府之间的势力平衡。地保在基层管理中的重要性,固然远胜于衙役,甚或先前的里甲、保甲。但是,乡间的权势人物,亦会利用地保,当做官府与本地村社之间的中介人物,起上传下达的作用,避免自己出头露面,直接跟官府打交道(注:Alan Richard Sweeten,"The Ti-pao's Role in Local Government as Seenin Fukien Christian'cases',1863-1869",Ch'ing-shih wen-t'i,Dec.1976,3.6,pp.1-25.)。换言之,地保既听命于官府,又受到地方士绅的操纵。

      晚近的研究有所突破。黄宗智在研究19世纪冀东宝坻县衙门档案的基础上发现,当地最基层的半官方行政人员,是管辖多达20个村的乡保。此类乡保,多由当地有名望的人物提名,经县衙门批准后充任,负责督促所辖乡众按时纳粮,并在限期过后为欠税户垫封。由于乡保吃力不讨好,村社中的权势人物很少愿意充当此职,而是提名普通村民担任,自己在幕后控制。乡保实际上成了官府与地方精英间的缓冲(注: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和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237页。)。王福明同样利用宝坻档案,并佐之直隶各县志书,对乡保的选任情况,做了更为深入、系统的考察。他的结论基本印证了黄宗智先前的发现(注:参见从翰香主编《近代冀鲁豫乡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1章。另有学者认为,保甲执事的选举之权,“掌握在地主士绅手中,并尽可能动员地主中最有财力、声望之人出任”。同时,“也有不少乡绅不乐于亲身任职,只在背后操纵,物色代理人,干预左右地方事务”(华立《清代保甲制度简论》,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编《清史研究集》6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104、116页)。)。

      上述东西方学者的努力,有力推进了学术界对19世纪中国乡村基层行政的认识。需要注意的是,清代后期的地方治安网络及税收制度,各地差异较大。即便在直隶一省之内,亦是如此。以京津一线以北的冀东地区为例,当地历史上天灾频仍,土地贫瘠,农作物收成低,村庄组织松散。而保定以南,以石家庄为中心的冀中南地区,位处山麓平原,长期以来井灌发达,旱涝之灾远少于冀东。这里经济作物(尤其棉花)种植普遍,农业生产率较高。由于居民生活相对稳定和长期生息繁衍,单姓或只有一两个大姓的村落分布普遍,村庄组织紧密,村民凝聚力强。此一自然及人文生态上的差异,必然反映到基层社会控制组织上。如何理解在不同的自然环境、社会生态及权力结构中所孕育的村社内部组织结构、不成文的惯例与准则,以及由此所显现的国家与乡村关系之地区性差异,将是我们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再者,我们至今仍不甚清楚,晚清以来,国家权力是如何渗透到乡村一级,与最基层的社会组织和利益结构相互作用,从而形成扎根当地的政府控制机制。早先的研究,主要依靠官方文献,因此只能提供清代以来地方治安和征税制度历史沿革的概貌,而无法描绘这些制度在村庄内部的实际运作情形。有关冀东乡保的新近研究,在资料及研究深度上,比从前均有突破。但乡保本身是一个管辖多达20来个村的半官方人员,在单个的村庄中,其影响力十分有限。而我们目前对乡保的了解,仍只限于地方显要的保举过程,乡保的身份背景,及其在地方上的大致职能。至于基层行政及税收制度在村庄内部的实际运作情形,包括半官方人员的具体产生过程,此类人物在村社中的实际角色,以及村民交纳税款的具体办法及其有效程度,仍有待进一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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