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与变革:近代中国企业官利制度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荫贵,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836

原文出处:
近代史研究

内容提要:

官利制度是近代中国股份制企业中独具特色的分配方式。它与西方股份制企业制度引进中国相伴而生,是经过变革而又适应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一种经济制度。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环境条件、中国近代资本市场的高利贷性质和中国悠久的商事习惯,是导致其产生和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其本身利弊共生,但却适应当时的社会。正是这些独具特色的事物,给后人认识近代中国国情提供了极好的途径。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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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中国,是一个中西相撞、变动剧烈而又新旧杂陈的时代。其中,经济领域中的变动尤为明显。1872年,当轮船招商局在上海成立营运时,它同时也标志着一种中国历史上未曾出现过的、面向社会“招股集资”、“合众力以成”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近代股份制企业在中国开始出现。此后,这种从“泰西”引进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中国逐渐得到了推广。但引人注目的是,像许多别的向西方学习和从西方引进的事物一样,它在中国出现时,同样也打上了中国式的“印痕”,出现了与西方股份制企业不同的“变革”。在利益分配方面实行的官利制度,就是这种“变革”的典型一例。

      关于官利,以往在对中国近代企业制度和民族资本企业进行研究的论著中时有涉及,但关注点大多集中于该制度对企业负担的增加和对民族资本积累的影响。也有专文对晚清时期的官利制度、官利制度与中国公司筹资等问题进行过探讨。(注:邹进文、姚会元:《近代股份制的“中国特色”之一——试论清末股份企业的“官利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张忠民:《近代中国公司制度中的“官制”与公司资本筹集》,《改革》1998年第3期。)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该制度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延续70多年的状况进行全面考察,重点分析中国社会中导致其产生、普遍存在和延续,也就是导致其产生“变革”的种种因素。希望这种分析,能够从一个侧面加深我们对产生这种制度的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认识。

      一、近代中国普遍存在官利制

      一般来说,股份公司面向社会招股集资兴办企业时,购买企业股票的股东和企业之间形成的是风险共同承担、利益共同分享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利益分配时的体现,是股息视当年利润的多少而定,盈利多则分红多,盈利少则分红少,股息率视利润的多少而上下浮动,并不固定。但是,近代中国存在的官利分配制度,却与这种一般股份制企业的分配方式不同。

      “官利”,又称“官息”,也称“正息”、“股息”、“股利”,与“余利”、“红利”对应称呼。它的特点在于:其一,不管是谁,只要购买了企业的股票成为股东,就享有从该企业获取固定利率——官利的权利,而不管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如何。其二,这种固定的官利利率一般以年利计算。其利率虽因企业情况和行业领域不同而有差异,但大体19世纪七八十年代是年利1分,清末一般在8厘,20世纪二三十年代降低到6厘。因为必须支付官利,所以企业年终结账,不是从利润中提分红利,而是先派官利,然后结算营业利益。不足,即谓之亏损;有余,则再分红利(红利在这里被称为余利或直称红利)。其三,只要股东交付股金,官利即开始计算。虽工厂尚未建成开工,铁路尚未建成通车,官利也需支付。由于企业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也需支付官利,所以常常“以股本给官利”,或“借本以给官利”。(注:张謇:《大生崇明分厂十年事述》,《张謇全集》第3卷“实业”,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209页。)由于官利具有这些性质,所以股东对公司而言就不仅仅是投资人,而且还是债权人。股票也不仅仅是投资证券,而是同时兼有公司债券的性质。

      从现有史料中,笔者尚未找到近代中国为何实行官利分配方式的说明,也没有找到解释“官利”之所以称为“官利”的史料。但是,官利分配方式一般都明确刊载于企业章程,甚至某些企业有股票上也有明确刊载,而企业章程在清代需经南北洋大臣审查批准,重要企业甚至需经皇帝御准,民国时期同样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笔者由此推测,“官利”的意思就是“经过官方审查批准的利率”之意,目的是要向外界公开宣布,这种利率受官方法律保护,是正式和有保障的,以便于增强社会信用,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实现招揽社会资金兴办企业的目的。

      显然,这种官利制度与西方股份制企业实行的股息视利润多少而定的分配方式有着明显的不同,但它却是整个近代中国股份制企业中普遍实行的分配制度。

      据笔者接触的史料,1872年成立的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轮船招商局首开官利分配制度之先例,此后这种制度便一直在中国的股份制企业中广泛存在,甚至在1947年出版的《中国股票年鉴》中收录的相当部分企业中,仍可找到实行官利制度的明确记载。也就是说,这种与西方股份制企业分配方式不同的官利制度,至少在中国存在了75年之久。(注:之所以说“至少”,是根据常理推断,1947年至1949年之间这种制度仍会延续,但因暂无史料证明,因此称“至少”。)

      轮船招商局在其发行的股票上明确刊载“当经本局议定,招集股银壹百万两,分作千股,每股银壹千两,先收银五百两,每年壹分生息”的字样。(注:交通部财务会计司、中国交通会计学会组织编写:《招商局会计史》,人民交通出版社1994年版,第187页。)次年招商局的第一届账略结算中,就有“所有股本,概发官利,长年一分,此外所有盈余,仅二千一百余两,故无从酌提花红”的记载。第六届账略中对前六届官利的派分有“总共六年已派利六分,与开办章程相符”的总结。1882年招商局决定增加资本,“乃决定再招股本银一百万两,合成二百万两股本”。增招资本的办法是:“凡旧股一股得再入一股股本,限光绪八年年底交清,仍按交银之日起计算官利。再第九届发官利一分,余利一分、旧股东附新股者除此次官利余利不收外,只需再找出银八十两,便可领百两股票一纸。”(注:《国民政府清查整理招商局委员会报告书》及《新报》,转引自聂宝璋《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1辑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972、975-977页。)

      自“招商局开其端”(注:《中国股份极宜整顿说》,1883年10月21日《申报》。)后,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中国逐渐得到了认可和推广,19世纪80年代前后开始,这种股份制企业数量明显增多。(注:参见拙文《近代上海证券市场上股票买卖的三次高潮》,《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3期。)从当时留存下来的文献看,绝大多数企业的招股章程和发行的股票中都有关于官利的明确记载。如开平矿务局招商章程的第6条中有“即将每年所得利息,先提官利一分,后提办事者花红二成,其余八成仍按股均分”的规定。(注: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630页。)《申报》1883年1月14日刊登的《徐州利国矿务招商章程》中,关于分配股息的第4条中有内容几乎完全相同的规定:“每届一年结算一次,先提官利壹分,下余花红银两,以二成酬劳办事诸人,八成按股均分。”上海机器织布局招商章程中有“股本宜提官利也。今集股四十万两,官利照禀定章程周年一分起息,每年共计九八规银肆万两”的规定。山东登州铅矿的招商章程中有“收银之日起,先行派分庄息,俟熔炼发售之后,长年官利一分,并找足以前庄息不敷一分之官利”(注:《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辑下册,第1044、1121页。)的规定。上海平准股票公司的章程中同样规定“本公司股本官利议定长年一分”(注:《上海平准股票公司叙及章程》,1882年9月27-28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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