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T73/77.62(3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1)03-0124-09 田兴恕这个人在晚清军政人物中是很有特点的,这不仅因为他在镇压各类人民起义中“战功卓著”以至二十四岁便身膺疆寄[1],更因为他在贵阳教案中,以及事后处理中所做出的一系列令清廷上下颇感头疼的举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对这样一个历史人物,半个世纪以来竟未有一篇专论发表。[2]为此,本文试图将田兴恕作为一面镜子,借评价清政府在办理教案过程中对田兴恕的处置来折射出咸同之交晚清时局中的若干微妙变化。 一 贵阳教案是青岩教案和开州教案的合称。青岩教案发生在咸丰十一年六月(1861年7月),当时青岩地方团务道赵畏三捕杀了四名中国籍天主教信徒;开州教案发生在同治元年正月(1862年2月),当时开州知州戴鹿芝捕杀了四名天主教中国籍信徒和一名法国传教士。两次教案的幕后主使都是当时的贵州提督田兴恕。 中法之间关于贵阳教案的交涉早在青岩教案发生后不久就开始了,但却迟至1865年3月,前后耗时三年多才最终议结。教案久拖未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法之间在如何处理田兴恕的问题上分歧过大。法国方面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要求处死田兴恕,而清政府却始终坚持“只许赔偿,不能抵罪。”[3]最后在总理衙门和法国公使“争执数年,几于舌敝唇焦”[4]之后,田兴恕终于被免去一死,发配新疆。其实联系当时中外时局,清政府保田兴恕是必然的,因为这不仅牵涉到“国体”,更关系到“人心”。 关于“国体”,奕訢在交涉中曾向法国公使有过这样的解释:“查中国之例,杀人者低,此谓平民而言。倘系大臣,非罪大恶极,交九卿详议佥同,虽我历朝大皇帝,亦不敢恃九重之威福而遽加杀戮。”[5]也就是说,对朝廷大臣的生杀之权是极神圣的权力,是皇朝威严的象征,是绝不能操于外国人之手的。然而这种对外的解释却并不能掩示住在对外战争再次失利的阴影下清政府对中外交涉的茫然与恐慌。奕訴在教案议结后所上的一份奏折中道出了其中的隐忧,即如果杀了田兴恕,那么“在该革员(指田兴恕——引者)虽属罪所应得,而在外国视之,似以曾任提督大员,为外国传教士拟抵,于国家体制,实属关系非轻。”[6]奕訢因此而忧心忡忡。然而,清朝权力中枢的这种隐忧其实早已呈现在所谓“人心”问题之中了。 关于“人心”问题,曾经多次参劾过田兴恕的御史华祝三的态度很能说明问题。他声称:“田兴恕不堪造就,虽不足惜,然固朝廷一品大员也,按国法以治之则可;顺夷情以杀之则大不可。”[7]对此,他的一番议论也颇能反映出当时皇朝绝大多数官员的心态:“窥该夷人心,不过借田兴恕一事,以尝试耳。若不杜其奸谋,一经迁就,将来该夷睚眦必报,有加无己,势必由提镇而及于督抚,由督抚而及于部堂,由部堂而及于王公。得步进步,朝廷又将何以处之。……总之,朝廷生杀予夺之权,操之自上,王公大臣尚且不得干豫,设令夷人得以藉端主持,则国事不可问,而后患将不可言矣!”[8]由此可见,在保田兴恕的问题上,当时的清政府可谓上下一心,只是与奕訢的忧虑稍有不同的是,大多数官员的忧虑生出的更多的却是愤慨。这一点可以从贵阳教案发生的前后时局看出来。 贵阳教案不是孤立发生的,在其前后还发生了南昌教案、衡州教案、昭通教案等几次比较大的教案,在这些教案中,地方官府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南昌教案中,地方官府对群众打教坐视不管;衡州教案中,地方官府积极鼓动群众打教;昭通教案中,打教的竟是昭通镇总兵的儿子。同治元年闰八月(1862年10月),法国驻华公使哥士耄把大大小小一大堆地方官告到了总理衙门奕訴那里,“今贵州田兴恕、戴鹿芝、赵畏三等,湖南冯昆,江西沈葆桢、夏子春、徐士章等,云南潘制军、福镇台及夏知府、董知县皆非无知小民,实系贵国股肱重臣、地方长吏,乃竟显背和约,蔑弃礼义,不知善遇远人。”[9]可见,像田兴恕这样的仇教官员在当时也不是孤立存在的。田兴恕在贵阳教案中的出格表现可以看作是弥漫在整个官僚士大夫阶层中的对洋人、洋教不满情绪的一次不可避免的发泄。咸同之交的晚清,对外战争再次失利,不平等条约再次签订,天朝尊严再次严重受损,一种整体的失落感因此笼罩在整个皇朝官僚士大夫的心头之上。而此时在华的西方宗教势力却极度兴奋,内地的洋教士们迫不及待地向所在地的官府炫耀他们在新条约中新获的权利,并要求立即予以承认。洋教士们过分张扬的意态极大地刺激了清朝地方官员,在这些地方官员看来,洋教正在挑战他们在地方上的不可动摇的权威。在这一时期的奏折中充斥着各级地方官对传教士干预地方公务的抱怨之词。在这抱怨声中,反洋教意识很快便成为整个帝国大部分官僚潜在的一种共同意识。这潜在的共同意识不仅未因田兴恕制造了贵阳教案而有丝毫淡化,却反而因此获得了一个展示其巨大声势的机会,它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19世纪60年代中外教案此起彼伏的时局景观。 但是由于1858年,1860年清政府先后同西方列强分别签订了《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两个条约都增加了“传教宽容条款”,这就保证了西方传教士可以合法地深入中国内地传教。而贵阳教案的发生,距条约的签订相隔不过一年时间,因此负责交涉的总理衙门在谈判过程中一直显得非常被动。即便田兴恕可免一死,但要对外有所交待,田兴恕仍然免不了要受到重惩。而如果田兴恕仅因犯了洋教而受到重惩,仍然会伤害到“国体”与“人心”,因此清廷又揪出了田兴恕已经被朝廷原谅了的那些罪过。 田兴恕在教案发生前后曾因奏报不实,纵寇殃民等情弊而屡挂弹章,但这些在当时都因军务紧迫而被淡化。比如咸丰十一年六月,田兴恕因奏报不实而受到湖南巡抚毛鸿宾的参劾,但田兴恕回奏之后,朝廷在谕旨中却表示:“此次既据奏称,事出有因,姑亦无容深究。所请交部议处,著加恩宽免。况欺饰之罪,亦非仅议处所能了事。”[10]明明知道欺饰之罪的严重性,朝廷还是原谅了田兴恕。而当田兴恕屡被参劾,而且经查属实之后,朝廷的谕旨仍就是:“田兴恕前由湖南转战入黔,历著战功,其过人之才,良可爱惜,是以仅令其缴回钦差大臣关防,毋庸署理巡抚,仍以提督剿办贵州苗、教各匪,被参各情悉置不问”[11]等语,对于田兴恕所犯罪行,仅以削权了事。然而一旦出现教案,重责田兴恕已不可免时,又把这些罪行当作重惩他的主要依据,以防洋人日后以此为例进行要挟。而为了保“国体”、系“人心”,清廷不仅要把田兴恕过去所犯罪行揪出来,而且要把这些罪行定以死罪。然后再对内声称由于田兴恕又犯下教案,为了不给洋人日后要侠提供案例,又不能杀田兴恕。这样清廷处理教案的态度,便会使人产生一个错觉,即一个照例早该杀头的官员在杀了洋人犯下教案后却反而不能杀了的错觉。如此一来,只要最后能说动法国不杀田兴恕,那么不仅可保“国体”、“人心”不失,而且也可保天朝的尊严不丢。臣子的过错在朝廷那里,罪名可大可小,皆因一个时局使然。当战争的危局非田兴恕不可收拾时,即便是欺君之罪也可以被轻易地原谅,而当外国的威胁日益显著时,为了不损国体,不失人心,即便已经被原谅了的罪行也会被重新揪出来,作为重惩田兴恕的主要理由,以便对内对外都有所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