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中国革命传统道德中的家庭美德规范

作 者:
里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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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高校理论战线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2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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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美德是在恋爱、婚姻和家庭领域内体现出来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在中国革命传统道德规范体系中,家庭美德占有一个特殊的地位,是中国革命传统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家庭道德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的核心内容之一。在中国古代传统的家庭道德中,既有大量的美德成分,它们是中华民族的优秀道德遗产,需要在构建新型家庭道德中发扬光大;又有不少封建糟粕的毒素,需要在构建新型家庭美德的进程中加以剥离和批判。因此,自五四运动以来,中国革命的开拓者们,在家庭道德的理论和行动上,既面临着“立新”的艰巨任务,也面临着“破旧”的严峻挑战。以中国共产党人为代表的革命志士仁人,在新型的家庭美德规范的创建过程中,提出了丰富的理论,积累了成功的实践经验,这些理论和实践经验,为我们今天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构建符合时代精神的家庭美德规范体系,提供了直接的思想源泉。

      (一)婚姻自由,志同道合

      对于革命者来说,婚恋的前提条件,是以爱情为基础,建立互相爱慕,志同道合,忠贞不渝的新型恋爱和婚姻关系。

      封建家庭道德,并不重视男女当事人双方的感情因素,而是以门当户对,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构筑婚姻的“道德”的要求。相反,男女之间自己由于互相爱慕而产生的感情乃至定下的“终身大事”,倒是不合乎“道德”的见不得人的事。封建家庭道德这种扼杀人性,扼杀人的高尚感情的专制规范,成为革命者构建新型家庭道德规范时首先要冲决的“罗网”。早在1917年,李大钊在《不自由之悲剧》一文中就指出:“若其家庭之建筑,不基于男女两性之自觉的恋爱,而或为门阀所限,或为金钱所为,或误信于媒妁,或听命于父母,则其婚姻之关系,不成于人而成于物,不因于情感而因于势力,男女之当事者,非为其自身而嫁娶,乃为他人而嫁娶,非为其人生幸福而缔缘,乃为其门阀之地位而缔缘,其间不生虚伪之罪恶,必兴悲怆之怨诟,将缘而适以为孽,爱而反以成仇矣。”(《李大钊文集》上,45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李大钊1919年在《废娼问题》一文中再次强调:“两性相爱,是人生最重要的部分。应该保持他的自由、神圣、纯洁、崇高,不可强制他、侮辱他、屈抑他,使他在人间社会丧失了优美的价值。”(同上书,679页)李大钊的这些思想,典型地代表了那一时期革命者对于封建家庭道德的抨击态度。

      基于男女当事人互相爱慕的感情之上的婚姻自由,成为五四以来的革命者所追求的最基本的新型家庭道德规范。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队伍中,婚姻自由成为人们、特别是成为妇女的基本权利之一。这对长期受封建家庭道德束缚的中国来说,无疑是道德观念上的一次根本性的革命。随着中国革命进程的发展,在革命根据地,在新中国,新型家庭道德观念的婚姻自由观念,逐渐演化为新型的家庭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

      中共中央在1930年11月8日所发的第九十三号通告中,对于婚姻问题即做了这样的规定:“苏维埃政府禁止重婚(同时一妻有两夫或一夫有两妻),禁止蓄婢纳妾,禁止买卖婚姻,禁止抢掠婚姻,禁止诱拐婚姻,禁止强迫婚姻,买卖妇女儿童,并且法律上不承认童养媳的制度,同时党及贫农团雇农工会等要做广泛的宣传,反对童养媳等的封建式的恶劣风俗,立刻完全消灭这些现象。”(《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498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1989)在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效力的《中国人民政府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和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均庄严地写上了“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的条款。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亦包括离婚自由,这两种“自由”,均为婚姻当事人男女双方应当享受的权利。在今天看来是确认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婚姻死亡的形式的离婚,在封建家庭道德观念及规范中却是难以想象的。因此,自五四运动以来的革命浪潮,在冲决封建家庭道德的罗网时,既呼吁结婚的自由,也呼吁离婚的自由。早在1919年恽代英即指出:“自由结婚,自由离婚,合起来便等于恋爱自由。……而且一定要使离婚成为一种寻常的事。”(《恽代英日记》,656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陈望道1921年在《〈妇女评论〉创刊宣言》一文中,针对当时人们已经开始重视结婚自由,却尚未重视离婚自由的现象,指出:“我们以为在现社会内,自由结婚与自由离婚一样的很重要。自由结婚是两性青年对于父母专制的反抗,自由离婚却是对于社会专制的反抗。”(《陈望道文集》第1卷,7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李大钊在1922年的《失恋与结婚自由》一文中也指出:“……应该让人知,爱情一有转移,婚姻关系可以自由解除与缔结。”(《李大钊文集》下卷,553页)

      结婚自由特别是离婚自由,均不应有先决的性别上的针对性和倾向性。然而,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家庭道德规范中,对妇女自由的禁锢和地位的歧视更加严厉,用“从一而终”、“好女不嫁二男”、“一妇不事二夫”、“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腐朽观念束缚妇女的思想,甚至用“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样的“贞节”、“守节”的吃人礼教来扼杀妇女的人性,相反,男性却拥有“休妻”、“出妻”等封建特权,因此,五四以来的革命道德传统,在家庭道德领域,对封建家庭道德中的污泥浊水的荡涤,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在强调婚姻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时,特别强调女性的自由,尤其是妇女离婚的自由。用妇女离婚再嫁的自由,砸掉妇女心灵上从一而终的“贞节”牌坊,这是对中国妇女权利的一次空前的确认,是对妇女一次极大的精神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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