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标准的逻辑结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项久雨 武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华中师范大学当代世界社会主义与国际政治研究中心博士后

原文出处: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内容提要:

以一定的尺度和标准来衡量思想道德教育的价值是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一个显著特点。本文从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标准的实质入手,分别探讨了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最高标准、根本标准和具体标准,其目的是为了构建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标准的逻辑结构。文章认为,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标准本质上是对需要的反映;实践是最高标准;“三个有利于”是根本标准;具体标准是在根本标准指导下的具体化、系列化的价值尺度系统。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2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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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标准是衡量思想道德教育过程和价值的客观价值尺度,其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成败。

      一、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标准的实质

      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总以一定的尺度或标准来衡量对象的价值。当评价者说,思想道德教育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时,他们心中总是以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依据作为衡量标准。这些标准可能是潜在的、暗含的、不明确的,也可能是十分明确的,但它始终是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赖以进行的基本前提。换句话说,评价标准对某个具体的评价过程而言具有逻辑上的先在性和时间上的先行性。然而,这并不是说,评价标准是先验的或先天的。它对于某个具体评价过程的先在性、先行性并不等于它对一切评价活动的先天性和先验性。逻辑经验主义者的失误,就在于他们割断了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活动的历史联系,把评价标准对某个具体评价过程的先在性等同于一切评价过程的永恒性,把评价标准、评价原则对某个或某些具体评价过程的相对独立性和形式化的特征夸大为绝对的独立性和纯粹的形式。在我们看来,评价标准不仅是后验的,是思想道德教育实践和以往评价活动的产物,应当随思想道德教育的发展而发展,随历史的变化而变化,而且它也不是形式的、完全中立或绝对的东西,它实际上反映了评价主体的需要,是主体需要的观念化的产物和结果,需要的变化也是评价标准变化的最重要的推动力。

      从根本上看,思想道德教育是人们在某种需要的推动下进行的。人们从事思想道德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马克思说:“他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意志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995年版,人民出版社,第251页。)思想道德教育价值的评价从性质上来说也是一种认识,它所要解决的也是客体与主体的关系问题,但它与一般的认知的性质不一样。对于主体来说,一般的认识的目的和使命,是要揭示客体、对象的本来面目的,掌握对象是什么和为什么,是一种掌握和了解物的尺度的活动。因此,他的认识对象是客观的,是不以认识主体的存在为转移的。而思想道德教育价值的评价则涉及判定思想道德教育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和价值,在于掌握作为价值客体的思想道德教育与主体需要现实地或可能地具有什么样的关系以及应该呈现出什么样的关系。显然,思想道德教育价值的评价与评价主体本身的性质息息相关,它的内容本身就包含着主体的利益和需要。列宁对于这一点曾作过非常精辟而生动的说明,他说:“有一句著名的格言说:几何公理要是触犯了人们的利益,那也一定会遭到反驳的。自然史理论触犯了神学的陈腐偏见,引起了并且直到现在还在引起最激烈的斗争。”(注:《列宁选集》第2卷,1995年版,人民出版社,第1页。)这样,思想道德教育价值的评价的内容本身就包含着主体,包含着评价主体的利益和需要,它就不能不依主体的需要和愿望为转移。然而,评价标准与需要又不是直接同一的。需要作为评价标准而独立存在后,便是“意识到的需要”,成了意识的内容,也随之带上了某种形式上的特征和品格,具有了一定的普遍性。它不只是适用于某一评价对象,而且可以适用于某一类对象,凡遇到这一类对象就会作出同样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另一方面,当需要成了意识的内容,也产生了使二者脱节的可能性,出现了需要意识的失真性,使得意识到的需要、意识化了的需要(即作为评价标准而存在的东西)可能与实际的需要发生脱节,出现了“想要”和“需要”的背离,从而也就出现了所认为的价值评价与实际的价值之间的差异。这便是通常所说的评价失当、失误的现象。明确地说,评价标准是人们制定的,其形式是主观的,但其内容应是客观的。就是说,科学、有效的评价标准应反映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实际需要。之所以有时评价失误,是因为主观反映与客观实际脱节,从而产生了评价标准的主观主义。

      综述之,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标准本质上是对需要的反映,是以主体的需要即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的需要及其变化为根据的。主体的需要构成了评价的尺度,评价标准是对价值尺度的表征,是第二性的东西。

      二、实践是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最高标准

      实践是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最高标准是从事实标准、真理标准角度讲的。我们首先来读一读恩格斯在1892年所写的一段话:“当我们按照我们所感知的事物的特性来利用这些事物的时候,我们的感性知觉是否正确便受到准确无误的检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995年版,人民出版社,第702页。)实践是唯一的真理标准。这一原理也是我们分析思想道德教育价值的评价问题的理论依据。一切评价标准都要经受实践的筛选,实践是具有最高权威的元标准。思想道德教育所具有的诸多属性中哪一点或哪一方面是为主体所需要的,需要和被需要之间是否实际上形成被满足和满足的联系,都是由实践具体地、历史地造成的。离开了现实的实践活动,不但思想道德教育的价值无从实现,而且人对思想道德教育的需要也无法理解。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本身虽然是一种特殊的价值认识活动,但是,和其他认识活动一样,其真理性是无法从本身证明的。“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1960年版,人民出版社,第3页。)对思想道德教育价值的评价只有回到实践中去进行检验,才能确定这种评价的真理性。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可以有多方面的标准,如认识价值标准,工具价值标准,目的价值标准等等。因而不同方面的评价往往产生相反的结论,究竟如何取舍,最终必须由实践来作判定。而且归根到底,这些标准本身都是在一定的实践中形成的,是人类长期实践的结晶,因而实践是一切评价的基础和来源。

      从思想道德教育的特殊性来看,当然应以思想道德教育实践的社会价值为标准。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要以思想道德教育实践的社会价值为标准,这是由实践本身的优点决定的。思想道德教育实践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相互作用的客观活动,其实践的主体和客体,以及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都是可以感知的客观存在,并且实践的社会价值也是客观存在的。思想道德教育是教育主体对教育客体思想的转变过程,教育客体思想的转变表现为两个对立统一的方面:一是将思想道德教育内容内化,即“知”的过程;二是将思想道德教育的认识成果外化,即“行”的过程。前者主要表现为思想道德教育实践的精神成果;后者主要表现为思想道德教育实践的物质成果。它们既相对独立又互相联系,精神成果可以转化为物质成果,物质成果同样可以转化为精神成果。以物质成果与精神成果作为标准是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一个重要特点。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根本标准是以实践的社会价值为标准,这个标准并不是抽象的,而是具有相当丰富的内在规定性的。思想道德教育既要符合最高教育主体——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和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又要满足教育客体——受教育者自身成长、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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