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促德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结合点之一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燕华(1963-),女(回族),河南辉县人,郑州轻工业学院法政系副教授,河南,郑州 450002

原文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以法促德的必要性在于,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引导和支撑;以法促德的可能性在于,法律规范包含着相应的伦理精神,法律的强制力可以用来推行和维护一定的道德规范。针对我国当前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加强立法与执法等措施促进道德建设,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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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世纪之初,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阐述了在治理国家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重要意义。他指出:“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制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道德是自律,法律是他律;法律以权威性和强制力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告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在治理现代国家中,法律和道德缺一不可。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紧密结合,既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又是以德治国的需要,而以法促德则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的关键之一。

      一、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引导和支撑

      应当认识到,道德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规范体系,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律具有强制性,它是以国家强权为依托、通过专门机构制定出来、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专职人员加以推行的规范,而道德却是一种非正式的规范体系,不仅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而且主要依靠人们的内心力量,依靠社会舆论发挥作用。以此差异为基础,尽管法律与道德存在着内在的相关性,但自法律从道德中分化出来后,法律与道德就各自遵循自身的规律而发展演化。正是缘于法律与道德的这一差异,才产生了现代社会中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引导和支撑这一问题。

      道德建设之所以需要法律的引导和支撑,理论上可从社会道德建设机制和个体道德活动机制进行分析。

      第一,从社会道德建设机制看,一方面,社会道德观念的发生尽管有一定的自发性,但这种自发性层次低,它不系统、不稳定、不定型,必然需要社会运用法律的手段加以引导,以促进有利于社会进步的道德观念的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道德建设的关键在于道德规范的实效性问题。道德规范的实效是指道德规范本身被实际遵守的状况。社会往往并不缺少道德规范,而是缺少道德规范的实效,究其原因在于道德自身的自觉自律性易导致其缺乏普遍有效性,因而道德实效需要道德之外的权威的支撑。在其他形式的社会中,宗教、政治集团可以起到支撑道德的作用,而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之外的社会控制力量减少,而法律与道德的分化,又使道德规范及其权威性逐渐淡漠。从抽象的意义上讲,任何形式的规范,都必然以一定的强制力的存在为前提,以保证其真正起到规范人的行为的作用。道德属于应然的范畴,如果实然的东西不存在或者无法存在,应该就会失去基础。具体说,如果道德规范无法达到规范人们行为的效果,道德规范的存在也就失去了价值。因此,在现代社会中,道德建设要想取得实效,就必须依赖法律的支撑,以保证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的实效性。

      第二,从个体道德活动机制看,一方面,个体的道德品质的形成绝不是单一的个人修养和单纯的道德教育的结果,而是要受到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一定的社会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在现代社会中,对道德个体的道德观念确立存在最直接影响的正是法律制度。法律当然是后天的,但对特定时代的社会成员来说,却是他们一出生就面对的、既定的,因而是无法选择的现实。法律明确告诉并强制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并通过对作恶的惩罚来制止个人作恶的倾向,从而实现个人社会活动的规范化,并由此促进个体道德观念的形成。杜威所谓“生活就是教育”含义即在于此。另一方面,个体的道德观念能否成为道德实践,既取决于道德主体对道德观念的认同,又取决于客观的社会环境对道德主体的道德意志的制约。特别是在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还没有达到“慎独”的境界时,外在力量的作用就尤为必要。事实上,道德主体的道德自律决不是来源于康德的“绝对命令”或者(王阳明)所谓的“良知”“良能”,而是要有一个道德主体的行为动因由外在约束转换为主体自身的意志约束过程。只有在长期他律的行为过程中,个体才有可能养成自觉遵循社会行为规范的自律。而外在力量的他律,正是构成这种转换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诚然,如果没有自律得到的人格为基础,法律的内在价值就难以得到有效认同和内化[1],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外在强制,在存在多元复杂利益关系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个体道德的自律就只能成为偶然现象,而奠基于偶然现象的道德建设是不会取得多少实效的。

      我国当前道德建设的现实,使以法促德的理论的必要性进一步凸现出来。

      我国当前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不仅表现在一些领域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假冒伪劣产品、欺诈活动成为社会公害,而且更为严重的表现是依习惯、舆论与传统而存在的道德渐失约束力,道德权威性出现了某种程度的下降。人人都善善,但善善而不能为;人人都恶恶,但恶恶而不能去。应当说,这是我们当前道德建设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之一就在于社会未能有效地扬善抑恶。如果现实中听任各种钻政策空子或以权力暴富的人成为当代英雄,而勤恳劳动、踏实工作的人成为落伍者,如果违法乱纪、胡作非为的人仍能耀武扬威,而好人不得好报,那么,我们的道德建设会取得什么样的成果呢?现实中存在的嘲弄崇高、蹂躏道德的消极心态,正是对道德建设乏力的无情报。道德建设的现实要求我们不能再满足于简单的道德说教,对没有良心的人只讲良心发现,对任由嬉笑怒骂者只讲舆论谴责,而必须把法律与道德结合起来,运用法律手段促进道德建设,使道德建设这一手真正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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