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127.5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753(2002)02-0012-04 WTO作为国际多边贸易自由化的产物,代表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我们已经如愿以偿地参与了这一多边贸易体制,其将成为我国经济包括厦门特区经济的助动力。一方面加入WTO将为中国与其他成员发展经贸关系提供长期稳定的多边法律保障,为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和经济贸易的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另一方面,加入WTO有利于促进我国经贸体制与国际通行规则融合,有利于扩大出口、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学习世界先进管理经验。然而,入世对我们现有的经济模式和结构的冲击也是不可避免的。加入WTO,对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来说都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只有增强对WTO的制度环境的适应能力,认清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化弊为利,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厦门特区运作模式与WTO的原则、目标既有兼容又有差距 评估加入WTO对厦门特区对外引资的影响,首先要分析现行特区运作模式与WTO基本制度框架的兼容性和差距点。兼容性越高,差距点越小,加入WTO所受的影响越小,反之则越大。 首先,经济特区设立的初衷和发展的目标就是建立完善的、高度开放的市场经济体系,这与世界贸易组织原则之间有本质的共性,经济特区的功能和使命、成功经验和发展趋势与WTO的原则、目标基本相符,二者之间具有兼容性。第一,公平贸易和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是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和制裁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即创造一个环境和机制,使成员国进行开放、公平、无扭曲的竞争。其具体包括两条规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另一方的待遇、特权和豁免,都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豁免,其目的是使除本国之外的任何缔约方之间在本国市场上公平竞争。所谓“国民待遇”是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法人的待遇,即一成员给予本国的产品、企业、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也应给予另一方成员。我们在设立经济特区之初给予外资“超国民待遇”,即在国内税赋方面给予外资一定年限的优惠待遇,但对不同来源、不同国别的投资却没有待遇的差别,都一视同仁,不厚此薄彼。现在,我们已经跨过世贸门槛,世贸组织是一种基于开放的、公平的和非扭曲性竞争规则的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特区的经济政策已逐步与内地拉平,“超国民待遇”已实际变成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待遇,但特区仍是出口创汇大户,它的运作模式坚持遵守国际贸易规则,不采取不正当的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竞争,以维护自由市场。这与WTO基本原则相符。 第二,政策稳定和可预测原则,指各成员方一切影响贸易活动的政策和措施都必须及时公开,以便于各成员方政府和企业了解和熟悉,即对成员方的关税减让、减少数量限制及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承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改变,同时要求政策具有透明度。其目的在于保证各成员方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贸易政策实现最大限度的透明,以便于各国进行预测。企业只有在经济政策稳定、透明的国家投资和开展贸易才能够预测并减少风险。经济特区除了执行国家统一谈判的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政策外,在消除非关税壁垒方面,比如,开放免税市场、减少进口产品附加费、开放新兴服务业等方面,实际上已比国内其他地区先行一步,并且都形成成文的文件,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越来越接近WTO的原则。 第三,WTO的基本目标是推进公平、公开、非扭曲的竞争,促进经贸发展和市场化取向的经济改革。我国特区经济政策是参照世界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的政策制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特区政策及其形式是符合国际经济合作惯例的。经济特区作为一种“以点带面”的开放模式,率先实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在国内经济发展中起到试验带头和幅射作用。同时,经济特区也是外国人了解中国的窗口,是我国学习按国际惯例办事、参与国际分工、开展国际合作的前沿阵地。因此,经济特区的相对市场化的体制和相对开放的措施与WTO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一致的。 其次,经济特区虽然在开放程度、市场化程度上略高于其他地区,但经济特区只是一个试点,由于全国大背景的影响以及自身发展方面的缺陷,经济特区的运作模式要完全符合WTO原则还有一段距离要跨越。在服务市场准入方面,世贸组织贯彻的市场准则是缔约方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其他缔约方参与本国市场竞争的宏观掌握和适度控制,即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厦门特区与其他特区相比而言发挥特区优势较晚,市民思想偏向保守,因此,对进入服务领域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业务品种或商业存在的形式有种种的限制,而WTO体制则要求增强各缔约方对外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减少和取消关税以及各种限制市场进入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所以厦门特区政府应通过具体承诺,切实改善市场准入条件,逐步放宽市场开放的领域,研究放开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餐饮、服务业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加深开放市场的程度。 在制度环境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是WTO运行的基本制度基础。比较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环境,包括完备的市场体系、规范化的市场运行规则、公平的市场监管制度,这些都是特区经济适应加入WTO后的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的重要因素。厦门特区虽然市场化程度较高,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国际市场的竞争要求。厦门特区对外开放程度虽然逐年有放大的趋势,但是厦门产品直接面向国际市场、直接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还较弱,企业自生能力不强。其经济外向性程度不够理想,还未能完全适应WTO体制的要求。在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上尚未与国际惯例完全接轨,以审批制为中心的过多审批环节(部门)与WTO投资自由化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