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

——入世对深圳特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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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广东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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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经济与港澳台经济
复印期号:2002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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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给予经济特区优惠政策不违背WTO规则,但WTO建立平等竞争环境的宗旨也客观要求我国政府不宜过多地对经济特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我国给予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应寻求新的表现形式。

      一、深圳特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面临的挑战

      深圳特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可分为三类:一是出口退税等全国普惠政策,二是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等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地产地销”等深圳特区单独实施的优惠。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投资环境的发展正取代这种产业导向不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力,市场主体面对这种向“外资”倾斜的税收优惠政策而要求税收公平的呼声日渐高昂,这种传统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正在逐渐减少。我们从深圳特区税收优惠现状和科技导向型税收优惠政策可见,深圳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正面临严峻的挑战。

      (一)“外资型”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大、成本高,不利于公平竞争。

      这种“外资型”税收优惠政策使外资与国家、未享受外资优惠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日渐明显:一是国家实施“外资型”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过高。据国家统计信息局对外公布的数据表明,我国利用外资总额一直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8%左右,但外资企业所得税平均税负比内资企业低4%以上。也就是说,我国政府每年要将18%左右的投资主体少纳的4%以上的企业所得税,以隐性方式让利给受惠企业。二是未享受涉外税收优惠的国有企业、集体、私营和个人,往往通过各种假合资手段来寻求税收政策的扶持。

      (二)以企业所得税为优惠主体不符合我国税制现状。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所得税方面,这虽然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一致。但我国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这种优惠结构不符合我国税制现状,并弱化了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例如,由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带来的财政收入减少部分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过大,致使我国一直不能将“生产型”增值税制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制,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的已征税款不能抵扣,明显地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新技术企业缺乏鼓励力度。而深圳市高新技术又是当地支柱产业,所以这一税收优惠体制对其更为不利。

      (三)以产业为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单一、方式欠灵活。

      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产业导向基本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形式单一,形成了“一刀切”的局面,不符合我国各地区产业差别大的现状。就深圳而言,则明显缺乏对现代物流业、现代金融业等支柱产业的扶持力度。另外,现行税收优惠的方式偏重于低税率、定期减免等,而且定期减免也要在企业获利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并未体现对重点产业,尤其是技术密集型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倾斜。

      (四)优惠政策互有交叉,致使税收优惠导向不明。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互有交叉削弱了税收导向作用。例如现行优惠政策规定: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再投资举办、扩建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如果该企业本来就属于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如果它将分得的利润在本厂再投资,各地税务部门在执法时,只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这似乎是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举办、扩建其他企业,而不鼓励他投资本厂,这种导向令人盲然。

      (五)受东南亚,尤其是台湾、香港、澳门等地的税收优惠制度制约。

      受地域相邻、文化相近等因素影响,深圳与东南亚地区,尤其是台湾、香港、澳门等地都对海外投资具有巨大的吸引力,但这些地区税制差异大,对来自境外的投资收益采取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较来说,深圳税负偏离,造成了深圳特区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范围的失效。例如这些地区的优惠政策中,都对境外投资者采取降低税率、免除纳税的方式,但深圳境外地区做得更倾底,从而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充分发挥。

      二、特区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取向分析

      加大税收优惠的产业导向、科技导向,重视税收优惠的成本——效应分析,给予不同区域适当的税收优惠产业导向管理权,注意随着经济发展及时修订优惠措施,已成为当前国际上改革税收优惠政策的四大明显走势。要调整和完善特区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特别强调从我国及深圳经济特区的发展水平和发展战略出发,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实施以产业为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全国普惠政策的一般调整。

      在今后若干年内逐步取消一些涉外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逐步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制,并考虑到以企业所得税为税收优惠主体不符合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现状,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加大流转税税收优惠力度。

      (二)对区域性优惠政策的调整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配套政策,使我国不同区域共同健康发展,这已经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WTO的许多成员国为了鼓励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或其他特殊区域,建立了各种形式的自由贸易区,采取多种优惠措施促进区内经济发展。我国也采取了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进一步拉大了内地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与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距离。建议取消多层次优惠,而只保留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加区域性优惠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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