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我国经济特区持续发展的若干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罗清和(1961-),男,湖北武汉人,深圳大学副教授,从事区域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研究。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原文出处: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分析加入WTO后我国经济特区应该实行何种政策,认为创办经济特区并不违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中国“入世”与特区的“特”并不相悖;“入世”后我国经济特区政策选择的基调是:以改革促开放,以开放促发展。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经济与港澳台经济
复印期号:2002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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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7.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60X(2002)03-0005-07

      “入世”以后,我国经济特区应该如何面对这一新的机遇与挑战?国内有的学者认为创办经济特区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和社会公平竞争原则,特区的发展加剧了与内地发展的不均衡态势,因而特区不应继续“特”下去。那么,经济特区究竟还要不要“特”?这是一个需要深入讨论的现实问题。

      一、中国“入世”与经济特区的“特”并不相悖

      (一)关于国民待遇原则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缔约国对“进口产品”给予不差于“相同的本国产品”的待遇,即缔约方在缔约的贸易条约和协定中,规定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的国民和商船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有条件的,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且仅适用于从外国进口的商品,而不涉及外国人到其他国家投资的事宜。“东京回合”谈判对国民待遇条款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国民待遇原则不妨碍对本国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的补贴,包括从国内税费所得的收入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本国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提供补贴。“乌拉圭回合”把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延伸到投资领域,规定当地投资成份比例、出口返销比例和外汇平衡等3项要求是不符合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数量规定的,发达国家应在签约后两年内取消这些措施,发展中国家应在签约后5年内取消这些措施。每个缔约方需在签约后立即通报上述措施。如不通报,视为原来没有实行这种措施,一旦发现就作为新增非法措施,不得享受2-5年过渡期的待遇。

      根据“乌拉圭回合”内容,我国需要改革的有关出口返销比例、外汇平衡体制与经济特区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没有直接联系,特区优惠政策的实施并没有违背国民待遇原则。恰恰相反,我国经济特区还需要进一步赋予更大的改革开放试验权,完善特区政策体系,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能力,以更强的竞争力参与国际事务。此外,世界贸易组织并未规定不能设立经济特区。经济特区本来就是特殊政策的产物。事实上,目前世界上有1000多个经济特区,其中作为世贸组织缔约国的美国就有各种类型的经济特区270多个,这些经济特区不仅没有与其他地区一样实施统一的政策及国民待遇原则,而且有的还保留了超国民待遇。我国经济特区原来就是低关税区,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低关税规定比较贴近。因此,中国“入世”将更有利于发挥经济特区的特殊优势,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和市场准入原则办事,更有利于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关于社会公平竞争问题

      经济特区是否违背社会公平竞争原则?这个问题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

      从理论层面分析:市场经济是一种公平竞争的法制经济,它要求每个市场行为主体在公平规则下平等竞争。这是公平竞争规则的普遍性一面。另一方面,公平竞争不是绝对的,为了避免竞争造成的不良后果,往往需要对某些行为主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这是公平竞争的特殊性。因为,竞争规则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公平竞争并不排斥必要的合理的“不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它要求全国各个地区在统一的公平规则下参与竞争,这是公平竞争规则普遍性的体现。从公平竞争规则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来看,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并不违背公平竞争的要求。即使从逻辑立论,也不能从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推定出否定经济特区存在的必要性的结论。

      从实践层面分析:经济特区在发挥全国改革开放的“试验场”、“窗口”和“排头兵”作用时,一方面享有中央赋予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也同时承担“过河探路”的风险。风险本身就是一种付出。正是有了这种“探路”、“试验”的成功,才有了全国全方位开放局面的形成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因此,我们既不能从“公平竞争”规则导出对过去经济特区优惠政策的否定,也不能据此导出否定现在和未来经济特区仍将享有必要的特殊政策的结论。

      (三)关于特区与内地发展不均衡问题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在全国经济发展水平普遍提高的情况下,我国东南沿海较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内陆欠发达地区经济的差距拉大已成事实,尤其是经济特区同内地相比,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更大。怎样看待这种差距以及如何缩小这种差距,需要有一个全面的正确的认识。

      一般说来,大国经济呈现非均衡发展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如美国的东西部经济非均衡发展,前苏联亚欧两洲地区经济有较大的差距等),这种不均衡,既包括自然条件、资源禀赋方面的非均衡性,也包括体制和机制等社会因素的非均衡性。大国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规律,决定了中国不可能采取“齐步走”的共同富裕的发展模式。新中国建国后的前30年经济建设的深刻教训证明了这一点。像中国这样的大国,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能采取整体推进的做法,而应该选择非均衡推进的经济发展战略,现实的道路应该是让一部分地区发展快一点,然后带动其他地区发展,先富带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我国只有培育和发展若干个像经济特区那样具有带动作用和经济辐射力的“增长极”,才能逐步拉动中西部共同发展。世界经济发展史证明,任何国家经济的发展,总是先向部分地区或部分城市集聚,形成一定的集聚效应,培育出“增长极”,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逐渐向外围地区扩散,形成一定的扩散效应。正是这种“集聚”和“扩散”的不断交互作用,带动了整个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特区的发展实践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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