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在这一背景下,20余年来作为“窗口”与“试验区”的我国经济特区该如何发展呢?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WTO中的世界特殊经济区定位 经济全球化过程既是微观经济主体谋求在全球范围内获取利润的最大化的过程,也是主权国家追逐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为了获利,各个国家采取各种独特的方式来介入这一进程的不同阶段,包括采用特殊经济区。 一国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有多种形式的途径。但当今世界发达程度不等的国家都积极选择了参加WTO,这从一个侧面说明WTO有其难以替代的魅力。WTO不仅顺应并加快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而且能够从经济非均衡发展的现实条件出发去寻求各国都能够接受的经济全球化步伐,即在其整个法律框架体系(法律原则及有关规定)中能以一种现实主义精神安排游戏规则,保证各成员方都能够从参与经济全球化中获益。这种现实主义精神的核心就是“原则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则”,充分考虑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及要求和其面临的各种现实条件的约束与制约,对经济非均衡发展和各成员方利益给予了充分的尊重与均衡。对成员方设立的各类特殊经济区也给予了充分但有条件的关注与支持,允许成员方在其特定的产业或特定的区域实施优惠性政策措施以扶植这些特定产业或特定地区的发展,但条件是不得有违透明度原则和非歧视原则。 入世对中国经济特区带来机遇与挑战 综观20余年来中国经济特区的改革开放,与世界特殊经济区一样,它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中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发展和经济非均衡发展的一种现实选择,其发展历史也是一个逐步参与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的过程,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方向,体现了从计划经济走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转轨和封闭经济走向开放经济的开放发展,为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了重大贡献。 而从现在开始,以中国加入WTO为标志,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即正面临着从转型经济下单边的、主动的、试点式的开放方式向着多边的、有规则的、全方位多层次开放方式转变升华的过程。毫无疑问,经济特区未来的发展也必然要反映出这一鲜明的时代特征。首先,由于加入WTO这一多边贸易协议体系,我国单方面对外开放转变为主要是在WTO成员之间的相互开放,这为经济特区进一步参与经济全球化扫清了障碍,拓宽了舞台,也使得经济特区的开放政策不仅仅要考虑引进外资,还要考虑对外投资等问题,以充分利用经济全球化所赋予的利润最大化的契机。其次,为适应WTO规定的原则和条款,我国将由原来主要以特殊优惠政策等政府自主形式的开放发展机制转变为按WTO规则约束政府行为的开放发展机制,这就要求经济特区的发展机制必须实行新的战略转变,即从过去主要依靠特殊优惠政策转变为主要依靠良好的投资环境、高效灵活的管理体制、健全的法制法规,同时要求对原先实施的那些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与国际惯例的特殊优惠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或废除。最后,经济特区地区优惠政策的优势将逐步淡化,与其他地区将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这就要求经济特区在市场机制、管理体制、法律法规等方面更加完善。总之,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际接轨程度的日益加深,我国经济特区的发展同时面临着新的历史机遇和重大挑战。为保持经济特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带头示范作用,要求经济特区的作用和发展空间做出新的定位,对特区的发展战略与发展机制进行调整。 经济特区发展:WTO的关注与中国的承诺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经济特区原来意义上的“特”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但另一方面,在中国加入WTO、进一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经济特区仍然有存在的意义,仍然可以体现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贡献。从理论上讲,WTO框架与原则体系允许类似经济特区在内的各种特定形式存在,从实践上看,不少WTO成员都设立了包括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自由港等各种形式的经济特区,对促进贸易、吸引外资与先进技术仍有相当优势,在各国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中都能起到独特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研究的不是特区是否可能存在,而是特区应该如何存在;不是特区还“特”不“特”,而是特区应在新形势下如何“特”的问题。 根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国的经济特区被WTO视为特殊经济区的一种。除了5个经济特区外,WTO还把14个沿海开放城市、6个沿长江开放城市、21个省会(首府)开放城市和13个内陆边境开放城市等列入经济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WTO就特殊经济区问题对中国政府提出了如下要求: 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根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国对经济特区问题的承诺可归结为: 1.中国入世后将及时向WTO通知有关经济特区的信息。中国没有建立新经济特区的计划;中国将保存并改进对中国特殊经济区与其关税领土其他部分之间贸易的统计数字,并将定期通知WTO;中国将在60天内,向WTO秘书处通知其特殊经济区的增加以及修改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中国将在其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关税政策。中国将加强特殊经济区和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之间贸易的国内税、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统一执行。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经济特区。 3.对向位于特殊经济区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任何优惠安排,均将在非歧视基础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