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中国加入WTO必须遵循世贸组织基本规则及作出的承诺。但中国加入WTO并不应限制自身的政策及体制创新行为,这一点同样也应强调。然而,在中国“复关”和加入WTO的进程中,出现了一种作茧自缚的现象,即世贸组织并未禁止、但国人却自己主张不能做的现象。关于中国经济特区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因而中国加入WTO之后经济特区必须立即取消的看法就是一个明显的事例。这表明了中国一些专家学者未能真正了解世贸组织体系内的国际经贸惯例。世贸组织规则并不禁止经济特区的存在。其理由如下: 一、经济特区是超越社会政治制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世界经济普遍现象。从生产力发展水平看,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和德国等发达工业国家辟有经济特区,巴西、墨西哥、古巴、哥伦比亚、印度、伊朗和韩国等发展中国家也辟有经济特区。从社会政治制度看,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等辟有经济特区,古巴、越南和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以及俄罗斯、波兰、哈萨克斯坦等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也都辟有经济特区。而且,开辟经济特区的国家大都是世贸组织成员,如美国等,一些国家正在申请加加入WTO贸组织如俄罗斯和伊朗等。可见,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特殊经济管理体制和特殊经济政策已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接受的国际经济惯例。中国经济特区也不例外。 二、中国经济特区并未违反世贸组织国民待遇等非歧视原则。中国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中国经济特区违背世贸组织规则的依据之一是给予了这一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优惠政策,从而对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形成歧视。这一依据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世贸组织允许其成员政府在其特定区域实行普遍性的非歧视政策。在特定区域内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优惠政策并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三、世贸组织并不扼杀其成员的政策创新行为。以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其所实行的经济政策必须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完全一致,又是当前中国理论界所存在的一个普遍误解。这个误解是得出中国经济特区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违背这一错误结论的原因之一。对世贸组织理解的正确性莫过于世贸组织总干事。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迈克·穆尔1999年11月29日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世贸组织第三届部长会议非政府组织讨论会开幕式上指出:“世界贸易组织不是一个世界政府,不是一个全球警察,也不是一个公司利益的代理人。它没有权力告诉各国必须采取什么样的贸易政策或者任何其他政策。它并不凌驾于各国法律之上。它并不强迫各国去搏杀鸟龟、降低工资或在工厂雇佣童工。一言以蔽之,世界贸易组织不是一个超国家的政府,而且,没有人有使之成为超国家政府的任何意图。”这就明确告诉我们世贸组织并不扼杀主权国家的政策创新行为。中国开辟经济特区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政策创新和体制改革的结果,完全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内部经济事务,并未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四、世贸组织并未禁止其成员在特定地区实行特殊经济政策。在特定地区试行某些特殊政策是发挥特定地区优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当前世界各国设立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经济特区的重要依据之一。中国经济特区的设立也不例外。众所周知,中国经济特区是中国在对外开放初期开始创建的。其主要理由是,第一,中国在对外开放初期缺乏经验,必须开辟几个点先行试验,待取得经验后再加以推广。实践证明,试点性的对外开放有利有弊,但总的来看利大于弊。第二,中国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贸必须先从点开始,否则一开始就全面开放,那么在许多地区利用外商投资、发展对外经贸方面必然难以取得重大成效。第三,中国对外开放初期开辟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4个经济特区是从地理、历史、经济等几个方面考虑的。从地理上看,这4个地区都位于沿海,具有发展海运优势,有利于发展对外经贸。而且,深圳与香港仅一河之隔,珠海与澳门仅隔拱北海关,厦门的对面是我国台湾管辖之下的金门。在20世纪80年代,香港和澳门都未回归祖国,因此,在这些地区开辟经济特区,既有利于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也有利于吸引港澳台资金,无疑对和平统一祖国的进程起促进作用。20世纪末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中国经济特区功不可没。而且,由于历史的原因,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都是海外华人华侨的祖籍地,在中国对外开放初期,如何利用海外华侨,华人的雄厚资金确实是摆在当时领导人面前的一件大事。而利用广大海外同胞爱乡热忱的最好途径之一是吸引他们回祖籍地投资兴业,而在他们的祖籍地开辟经济特区就成为最好的方法。事实证明,中国经济特区在很长一段时期资金来源主要是台港澳以及海外侨胞。可以说,中国经济特区设立的初期得到了实现。 时下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在加入WTO之后中国对外开放将从试点性的对外开放向规则性的对外开放转变。我认为,这种看法并不全面。全面正确的提法是,在加入WTO之后,中国对外开放应全面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在其所辖区域内全面对外开放,但依据具体情况在特定区域内实行特殊经济政策和特殊经济管理体制依然是可行的。当然,实行特殊经济政策与特殊经济管理体制须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WTO时所做出的承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222条只表明中国所有海关辖区都要执行其统一的关税政策。工作组成员表示关切的是:“从这些经济特区进入中国其他海关辖区的进口产品,在适用所有的税收、进口限制、关税和其他收费方面,应该和进入中国其他海关辖区的产品待遇相同。”换言之,产品一旦从国外进口到中国海关辖区(无论是从经济特区还是从其他地区进入)都要享受非歧视待遇。这一非歧视待遇要求与经济特区内给予外资普遍性优惠待遇并不矛盾,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因此,以为中国经济特区给予外资商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违背是完全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