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入世”后保税区发展路向的初步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肖苑生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原文出处:
广东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经济与港澳台经济
复印期号:200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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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税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所产生的新生事物。我国保税区的实践,最早始于深圳经济特区。1987年底,深圳市政府批准设立了“沙头角保税工业区”,这是全国最早产生的保税区,但第一个经国务院批准正式设立的保税区,应是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它产生于1990年9月。至目前,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共15个。全国各保税区自成立以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海关等部门的支持下,充分发挥地缘和政策优势,开拓创新、艰苦创业,在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经验、推动外贸出口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面对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按照国际经济运行规则,管理经济势所必然。保税区目前所享受的一些优惠政策,必将逐渐弱化,在激烈的竞争大潮中,保税区如何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如何率先按照WTO的有关规则来经营和管理?保税区发展路在何方?

      一、“入世”后保税区发展面临的机遇

      我国保税区事业虽然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但发展并不一帆风顺。其发展模式,目前还没有完全成熟,存在的制约因素和问题不少。我国加入WTO后,保税区如何增强生存和发展的竞争力,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为全国改革开放和建设事业作出新贡献,是广大从事保税区研究和实践的工作者正在深入思考和一个紧迫问题。

      “入世”后为保税区带来的新机遇:

      1、“入世”后保税区存在的合理性。关税的存在是保税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入世”后,我国关税总体水平将大幅降低,无疑会削弱保税区现有的政策优势,影响投资者的吸引力。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但不能因此而否定保税区存在的合理性。一是关贸总协定第24条对毗邻的缔约国间为发展区域经济合作而建立的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作了明确的规定。关贸总协定认为,这种区域集团性质的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有利于世界多边贸易一体化,可加快国际投资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二是关贸总协定中关于边境贸易的规定和里雅斯得自由区的规定,总协定承认其中“给予的某种利益”。根据这些规定的精神,我们可以进一步认定,在任何一国内创建自由贸易区(港)是推进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有效手段,与WTO的自由贸易原则并行不悖。而且,五年后我国工业品关税的总体水平仍有10%左右。除了关税落差外,保税区免货物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免常规的海关手续等优势依然是十分突出的,这些特殊优势也是其他经济开发区所不能比拟的,所以保税区并不会因为关税降低而失去其存在和发展的特殊动力。因此,我国入世后,保税区完全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2、“国民待遇”原则和保税区优惠政策。按WTO投资措施协议规定,对外资应当采用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为了与这一国际通行规则保持一致,正在采取措施,将外资的一些“超国民待遇”逐步削减,以形成与国有企业平等竞争的局面。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保税区的优惠政策会不会变?或者说,保税区内企业继续保留“某种利益”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否相违背?

      我们认为,“入世”以后,我国保税区继续保留“某种利益”的优惠政策是可行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二十四条中对关税联盟和区域集团自由贸易区的有关规定认为,“成立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当便利组成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各领土之间的贸易,但对其他缔约国与这些领土之间进行的贸易,不得提高壁垒”。根据这条规定,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定,当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在我国关税区进一步降低平均关税率的同时,对外商实行国民待遇,保税区只要不实施高于关税区的关税政策,就可存在,而保税区实施更有利于贸易自由化的优惠政策,并保留这些政策中的某些“超国民待遇”内容,则更为世贸组织所欢迎。

      因此,我国加入世贸易组织,从根本上说,是保税区发展的又一新的机遇。

      3、乌拉圭回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保税区招商引资。乌拉圭回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认为,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有利于投资的跨国活动,可促进世界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和自由化”,可“确保自由竞争,以加速所有贸易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此协议中还规定了属于对投资者在贸易上有限制或损害作用并与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不符的五种情况。从目前情况看,保税区是我国最具引进外资与贸易自由化性质的区域,这是因为保税区政策中的一些有关国际贸易免许可证的规定,区内企业可以按规定开立外汇现汇帐户等规定,与上述《协议》中规定的对贸易会造成不利后果的投资情况不相同,是有利于投资和贸易自由化的政策。因此,可以认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家对保税区企业的外汇管理、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加工及出口管理等方面政策将趋于宽松,使得保税区招商引资更具竞争力。

      4、关贸总协定“过境自由原则”与保税区仓储转口贸易功能开发。《关贸总协定》第五条规定,“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运输,按照最便于国际过境的路线通过第一缔约国的领土是一种自由。”同时规定,“缔约国对通过其领土的过境运输,可以要求在适当的海关报关”,“不应受到不必要的迟延或限制,并应对它免征关税、过境税或有关过境的其他费用”。根据这一要求,世界各大港口都有自由贸易区与港口相伴,为过境货物提供便捷、良好的服务。我国加入WTO后,保税区将进一步按“过境自由”原则开放,过境货物将大量增加。同时,我国加入WTO以后,关税总水平将进一步下降,进口和出口货物也会大量增加,保税区的仓储功能开发将面临又一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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