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中小企业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各国(地区)不但把发展中小企业,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并且把它作为国家(地区)经济安全的战略性举措。我市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争当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示范地区,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学习和借鉴国内外经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促进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民族品牌的中小企业成长为大企业,进而从根本上提升我市的经济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一、中小企业在当今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 (一)小企业被称为美国“经济的脊梁” 在美国,被称为“经济的脊梁”的小企业,通常是指独立所有和经营、并在所从事的领域不占支配地位、雇员少于500人的企业,它们占全美2500万家企业的99%以上。近20年来,全美每年都有超过60万家小企业诞生,小企业雇佣近60%的劳动力、占有全国销售总额的54%、国民生产总值的40%、私人部门产量的50%、所创造的重要革新比大企业多一倍以上。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经过20年的研究证明,用于研究开发的每一美元所产生的创新成果数目,小型企业是中型企业的4倍和大型企业的24倍,美国新增财富80%来自小企业。在促进科研成果商业化方面,小企业以其灵活的运行机制、对新兴市场的准确判断以及冒险精神,在极短的时间内从小到大,成功地创造了一系列新兴的行业,苹果、微软和网景等公司的脱颖而出就是最好的例子。总之,小企业的繁荣成为美国90年代经济保持稳健增长(年均增长3%)、低通胀和低失业率(低于5%)的重要因素。 (二)中小企业是香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在香港,中小企业是指聘用少于100名员工的制造业公司和少于50名员工的非制造业公司。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促进香港经济繁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港府统计,截至2000年底,香港共有中小企业29万家,占企业总数98%。在这些企业中就业的人数超过136万人,占总就业人数约60%。目前,香港许多成绩骄人的私营公司或上市公司都由一些中小企业发展而来。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以来,香港虽然受到较大打击,但经济和社会损害程度还是轻于以大企业为主体的韩国。也正因为如此,中小企业对香港社会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三)中小企业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根据国家计委1999年公布的《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下、5000万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上述两项指标都低于5000万的为小企业。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取得的经济成就与中小企业的发展密不可分。到目前为止,我国中小企业总户数已达800万家,分别占全国企业总数、工业产值、工业增加值、实现利税、出口额、城镇就业机会的99%、60%、40%、77%、60%、75%,中小企业的年产值增长率一直保持在30%左右,远远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新增就业机会的主要来源和深化改革的主要推动力量,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浙江省目前共有中小企业100多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9%;在全省的工业经济中,中小企业“五分天下有其四”,全省财政收入的60%来自于中小企业。在我市,中小企业约占全市10万多家企业的99%、工业行业利税的51%、工业总产值的64%、从业人员的70%、高新技术企业的75%、技术先进型企业的76%和民营科技企业(全市1130多家)的绝大部分;在家具、钟表等行业,中小企业的产量和出口量在国内均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正因为中小企业在促进区域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创造就业机会、维持区域经济安全、保持自由竞争制度、推动技术创新、培养企业家队伍等方面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世界各国(地区)不仅注重大企业的发展,而且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 二、国内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与做法 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与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重视程度,特别是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密切相关。美国、香港、上海和浙江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我市学习和借鉴。 美国的主要做法 美国是世界上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扶持小企业发展最为成功的国家,形成了以法律为依据、上下协调、高效运作的小企业服务体系。该体系的主要特点是:框架清晰、功能强大和协调性强。具体做法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形成了强有力的领导、协调与服务机构 美国小企业服务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从基本架构划分,该体系主要包括国会和联邦机构、州政府、非牟利组织及牟利组织等四个层次。在国会和联邦机构这一层面主要有参议院小企业委员会、众议院小企业委员会、白宫小企业会议、联邦小企业管理局等机构。在州政府层面上,以加利福利亚州为例,主要服务机构是加州商业部。在地方层面上,主要服务机构包括以地域内企业为服务对象、政府资助和自我筹资相结合、按私营机构模式运作的非牟利组织。在牟利组织方面,主要服务机构包括各类风险投资公司、会计师行、律师行等中介服务机构。 (二)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 美国国会有强大的为小企业服务的力量,参、众两院分别设立了小企业委员会,并已有60年以上的历史。到目前为止,美国与小企业有关的法例超过100多项。1953年通过的《美国小企业法》确定了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和国家对小企业的基本政策和管理措施,成为保护小企业的基本法。此外,《小企业投资法》、《机会均等法》、《联邦政府采购法》、《小企业创新法》、《小企业管理实施公平法》、《小企业贷款提高法》、《小企业开发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等法案在不同领域对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三)总统对小企业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美国历届总统均高度重视小企业的发展问题。80年代的《小企业经济政策法》要求,总统每年要向国会提交反映小企业状况和竞争力的报告。白宫小企业大会是总统听取小企业主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以1995年白宫小企业大会为例,克林顿政府根据代表们提出的60多项意见和建议,在很短的时间内向国会提交了20多项有关小企业的立法或修正案,为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利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