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经济特区使命终结

作 者:

作者简介:
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北京 100073

原文出处:
改革

内容提要:

经济特区的实践为我国渐进式改革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然而任何一种政策都不可能永 远适应经济形势的需要,经过二十年的变迁,我国在经济特区实行的差别性政策效应已经由 合理引导、弥补差距逐渐转变为扭曲和低效。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这种带有歧视性的特 区和特区政策到了宣告结束的时候。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经济与港澳台经济
复印期号:200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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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深圳为代表的经济特区已经走过了20年的风雨历程,为我国渐进式改革战略的实现立下 了不可磨灭的功勋。然而,时过境迁,特区的称谓和特区的政策是否还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呢?国研网的网上调查显示:超过70%的参加者表示没有必要再保留经济特区,作者认为,以 中国最终成为WTO的正式成员为标志,经济特区的历史使命宣告终结。

      一、经济特区使命及其发展

      1.经济特区——渐进式改革的产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鉴于中国数千年的封建历史和数十年的 闭关锁国经历,在计划经济占据统治地位的背景下,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高瞻远瞩, 提出了渐进式改革的总体思路,决定以摸着石头过河的务实精神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振 兴经济之路。作为渐进式改革的产物,经济特区应运而生,我国首先于1980年确立深圳、珠 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1988年又确立海南为最大的经济特区。中央政府决定,首先 在经济特区进行市场经济改革探索,并将经济特区作为对外开放的前哨和窗口。由于我国当 时的经济基础和制度环境不符合外资和外商的惯例,因而除对经济特区的政府职能实行市场 化改革外,还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参与经济特区的建设。因而“ 市场化改革的试验田”和“对外开放的窗口”就成为历史赋予经济特区的光荣使命。

      2.特区成就非凡。

      改革开放二十年的实践证明,经济特区基本完成了时代赋予它的神圣使命,以深圳为例, 在过去的20年里,深圳辖区国内生产总值年均递增31.2%;工业总产值年均递增45.4%,地方 预算内财政收入年均递增41.8%;出口总额年均递增44.2%。现在,深圳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人均实现利税、人均创汇和消费水平均位居全国首位。昔日的边陲小镇,在短短的二十年 间变成了一座综合经济实力位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的现代化都市。据统计,1999年经济特区 (含浦东)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667.3亿元,比建特区之初增长了14.5倍;出口总额360亿美 元,占全国同期出口总额的1/5强。2000年深圳GDP排在全国城市第四,人均GDP超过4000美 元,排名全国第一。在特区本身实现了高速发展的同时,深圳的资金、技术、产品以及深圳 人的先进理念和高效率的工作作风也不断向内地辐射,使人们逐渐认识并接受了市场经济和 对外开放,为改革开放在全国范围内的逐步推进发挥了最好的示范效应。应当说,以深圳为 代表的经济特区基本完成了时代赋予它们的历史使命。

      3.成功的代价不菲。

      一方面,经济特区开发之初,国家对特区投以巨资,据一些保守的测算记载,1985年前的5 年内,深圳特区的开发已耗资16亿美元,而这笔资金仅有一半或更少是来自国外,主要是中 央及地方政府投资以及国内其他地区资金的转移,这是经济特区政策的引导性扭曲效应,是 经济资源的地理迁移现象,这种迁移不但成本高昂而且创造的价值是有限的。另一方面,伴 随着制度改革,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漏洞,滋生了个人或机构的贪污、走私等非法行径, 并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如厦门经济特区,爆出了骇人听闻的远华走私大案;汕头经济特区 的走私、逃税、假钞案件频发;海南经济特区经受了房地产泡沫破灭的惨痛教训;珠海经济 特区则一直在过度基建造成的财政负担下寻找出路。最后,作为渐进式改革的难以避免的结 果,国内其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严重分化,东部地区受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地区的辐射取得 了长足的发展,中部地区的发展速度明显滞后,西部地区更是几乎被市场经济与开放经济边 缘化,地区差距日益扩大,成为制约经济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在改革开放20年的较短时期 内,我国已经从一个收入比较均等的国家转变成为一个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目前我国基尼 系数约为0.39,进入了国际公认的收入分配警戒线。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个人 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都较为突出。此外,在经济特区的内部,市场发育在行政干预下也存在 畸形,由于划定只有特区的产业才可以享有特殊的优惠政策,于是产生行政性垄断,市场进 入壁垒森严,市场竞争成为在预先设定输赢大局下的有限利益分割。在这一格局下,资本自 由运动和寻求最佳资源结合的努力受到抑制。这是经济特区实行歧视性政策不可避免的负面 效果。

      二、WTO“原则”挑战经济特区之“特”

      WTO既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也是一个有关谈判与竞争的规则体系。WTO具有公平贸易原 则(即各成员的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得采取诸如倾销、补贴等不公正的贸易手段扭曲国际贸易 竞争)、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等,但最基本的原则是互惠原 则与非歧视原则。前者体现在公平贸易、对等的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 遇等方面;后者则表现为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议中,缔约 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 、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就是把外国的商品当作本国商品对待,把外国企业当作本国企业 对待。其目的是为了公平竞争,防止歧视性保护,实现贸易自由化。无歧视待遇原则又叫无 差别待遇原则,它规定缔约方一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 视 待遇。无歧视待遇的原则要求每个缔约方在任何贸易活动中,都要给予其他缔约方以平等待 遇,使所有缔约方能在平等条件下进行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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